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佛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政策解读
一、修订的背景
(一)目的
为缓解佛山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难题,2014年12月我市研究设立了15亿元规模的佛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2015年2月《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5〕3号)正式下发,同年年初,各区陆续制订具体的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逐步落实财政资金,组建资金管理机构。2015年5月初,各区开始办理具体资金转贷业务,至此,我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取得初步成效,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地展开。截止2019年9月底,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累计转贷648.30亿元,办理资金业务笔数6551笔,惠及3756家企业,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实现了“全佛山、全产业、多行业”覆盖。此外,该资金受到中央、省市媒体的广泛关注。2016年6月、11月中央电视台多次报道资金的运营情况,6月在《新闻联播》、《新闻直播间》连续播出两天,11月《经济半小时》作了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专题报道。该资金运营模式得以在部分省内外城市推行,也开创了我市财政资金服务企业的新模式。
考虑到现行实施的《佛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效期到2020年2月,即将到期。2019年9月,市金融局根据我市资金运营的具体情况,对资金原有的政策性文件《佛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并最终形成《佛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送审稿)。
(二)依据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5.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金融强省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
6.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实施意见
7.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
8.广东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
9.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 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包括九章三十一条,主要内容框架是:
(一)总则:明确立法目的、扶持企业定义和范围等,明确企业申请资金的类型和情形。
(二)资金安排:明确资金的来源渠道、使用方式和管理原则等。
(三)管理机构:明确市区政府对资金管理的具体机构、职责和主要工作等。
(四)合作银行条件及义务:明确与资金建立合作关系的银行筛选标准和银行应承担的义务等;
(五)资金使用流程:主要介绍资金使用的一整套流程,主要包括:申请、初审、复核、划拨、收回、归档等程序及每一程序的具体要求等。
(六)资金管理要求:包括资金使用的额度、时限、费率,资金使用时间处理、资金使用收益处置等。
(七)监督和风险管理:包括建立信息报送机制、审计机制、风险处理机制和违约处置等。
(八)其他:主要说明资金设计安排及停止运营、清算、其他部门配合等方面的内容。
(九)附则:说明制定机关和办法实施有效时间等。
三、主要修订条款说明
(一)明确使用资金的企业贷款类型
《办法》第二条明确指出:融资专项资金主要是指为行政区域内有还贷资金需求且符合银行贷款授信条件的企业(涉房地产开发、建设贷款项目等除外),提供短期周转的政策性资金。该条款在扩大企业申请使用资金的贷款种类的同时,排除了涉及房地产开发、建设贷款项目。
(二)拓宽了资金适用范围
《办法》第三条对资金扶持企业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将具有企业性质的涉农组织及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性组织参照本办法执行。这些机构不仅大多为民生类机构,关系百姓日常生活和需要,而且多为民营资本投资,出于公益性社会需求,政府财政资金理应明确支持其发展,这将进一步扩大了企业受益面。
(三)增加了市级资金管理委员会职责
《办法》第七条增加了市级资金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依法协调重点企业转贷,旨在为我市重点企业提供具体的工作支持。
(四)增加了资金管理机构职责
《办法》第八条规定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资金日常工作,对各区资金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和督导。第九条规定各区履行具体的资金监管工作,合理配置融资专项资金在各合作银行的存放金额。第十条增加了资金管理平台与合作银行及时交流资金具体使用情况的工作职责。
(五)扩大了资金合作银行的类型
《办法》第十二条增加了能按内部审批权限为佛山市辖内企业发放贷款授信的银行机构作为合作银行,进一步扩大了合作银行的类型。
(六)明确了资金服务费收取时点
《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合作银行负责将企业申请的融资专项资金额度和应支付的资金服务费一并划转至融资专项资金专用账户。这一规定明确了企业缴纳资金服务费的时点为资金回笼环节。
(七)适当延长了资金使用时间
《办法》第二十条将资金使用时间由原来的7个自然日延长至10个工作日,为企业使用资金预留了充足的时间。
(八)限定单一企业年度使用资金的总额
《办法》第二十条将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使用同一区融资专项资金的总额度限定为2亿元,彰显了政府和资金管理平台主动防范风险的姿态,同时也有效约束企业无限制使用资金的计划。
(九)统一了企业使用资金的服务费率
《办法》第二十二条将企业使用资金的服务费费率统一规定为按照自然日收取0.15‰,将在全市统一收费标准,并强调不再按资金使用时间长短分档计费,这一规定不仅避免了我市各区资金管理平台各自规定资金使用费率,造成各区费率不统一,计费方法不一致、费用计算复杂等问题,而且切实降低了企业使用资金的成本。
(十)加强了资金收益管理工作要求
《办法》第二十三条对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提出明确要求,对资金收益和支出要求提出具体规定。《办法》规定:融资专项资金的收益扣除融资专项资金运营正常支出费用(管理经费、人员工资、税费等)后,剩余部分转为风险准备金(各区应确保风险准备金占融资专项资金总收益20%以上),用于弥补融资专项资金损失。
(十一)完善了资金风险控制措施
《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责任追究制度,对企业、合作银行、工作人员及有关参与资金管理机构、人员的违约违规违法行为提出了具体的规范要求和处理规定,并对合作银行违约、企业失信、银行失范等方面的约束进行了完善,为资金的构建全面有效的风险防范体系做了新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