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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原创文艺作品扶持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佛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发布时间:2021-10-18 18:34:24 字号: 分享至: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精神以及佛山市建设“高质量文化导向型名城”发展战略,为促进佛山市艺术家创作出更多无愧于时代、体现佛山文化形象的原创文艺作品,同时鼓励市外艺术家多创作佛山题材作品,宣传推广佛山文化,传播佛山城市形象,佛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以下简称市文广旅体局)在修订《佛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原创文艺作品扶持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的基础上,重新发布《佛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原创文艺作品扶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各区、各单位部门和社会公众熟悉了解本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编制背景

  《原办法》于2021年3月届满。根据《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市文广旅体局对《原办法》从合法性、合理性、实效性等方面进行了评估:

  (一)在合法性方面,《原办法》的各项规定与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相一致,具备合法性。

  (二)合理性评估。文艺精品扶持政策是各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普遍采用的政策措施,对于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以及多出精品和促进本地文艺人才培养,都有积极意义。而时代的发展对文艺创作与繁荣提出了新要求。为了更好地把握国家文旅部和广东省文旅厅重点文艺创作导向,衔接好市委宣传部政策,以及进一步加强政府部门艺术行政管理,抓好佛山市文广旅体系统重大主题、重点题材作品创作,市文广旅体局决定,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后,重新发布实施。

  (三)实效性评估。2016-2020年,《原办法》得到了及时有效执行。五年内共扶持作品106件,实现了预期目标。

  经过评估,决定保留规范性文件,修订后重新发布实施。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2.《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

  3.《佛山市文艺精品专项扶持实施意见》(佛宣通〔2018〕39号);

  4.《佛山市建设高质量文化导向型名城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佛办字〔2020〕1号)。

  三、编制过程

  市文广旅体局请示省文旅厅,并参考北京、杭州、青岛、深圳、东莞等外省市相关政策,结合佛山实际,着手对原办法进行修订。2020年10月,市文广旅体局向各区文广旅体局以及市艺创院、市粤剧传习所等单位初步征求了意见,并根据各方反馈意见进行修订。2021年5月,又向各区文广旅体局、市直相关单位以及局直属相关单位征求了意见。根据各方反馈意见第二次进行修订后,于2021年8月向社会公众征求了意见。在充分吸收各方反馈意见进行修订完善后,形成本办法。

  四、《办法》内容说明

  办法共 5章23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和扶持标准

  1.规定了适用主体。《办法》主要面向佛山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佛山市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创作的原创文艺作品进行申报,则需以体现佛山元素、宣传佛山为主题,并对传播佛山城市形象有一定影响力。同时,对申报主体的资质条件和作品数量等,作出了明确限定。

  2.规定了作品扶持范围。主要包括文学创作、舞台艺术两大类,并对这两类作品的具体形式进行了列举。并规定了“重在体现创作成果及其生产性转化”这一创作扶持导向。

  3.规定了扶持重点。主要有:体现粤港澳大湾区、红色革命、乡村振兴等重大题材,结合重大时间节点(如党的全会等),体现岭南特色文化、反映佛山时代精神,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或确定举办的重大活动,拟申报国家级和省级重大主题作品文艺扶持或常设性文艺奖项,列入市级以上(含市级)重点创作项目,以及其他在文艺创新上有突出表现的优秀文艺作品等。

  4.规定了扶持标准。各类作品,视作品类别以及创作成本、生产规模等的不同,给予不同的扶持经费,额度在1-30万元不等。

  5.规定了单独申报的情况。个别涉及重大题材、重点项目的文艺作品,或已被纳入市文广旅体局重点工作项目、重点文艺创作项目的作品,可突破扶持门类的限制,采取集体讨论的方式对申报事项一事一议,单独进行申报和评议。

  (二)规范了作品申报程序

  1.对申报者和作品所需提交材料进行规范。如在申报者身份证明方面,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或军官证,单位法人证书、经营许可证、演出许可证、机构代码证等创作生产资质证明。对各类作品申报时需提交的材料,也提出了具体要求。

  2.作品申报采取层级管理的方式进行。各区的作品,由区文广旅体局向市文广旅体局统一申报;市直单位和个人的作品,直接向市文广旅体局申报。

  (三)强化了资金监管

  规定了扶持资金实行绩效评估和责任追究制度,主管单位对获得扶持的作品(或项目)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验收。如有出现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行为,将移送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四)明确了解释单位及实施时间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