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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停车场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市交通局 发布时间:2020-06-22 10:07:12 字号: 分享至:


  《佛山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佛山市人民政府令10号)(以下简称《办法》)经十五届佛山市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一、立法背景

  (一)停车泊位紧缺,停车秩序有待改善。近年来,我市汽车保有量持续快速增长,截至2020年3月底,全市机动车保有量321.84万辆,其中汽车276.82万辆,千人拥车量位居全国前列。由于早期我市城建项目未配建或只配建了少量停车位,存在较大历史欠账,目前,全市停车泊位约130万个,且泊位年增量(约12万)跟不上汽车年增量(约22万),缺口逐年增大,导致我市普遍存在“停车难”现象,对动态交通和城市形象都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民生问题,亟须解决。

  (二)上位法律缺失,部门职责有待明晰。国家、省没有专门对停车场进行立法,停车场管理的内容散见在各种政策文件中,政出多门,涉及发改、自然资源、住建、交通、公安、市场监管等众多部门;国家、省对停车场管理部门和职能分工也没有统一的规定,造成各地在停车场管理部门的设置和管理要求上各不相同,五花八门。我市曾经在2014年印发了关于停车场管理的政府规范性文件,通过多年的贯彻执行,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原来执行的文件内容已经逐渐不适应发展形势,存在诸多问题。上述问题对我市停车场行业管理造成很大影响,也不利于我市停车行业的健康发展,亟需规范。

  (三)行业发展变化,管理思路有待转变。随着城市交通运行形势的日趋严峻,停车场管理要改变以往单纯依靠建设增加供给的简单模式,需要与城市交通运行状况紧密结合,树立静、动态交通协调发展的理念,从交通需求管理的角度考虑,要对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提出新的发展目标。其次,国家近年来大力倡导停车产业化发展,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停车场建设,我市也要顺应国家政策,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最后,随着新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市民需求的不断提高,停车场管理也逐渐向智能化、精细化发展,停车服务需要进一步规范化、人性化。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停车场的定义与分类。《办法》明确,我市所有停车场必须有管理者进行管理,并且将停车场分为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路内停车泊位三大类,对各类型的停车场定义进行了说明,明确了管理主体,确保停车场处于有效管理状态。

  (明确了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停车场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参照其他城市做法,经综合考虑,《办法》提出由市人民政府建立停车场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停车场相关工作。其中,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统筹协调工作,市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市场监管、发展改革、财政等其他部门按职责分工管理。在此基础上,《办法》赋予各区一定的自主权,即参照市的规定,建立停车场综合协调机制,明确区内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三)建立了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全过程体系。《办法》建立了公共停车场规划和建设的全过程体系。明确了停车场规划编制、规划落实、建设过程和验收的具体流程,并要求各区编制年度公共停车场建设计划和实施方案。鼓励政策方面,《办法》提出了优先保障停车场建设用地的供给途经和停车场建设投资模式,提出了财政补贴政策,简化了机械式停车设备的安装手续。另外,针对目前建筑物额外配建的公共停车场管理不到位的问题,要求产权属于政府的建筑物配建公共停车场在投入使用前,属地政府必须明确管理单位,确保该部分停车场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四)建立了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管理体系。《办法》建立了道路停车泊位从设置、撤销、使用到后期动态评估的整个工作体系,并严格控制道路停车泊位总量。道路停车泊位由区道路停车泊位管理部门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后组织设置并向社会公布,实行编码管理。每两年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优化调整。

  明确了禁设道路停车泊位的条件要求,如消防通道、无障碍通道、人行道、城市快速路主道、主干路主道等,要求公共停车场投入使用后其周边200米范围内逐步取消路边泊位。针对“僵尸车”问题,明确由公安机关统一处理,具体操作上可视车辆的使用状态采取强制措施。对于医院、学校等停车位不足的区域,可以设置短时免费的临停快走区域,方便市民使用。

  (五)明确了停车场的投入使用条件。《办法》要求所有停车场必须要有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和符合要求的停车设施,如场地硬底化、清晰的标志标线以及能够正常使用的通风、照明、排水等设备,并按照规定安装监控、智能化设备。临时停车场的使用标准略低。

  (六)规范了停车场管理者和车辆停放者行为《办法》中对停车场管理者、道路停车泊位管理者、车辆停放者都分别明确了相应的行为规范,以保证停车场能够规范经营和正确使用。其中,对于使用道路停车泊位,特别要求车辆应当按道路顺行方向、规定时间段、规定车辆类型停放。

  (七)明确了停车场智能化管理要求。《办法》明确了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全市统一的智能停车技术标准,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系统;停车场经营者必须按照要求安装符合标准的硬件设备,将停车场基本信息、实时动态数据上传至该系统。停车“大数据”的运用,将为市民提供停车场信息查询、停车诱导等出行服务,也为管理部门针对停车管理问题的精准施策提供技术支撑。

  (八)明确了差异化停车收费政策。目前,我市仍存在大量的道路停车泊位未实施收费,这种现象不利于提升道路停车泊位周转率,不利于道路提高道路通行效率,也不符合道路公共资源公平利用的原则。《办法》贯彻了停车泊位“有偿使用”的基本原则,按照中心区域高于其他区域、路内高于路外、繁忙路段高于一般路段、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规则,实行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同时,要结合交通运行情况和交通管理政策,适时进行调整,通过价格杠杆,调控交通出行。该条款为我市全面推广路内停车收费提供了依据,也落实了以静制动的交通需求发展理念。

  (九)建立了行业信用体系。《办法》要求开展停车场管理者诚信评价、车辆停放者诚信评价,通过建立“黑名单”制度,加强对经营者和停放者的行为约束。经营者和使用者的“黑名单”将录入市交通运输局建立的停车信息系统,将来可以纳入发改部门搭建的征信系统。《办法》要求协会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制定行业自律规范,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停车场管理者诚信考核评价及车辆停放诚信评价等工作。

  (十)创设了特色的处罚条款。对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均明确了相应法律责任。其中对相关法律中已经明确了法律责任的从其处理,对确需保障工作开展但又缺少上位法依据的,《办法》创设了两条处罚条款:对不提交或者不更新停车场基本信息资料的行为、不按照规定上传动态停车信息数据的行为,分别对个人和单位处100元罚款和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旨在解决停车场基本信息收集难度大以及数据更新不及时、不准确等问题。

  《办法》出台后,市交通部门将牵头制定一系列配套政策文件,保证《办法》条款的落地实施,促使我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