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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佛山三龙湾高端创新集聚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佛山中德工业服务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0-06-18 10:20:43 字号: 分享至:


  一、政策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一)背景

  三龙湾高端创新集聚区(以下简称“三龙湾”)是我市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战略、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部署,是我市实现创新驱动发展、集聚全球制造业高端创新资源的必然要求。为加快引进一批知识含量高、产业关联度强、集聚带动作用大的总部企业项目,充分发挥三龙湾作为佛山创新驱动发展的引领作用,我委经过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起草了《佛山三龙湾高端创新集聚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

  (二)必要性

  1.三龙湾现有优势适合发展总部经济。三龙湾紧邻广州南站,是广佛高质量发展合作示范区先导区,具备全市最优的城市配套、产业配套和人才资源。

  2.三龙湾招商载体资源以商业为主。三龙湾核心区内,商服用地和物业占比较高、价值较高,适宜发展高端产业。以商业为落户形态的综合型总部以及销售、运营、和研发总部都可以作为重点招商方向。

  3.佛山现行政策对市外总部项目的吸引力仍有所欠缺。在粤港澳大湾区背景下,周边地区对总部企业的招商引资力度加大;佛山市暂无针对总部经济的专项招商政策。


  二、主要依据

  (一)上级部门政策依据

  本实施办法的主要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二)周边城市有关政策

  本办法主要参考了粤港澳大湾区主要城市的总部经济政策,包括《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8〕9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府〔2018〕80号)以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17〕7号)等。国际合作方面,参考了《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十三五”期间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浦府〔2017〕132号)。


  三、政策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有七章内容。

  第一章是总则。

  第一条明确了政策目的及依据;第二条明确了本办法适用范围-三龙湾辖区的定义;第三条明确本办法适用的总部类型,包括总部企业和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两大类。总部企业又分为综合型总部、职能型总部两种类型,不包含房地产项目公司;第四条明确了行业分类依据;第五条解释了办法对于年度营业收入和年纳税额的定义。

  第二章是总部认定条件。

  第六条、第七条阐述了综合型总部、职能型总部的认定条件;第八条说明了新迁入的总部企业的认定方式;第九条阐述了直接认定总部的认定条件;第十条阐述了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的认定条件;第十一条规定了市委、市政府重点引进,对三龙湾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企业,可由管委会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研究制定特别扶持措施。

  第三章是总部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规定了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以享受落户奖励、经营贡献奖励、领军企业奖励、购置费用补贴、租房补贴、总部园区奖励六个方面的扶持政策,其中:1.根据总部企业在本市的地方财力贡献,企业可获得最高2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的可获得30万元落户奖励;2.总部企业认定后当年度本市地方财力贡献与上一个会计年度相比有增长的,给予经营贡献奖励,每年最高奖励2000万元;3.总部企业首次被评定为广东省企业100强、中国企业500强或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世界企业500强的,分别可获得一次性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领军企业奖励;4.总部企业最高可获得1000万元的购置费用补贴;5.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连续三年给予租房补贴;6.对被认定为总部园区的,园区运营单位可获得100万元总部园区奖励。

  第十八条规定了佛山市和所属区同类型的奖励条件,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和补贴。

  第四章是总部的认定。

  第十九条明确总部企业、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总部园区的认定按照“成熟一个、认定一个”的原则常年接受认定申请;第二十条说明了总部企业的认定申报程序。

  第五章是扶持资金申请与拨付。

  第二十一条明确了资金审核和拨付的主要流程。

  第六章是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享受本办法扶持政策的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十年内工商注册地、税收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不得迁离三龙湾辖区;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工商注册地不得迁离三龙湾辖区。第二十三条至二十六条规定了实施办法的监督、检查机制和工作经费情况。

  第七章是附则。

  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明确了实施办法的有效期限、具体奖励年份和解释单位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