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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排污权交易规则与流程》政策解读

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0-12-31 15:45:09 字号: 分享至:

  一、编制背景

  排污权交易是我国环境资源领域一项重大的、基础性的机制创新和制度改革,是环境经济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将逐步在全国全面推开。早在“十一五”期间,国家已经在江苏、浙江、湖北、湖南、河北、山西等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目前,试点省市试点工作已经取得积极进展。广东省于2013年正式启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制度文件,并将“本省逐步建立和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逐步实行排污指标的有偿取得和有偿转让”列入新修订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我市作为传统制造业大市,污染物排放总量大。为破解环境容量之困,实现制造业绿色发展,2014年下半年省政府批准我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出台了《佛山市排污权交易的规则与流程(试行)》,并于2017年4月1日正式实施。3年来,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在我市正得到深入推进,实施效果明显:试点工作以来,全市共办理3279宗(1126家企业)排污权有偿和交易业务,涉及交易总金额6351万元,有效发挥了市场配置环境容量资源的作用,进一步释放了市场活力、引导了企业扎根发展预期、促进了营商环境优化。按照《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清理评估工作的通知》(佛府办函〔2019〕228号),《佛山市排污权交易的规则与流程(试行)》已实施近三年,需要根据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修订。经评估,建议该文件保留,但需要根据试点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为此,佛山市生态环境局联合佛山市财政局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和制定程序对《佛山市排污权交易的规则与流程(试行)》开展了修订完善,起草了《佛山市排污权交易规则与流程》。

  二、制定依据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20〕19号)

  三、修订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内容未对原《佛山市排污权交易的规则与流程(试行)》做实质性改动,主要变动内容包括:一是对原配套的其他文件进行了整合,对排污权有偿使用、排污权回购等内容列入到本修订内容,尽量精简部门规范文件。二是结合2019年机构改革事项变动,对原规范性文件中机构名称描述、部分机构职能调整事项做了修订。三是对部分条款顺序做了优化调整,对部分条款表述做了进一步规范。

  四、主要条款解读

  (一)第四条 排污单位受让(转让)排污指标前或者对初始排污指标实行有偿使用的,应当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审核通过意见。

  解读:排污单位在转让富余排污指标、购买排污指标或者需要实行初始排污指标有偿使用的,需要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受让(转让)指标数量、受让(转让)原因等信息进行审核,并对排污单位符合相关规则的交易方式进行审核。同时,符合排污权回购情形的排污单位,按照转让申请程序开展转让(回购)申请。

  (二)第八条  排污权政府出让委托。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管理机构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佛山市排污权政府出让委托书。

  解读:排污单位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污权受让(转让)申请后,需要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受让登记或转让委托,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进行交易。

  (三)第十二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交易主体受让登记或出让(转让)委托情况,遵从以下原则确定交易方式:

  (一)委托为竞价交易的,需进行公开征集:经公开征集,同一种类的排污指标,如产生两个或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交易方式确定为竞价交易,竞价交易程序见第五章;经公开征集,同一种类的排污指标,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交易方式确定为协商转让或定向出让,协商转让或定向出让程序见第七章。

  (二)委托为协商转让、定向出让或政府回购的,则交易方式按委托方式确定,具体交易程序见第六章、第七章。

  (三)没有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待有符合条件的受让方登记时再次组织交易。

  解读:交易方式根据排污单位委托和受让登记情况,按照《佛山市排污权交易规则与流程》中规定的原则来确定。确定交易方式后,会按照相应的程序完成后续交易工作。每种交易方式的具体程序在《佛山市排污权交易规则与流程》中给予了详细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管理机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指引交易主体按程序完成交易活动。

  (四)第二十二条 交易主体在收到《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成交通知书》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佛山市排污权交易(政府回购)合同》。排污权竞价交易或定向出让的,受让方在合同签订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价款的支付;排污权政府回购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在合同签订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排污单位支付回购资金;初始排污指标有偿使用申请的,排污单位在收到有偿使用申请审核通过意见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始排污指标有偿使用费的支付。

  解读: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交易金额的支付有时间期限。其中,竞价交易、协商转让、定向出让的,排污单位应在合同签订次日起7个工作人内支付交易款项;政府回购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在合同签订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排污单位支付回购资金。初始排污指标有偿使用申请的,排污单位在收到有偿使用申请审核通过意见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始排污指标有偿使用费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