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教育局 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卫生健康局关于转发向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工作方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原文地址:【规范性文件】关于转发向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妥善解决我市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以下简称原民办代课教师)生活困难问题,根据《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于向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教师〔2018〕13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要求,制定我市工作年限10年以下原民办代课教师的补助标准和工作方案,明确经费分担机制。经市政府同意,出台了《佛山市教育局 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卫生健康局关于转发向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制定依据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向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工作方案》。
三、主要内容
在省教育厅等4部门的《工作方案》框架下,结合我市的实际,我市对《工作方案》补充明确了以下事项:
(一)补助发放对象
领取补助的对象需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佛山市户籍且按政策纳入我市自查和审核并通过的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以下简称原民办代课教师)。
2.其余条件符合《工作方案》相关规定。
(二)补助资金
我市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原民办代课教师户籍所在区的财政全额负担。
(三)补助标准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上的,补助标准按照《工作方案》规定执行:工作年限超过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900元; 工作年限20-2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800元; 工作年限10-1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700元。
2.工作年限低于10年的(不含10年),以工作年限满1年每人每月60元的标准补助,即:工作年限满9年不足1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540元;满8年不足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480元。以此类推。工作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四)工作程序
各区要严格按照《工作方案》的工作程序要求,周密部署,扎实推进,切实抓好各环节的审核把关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