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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佛山市公安局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通告》的解读

来源: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0-01-03 17:09:52 字号: 分享至:


关于《佛山市公安局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注册

登记的通告》的解读


  一、起草背景

  随着2014年我市中心城区“禁摩”后,电动自行车以其方便、快捷的特点成为方便市民出行的交通工具,其保有量迅速增大,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连年攀升,电动自行车违法加剧了交通拥堵,无序状态带来系列社会管理难题。

  (一)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的需要

  2018年5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简称新国标),2019年4月15日正式实施。2019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2019年4月4日,省三厅(局)下发《转发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意见的通知》(粤市监〔2019〕37号),通知明确要求“严格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对注册登记工作执行标准及相关措施进行了明确。

  (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迫切需求

  经摸底排查,我市在用电动自行车约121万辆,其中符合新国标约37万辆、符合旧国标46万辆、既不符合新国标又不符合旧国标车辆约38万辆。保有量的不断增大、专用道的缺失,不仅增加了城市的交通负荷,而且与其他交通工具的交通矛盾日益凸显,存在较大的安全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对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不全面、不具体,约束电动自行车生产的国家标准遵守情况较差,导致在用电动自行车大多不符合国家标准。对符合新国标车辆注册登记,在用违标车临时登记,将有效引导违标车淘汰,强化驾驶人安全意识,整体提升交通有序化管理水平。

  (三)注册登记是规范管理的基础

   我市电动自行车一直未实施登记上牌管理,导致底数不清、总体情况不明,阻碍了研究制定更细化管理措施。同时,由于车辆未上牌,驾驶人安全责任意识不强,闯红灯、逆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交通违法频发,导致涉电事故居高不下。发生交通事故后,无保险赔付,给双方当事人带来极大的经济压力;交警无法根据车牌快速锁定事故当事人,为案件侦办带来难度。实施注册登记管理措施,车辆实名登记纳入系统管控,能有效提升驾驶人安全守法意识,减少事故发生;购买保险后使事故当事人得到有效合理赔付,减少损失;同时可以有效摸清全市电动自行车底数,为下一步规范、有序管理提供有效的基础保障。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4.《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

  5.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

  6.省市场监管局 工业和信息化厅 公安厅《转发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意见的通知》(粤市监〔2019〕37号);

  7.省厅交管局《转发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公(交)字〔2019〕80号);

  8.《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指引》(省公安厅交管局全省交警内部发布)。

  三、主要内容

  《通告》共10条,分别对注册登记启动时间、基本原则、注册类别、收费标准、通行原则、鼓励措施、企业用车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四、主要内容解读

  (一)第二条明确注册的基本原则。为了避免电动自行车保有量无序增长,同时满足常住我市居民出行需要,规定我市户籍居民和新市民凭有效证件可注册一辆电动自行车(简称“一证一车”)。保持总量可控,源头可溯,能保证路面交通有序,社会治安可防可控。

  (二)第三条、第五条明确了分类注册和通行期限。省三厅局《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的通知》(粤市监〔2019〕37号)明确提出要求:“妥善解决在用不符合新标准电动自行车有关问题”“设置合理的违标电动自行车管理过渡期”。省厅交管局《转发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公(交)字〔2019〕80号)中提出“各地可以设置不超过3年的违标电动自行车管理过渡期”。在2013年7月,为做好我市在用超标(超旧标)电动自行车管理,根据省相关工作部署,我市印发了《佛山市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对当时在用超旧标的电动自行车管理设置1年的过渡期,2013年8月1日起至2014年7月31日止。所以,为了使相关政策有延续性,结合省文件精神,我市对现在的违标车设定了最长不超过两年的过渡期。

  为兼顾公平,我们用蓝色、黄色对两类违标车(一类是符合旧国标或符合新国标但未取得CCC认证的,另一类是既不符合新国标又不符合旧国标的)加以区分,并分别设置两年和一年过渡期。同时,为方便后续管理工作,用不同颜色加以区分,可以更好的对不同类型车辆进行有针对性执法监管,过渡期号牌到期后方便对该类车辆淘汰。通过蓝色、黄色加以区分,也可以更好的促使车主加速淘汰在用违标车,置换符合新国标车辆,安全更有保障。

  (三)第六条是鼓励措施。为使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更便民、更高效,按照省公安厅“放管服”的工作要求,我们通过购买邮政代办服务,增设牌证办理点、简化办理程序;同时对新售卖车辆研究推行“带牌销售”便民措施,更好地解决我市庞大的存量电动自行车和新增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工作。同时,鼓励车主购买电动自行车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受伤人员和驾驶人都可以得到合理有效保障。

  (四)第七条是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非机动通行原则有明确规定,并对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明确了处罚措施。其中,佩戴头盔措施是为减少交通事故中伤亡考量而设置,驾乘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可以有效的保护头部,大大降低死伤风险。对我市近三年的涉电动自行车亡人交通事故情况分析,近七成伤亡是由于未戴头盔而造成的颅脑损伤导致,从保护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生命安全的角度,驾乘电动自行车应应当佩戴安全头盔。同时,我们在制定《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时委托第三方进行问卷调查,显示绝大多数市民支持电动自行车使用过程参照摩托车管理,需要佩戴安全头盔。

  (五)第八条是企业用车规定。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规范企业法人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包括共享电动自行车)有其必要性。此前,为解决快递企业使用电动三轮车问题,市公安局已联合市邮政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出台了《佛山市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管理工作方案》,明确了对全市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实施统一备案、统一标识管理制度。根据不同企业需求,会议明确了由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国家部委及省的有关政策,结合我市交通现状、出行结构、共享交通市场等实际情况,开展共享电动自行车有关研究,提出我市共享电动自行车发展思路和政策建议;由市公安局牵头研究除共享电动自行车以外的其他企业车辆注册登记的必要性和规范管理意见,相关工作正在进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