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 部门解读

《佛山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暂行)》政策解读

来源:佛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08-14 17:41:34 字号: 分享至: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政府采购改革决策部署和财政部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采购评审和交易机制,进一步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明确各方主体权利义务,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效果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佛山市实际情况,佛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会同佛山市财政局制定了《佛山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采购评定分离办法》)。

  二、主要内容

  《采购评定分离办法》共有31条。从总则、评定分离政府采购程序、监督管理、附则四个方面对我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制度进行了全面规定。其中:总则明确了目的和依据、定义、适用范围、原则、采购人职责等内容;评定分离政府采购程序明确了采购项目需求编制要求、立项程序、评标程序和要求、定标程序和要求、评审专家抽取和确定、定标委员会人员组成、采购公告内容、备案程序等内容;监督管理明确了质疑和投诉事项适用法则、候选中标供应商变更的处理方式、监督检查要求、履约验收等内容;附则对其他事项进行了补充说明。

  三、主要内容解读

  一是明确评定分离规则适用范围。适用范围分为重大项目(单个项目预算金额或打包采购项目预算总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以及预算金额未达到1000万元但涉及民生、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和特定品目项目。

  二是明确候选中标供应商可不排序。评标委员会完成评审后,应当出具书面评标报告,推荐3个合格的候选中标供应商;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排序的外,推荐候选中标供应商不标明排序。

  三是明确评定分离的完成时限。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候选中标供应商名单及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送交采购人。采用评定分离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建定标委员会并完成定标工作。

  四是明确定标委员会的人员组成。重大项目的定标委员会由采购人领导班子成员组成,有半数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在候选中标供应商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特定品目项目的定标委员会应当由5人或以上单数的领导班子成员,或者单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具有与所采购项目专业领域中级以上职称人员、采购责任机构负责人等组成。

  五是明确定标方法和要求。定标采取实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候选中标供应商的得票数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半数的,方可确定为中标供应商。在表决中,各候选中标供应商得票数比较分散且没有供应商得票数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半数的,可以剔除得票数最少的供应商后再次表决,直至表决确定得票数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半数且得票数最高的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

  六是明确定标原则。定标时应当坚持择优与竞价相结合,择优为主。综合考虑候选中标供应商的企业实力、企业信誉、投标文件响应情况、投标报价等多方面因素,分析采购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履约能力较强、价格合理的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