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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佛山市应急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解读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10-21 15:14:14 字号: 分享至: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2009年3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随着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化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对应急管理工作要求的不断提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16年6月3日公布实施新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以下简称88号令)。结合88号令, 2017年6月12日,省安全监管局印发了《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安监应急〔2017〕9号),作为我省部门规范性文件公布实施。佛山市安全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月28日出台了《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实施办法》(佛安监〔2018〕27号),作为我市部门规范性文件公布实施。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2018年12月5日通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公布《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机构改革后,市应急管理局加快推进有关规章清理工作。《实施细则》的修改主要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贯彻落实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有关规定的需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对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演练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要求,《实施细则》需要与之相配套衔接。二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需要。机构改革后,应急部门作为新组建部门,应急预案的主管部门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三是应急预案管理的工作重心发生了变化。近年来经过不断探索,应急预案的定位从补充应急管理制度向完善应急准备、规范应急处置转变,工作重心从解决预案有无向提升预案质量、发挥预案实效转变。同时,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改革对简化应急预案评审、备案程序提出了要求。为推动应急预案工作与时俱进,适应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需要,有必要对原《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市应急管理局党委高度重视《实施细则》修订工作,魏钰局长多次作出批示指示。市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支援科在政策法规和培训科、安全生产应急中心、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等科室大力配合下,认真研究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现状,提出具体修改条款,在多方调研、充分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本《实施细则》。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参考《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粤安监应急〔2017〕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安监〔2018〕27号)以及佛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三、文件的制定程序说明

  (1)2019年11月份,对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进行系统梳理和分析,明确修订工作内容和时间进度安排,同时对《实施细则》进行初步修改。

  (2)2019年12月份,对各区应急管理局、部分生产安全应急预案评审专家进行调研,了解其对我市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负责对反馈意见的收集和整理工作,研究征集到的建议和本局各科室的意见,再对原《实施办法》进行系统修订。

  (3)2020年1月份,完成《实施细则》讨论稿,并组织相关科室及专家(小范围)对讨论稿及原稿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探讨,再对讨论稿进行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

  (4)2020年2月16日,佛山市应急管理局正式发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了禅城区人民政府,南海区人民政府,高明区人民政府,三水区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城市更新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轨道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扶贫办),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中医药局),市国资委,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市教育局,市气象局,佛山供电局,佛山海事局等25个安委办成员单位的意见,截至2月28日,各单位以党政公文系统或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反馈回来,共收到禅城区人民政府、南海区人民政府、三水区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佛山海事局、市轨道交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0个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

  (5)2020年5月19日前,我局与提出修改意见的单位分别作了沟通交流,根据反馈意见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完善,形成新的《实施细则》。

  (6)2020年5月19日,我局按照有关规定在佛山市政府网和我局局网站上发布《佛山市应急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截至2020年6月2日,共收到一家机构对《实施细则》反馈的修改意见。

  (7)2020年7月底前,我局召集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中的专家人员再次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进行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又再次完善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形成了当前的新的《实施细则》(送审稿)。

  四、主要内容说明

  (一)关于《实施细则》的框架结构

  本《实施细则》参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基本结构设置六章共54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包括6条条文,分别从制定目的与依据,适用范围,管理原则,实施主体及其职责范围,应急预案的分类及概念界定等方面进行规范。

  第二章包括13条条文,分别从应急预案的编制原则,基本要求,负责编制的人员构成,编制的根本依据,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编制类型,预案编制的基本内容以及注意事项以及应急处置卡的编制等方面进行规范。

  第三章包括13条条文,分别从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急预案的评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论证要求,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论证的基本内容及注意事项,评审书面纪要和论证意见的基本要素,评审专家的人员数量、资质要求及回避原则,论证人员的资质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范围和公布要求,应急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应急预案的备案范围和公布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申报预案备案应提交的资料,备案的操作流程,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等方面进行规范。

  第四章包括11条条文,分别从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应急预案的培训,应急预案演练的基本要求及注意事项,应急预案的评估,应急预案的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实施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规范。

  第五章包括4条条文,分别从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开展监督检查、情况总结、上报,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奖罚制度等方面进行规范。

  第六章包括7条条文,分别对附件表格,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设施,生产经营单位行业分类,《实施细则》的施行时间及其他事项进行补充说明。

  (二)具体修订情况

  新修订的《实施细则》相较于原《实施办法》,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1.增加了一项立法依据。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中,增加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2.缩小了适用范围。第二条适用范围删除了“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等内容。

  3.进一步理顺了应急预案的管理体制。第四条明确规定了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4.应急预案编制前的工作内容更加精准。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事故风险评估”修改为“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将第三款中的“事故风险评估结论”,修改为“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论”。

  5.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依据要求更加具体。将第十二条中的“结合本单位实际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修改为“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与相关预案保持衔接”。编制依据更加贴近工作实际,有利于增强预案的实操性。

  6.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评审范围进行了调整。对照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在第二十一条中删除了建筑施工企业,增加了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运输企业。

  7.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评审要求更加严谨。在第二十四条中增加了评审专家的回避原则,明确了评审专家应回避的三种情形,促使预案评审过程更加公平公正。

  8.厘清了管理部门应急预案的备案范围。第二十九条中明确规定: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运输单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向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按照省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要求实施;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含储存设施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金属冶炼以及上述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9.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急预案演练的提出具体要求。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10.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演练的提出具体要求。参照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三十六条中增加了第二、三款,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镇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区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11.修订了应急预案定期评估范围。在第三十八条增加了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运输企业。

  12.增设了应急预案的罚则。增设第四十七条“违反应急预案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区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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