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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2021年修订)》政策解读

来源:市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1-03-31 15:40:47 字号: 分享至: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佛山市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2021〕5号)已印发,2021年4月30日起施行,现将《佛山市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2021年修订)》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及依据

  我市截至目前有校车1400多台,配置和租用校车的主体,主要是民办学校和幼儿园,以及一些公办学校采取中心小学形式的镇。

  为规范我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2012年4月5日施行),以及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2015年3月16日施行),制定了《佛山市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5年10月26日开始施行。

  因《办法》已于2020年10月25日实施满5年,以及部分内容已过时效性或表述不够规范,个别单位机构改革后职能调整或名称改变,按照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需进行修订后重新下发施行。

  二、基本架构及修订说明

  修订后的《办法》和原《办法》相比,总体架构不变,仍然包括总则、学校(幼儿园)和校车服务提供者、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人、校车通行安全和乘车安全、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八个部分,条文还是44条,原第43条合并至第17条,在附则部分增加了“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以及具体施行时间的内容。

  由于《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未有变动,本次对《办法》修订未做大的改动,根据我市实际增加了部分内容,删除了部分与上位法不一致或与我市当前实际不符的内容,对机构改革后部分职能部门名称及一些表述进行规范和明晰。

  (一)增加了部分新的内容。

  1.为治理城市交通拥堵及促进校车集约化发展,城市交通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市教育局牵头,在禅城区和南海区拥堵区域探索校车公交服务。为提供法理依据,在第五条增加了“各区可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探索共享校车、校车公交等运营模式”的内容。目前禅城区已在试点实施,在亚艺片区学校,探索推出了4条线路10台校车,通过一车多校的形式,缓解中心城区学校周边上下学时段的交通拥堵,运营效果总体不错。

  2.针对政协委员在政协提案上提及校车驾驶人着装随意、举止不雅等不文明行为,考虑到校车服务的对象是学生,在第三十一条增加“校车驾驶人和随车照管人员在工作期间应着装得体,举止文明”原则上的话语。

  (二)删除了部分与上位法不一致或与我市当前实际不符的内容。

  1.对“校车”的定义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将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用于接送学龄前幼儿和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及教育教学活动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中的“及教育教学活动”内容删除。临时用校车接送学生到校外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内容,在第十七条有体现。

  2.原《办法》对校车实施减免路桥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由于车辆年票制度已取消,故删除了第六条中“市政府在规定权限范围内减免悬挂本市车牌(包括粤E、Y、X)、为本市学校提供服务校车的相关路桥车辆通行费,符合申请减免路桥车辆通行费条件的校车,应由市教育部门和市公安部门汇总车辆资料,并向市年票征收单位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提出证明”的内容。

  3.按照国家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我市对在用的非专用校车淘汰和迁出了一批、按专用校车标准改装了一批,并明确改装后的非专用校车使用过渡期至2016年12月31日,目前已过时效性,故删除了第四十四条中“本办法施行前按照《佛山市校车改装实施方案》(佛府办〔2013〕43)完成改装并取得校车标牌的非专用校车,可使用至2016年12月31日。到期校车使用许可自动失效,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的内容。

  4.机构改革后,我市城市道路管理职能由交通运输部门承接。故删除了第十四条、二十八条中“城市道路管理机构”的表述。

  5.原《办法》的附表,《佛山市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佛山市校车行驶路线申请表(跨市),因规范性文件后面不能带相关表格,新《办法》不附表,相关表格依然有效,将通过校车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名义发文进行明确。

  (三)对一些职能部门名称进行规范。

  1.“安全监管部门”统一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

  2.“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部门”。

  (四)对一些表述进行规范和明晰。

  1.根据市市场监管局的意见,按照工商登记规定,第九条(一)“依法进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或取得营业执照”修改为“依法进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或取得营业执照”。

  2.顺德区认为第十三条“每台校车根据情况可同时登记不超过3条行驶路线”不够具体,因此在后面增加“学校自有校车只能为本校提供服务,校车运营单位校车可有多个服务对象”的内容。明确校车服务公司校车和学校自有校车的服务对象区别,但总体行驶路线不能超过3条。

  3.根据市交通运输局意见,由于我市公交线路不是许可制,故将第十二条中“由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成立的校车服务提供者,还应当提交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公交线路经营许可证”的内容修改为“由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成立的校车服务提供者,还应当提交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公交线路经营证明”。

  三、其它情况

  2013年6月,依据国家校车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广东省校车管理厅际联席会议,建立佛山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包括五区政府、市教育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健局、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关工委21个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局长为召集人,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分管领导为副召集人,各区相应建有校车管理的联席会议制度,按要求制订校车服务方案,形成抓校车安全管理的合力。

  《办法》施行以来,我市校车安全管理不断规范,压实了各区的校车安全管理责任,按照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发展公交、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校车服务向专业化和集约化方向发展,随着学校幼儿园建设合理分部,民办学校招生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城市公交覆盖率的提升,我市在用校车管理将越来越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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