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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佛山市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时间:2020-05-25 15:56:28 字号: 分享至:


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佛山公交纯电动化的工作部署,促进我市公交能源结构转变,推进新能源公交车的推广应用和节能减排,我市根据《关于印发做好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产业函〔2018〕518号)和《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2018—2019年加快氢能公交车和纯电动公交车推广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18〕29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2018年11月出台本办法。

由于机构职能调整、财政体制改革等原因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依据现行政策及工作实际,对《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佛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进行了修订。

二、编制依据

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

)《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

(四)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

(五)《关于印发做好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产业函〔2018〕518号)

(六)《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2018—2019年加快氢能公交车和纯电动公交车推广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18〕294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修订后主要包括7个章节,分别对补贴范围和标准、资金申报及拨付流程、部门职责分工、监督检查、信息公开内容等进行了明确。

第一章“总则”明确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资金构成。

第二章“补贴范围和标准”明确了具体的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和补贴条件

第三章资金申报及拨付”明确了申报主体、申请补贴资金需提交的材料和具体的资金申报及拨付流程等。

第四章“职责分工”明确市、区两级发改、财政、住建、交通、公安、审计部门的相应职责

第五章“监督检查”提出财政补贴资金的后续监督管理要求。

第六章“信息公开”明确财政补贴资金信息公开要求及内容。

第七章“附则”明确了本办法的申报期限和有效期

此外,还制定了《佛山市新能源公交车购车补贴资金申请表佛山市新能源公交车购车补贴确认表《佛山市公交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申请表》《佛山市加氢站建设补贴资金申请表》。

四、修订情况

一是将新能源专项资金的审核权限下放至各区,市级部门不直接参与具体项目的资金审核;资金切块下达、区级统筹;各区自行组织申报、资金审核、并完成拨付,市级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是全面取消‘其他材料’等兜底规定”,将原办法中涉及“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等“兜底条款”全部删除。

三是根据机构职能调整情况逐一梳理并修订文件中的部门名称、分工等。

四是增加信息公开条款。

五、补助范围不变,适当调整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补贴标准

一是调整公交充电设施补贴标准,2016-2018年建成并竣工验收的公交充电设施,按直流充电桩不高于150元/千瓦、交流充电桩不高于30元/千瓦。2019-2020年建成并竣工验收的公交充电设施,按直流充电桩不高于250元/千瓦、交流充电桩不高于40元/千瓦。

二是提高撬装式加氢站补贴门槛及标准,由原来的日加氢能力不低于200公斤调整为不低于500公斤,补贴标准也由原来的150万元调整为200万元,标准造价相应调整为1100万元

三是提高加氢站补贴总额上限比例,由原来的各级财政补贴资金累计不得超过加氢站标准造价的50%”提高为不超过标准造价的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