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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非居民用水累进加价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来源:市水务局 发布时间:2018-07-27 09:47:00 字号: 分享至:

      《佛山市非居民用水累进加价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于2018年7月27日由市政府发布,并自9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公众及各相关部门理解、执行本《实施方案》,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6〕16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行和完善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粤发改价格〔2015〕805号)和《中共佛山市委办公室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推进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尽快建立完善我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市水务局会同发展和改革局在对全市工业企业和城镇公共用水状况进行了调查摸底以及分析评价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草拟了本《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是我市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推进加价机制改革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并列入市政府2017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二、《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全文共七大点内容,依次是指导思想、实施范围、实施目标、实施主体、实施程序、非居民用水累进加价的征收、保障措施,另有附件5份。 

      三、主要内容解读 

     (一)哪些用水户实行非居民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实施方案》第二点规定,本市范围内通过公共管网使用自来水的年均用水量6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用水户,或者属于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的生产企业,纳入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范围。 

      非居民用水户是指在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公共服务等过程中,通过公共管网使用自来水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目前我市实际管理中,由于农业用水单位未实行规范计量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暂不对农业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二)什么时候开始实行非居民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实施方案》第三点规定,我市将分年度逐步推行非居民用水累进加价管理工作: 

      2018年起,率先对全市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的生产企业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管理; 

      2020年起,对年用水量6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用水户全部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管理。 

      (三)纳入非居民用水累进加价制度实施范围的非居民用水户如何提出用水计划建议?向谁提交?提交后多长时间才能收到用水计划通知? 

      《实施方案》第五点规定,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供水企业提供的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户历史用水数据情况(前3年用水量),于每年12月1日前向非居民用水户发送用水计划建议提交通知。 

      收到用水计划建议提交通知的既有非居民用水户应当根据单位(企业)生产、运营、运行、发展的合理用水需求制定年度用水计划,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年度(按月度明细用水量)用水计划建议。 

      既有非居民用水户提出用水计划建议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月31日前核定其本年度用水计划,并书面通知该用水户和属地供水企业。新增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户提出用水计划建议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非居民用水户提交用水计划建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定其本年度用水计划,并书面通知该用水户和属地供水企业。 

      (四)非居民用水户在用水计划周期内需要增加用水量怎么办?可以调整用水计划吗? 

      《实施方案》第五点第四款规定,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户因生产规模、产品、工艺、人数等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当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调整建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定并回复。不采纳调整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五)非居民用水累进加价的征收标准 

      《实施方案》第六点第二款规定: 

      1、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不足10%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警示,提示其需加强计划用水管理工作;下一个核查周期仍超计划(超定额)用水不足10%的,该周期超计划(超定额)用水部分按照对应用水类别供水价格的1倍加价计收水费。 

      2、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10%以上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警示,提示其需加强计划用水管理工作,并按照以下标准累进加价计收水费: 

      (1)超计划(超定额)用水不足20%的部分,按照对应用水类别供水价格的1倍计收水费; 

      (2)超计划(超定额)用水20%以上不足40%的部分,按照对应用水类别供水价格的2倍计收水费; 

      (3)超计划(超定额)用水40%以上的部分,按照对应用水类别供水价格的3倍计收水费。 

      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户使用自来水的水费,仍由供水企业按照基本水价计收。 

      (六)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如何计算? 

      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量10%以上的,每立方米按相对应分类的供水价格按1-3倍加收的收费标准及水量计算方法,举例说明如下: 

      例如:某企业核定的某月用水量为1万吨,某月实际用水量为1.6万吨,超出计划用水量的60%,则该企业应在按照基本水价缴纳1.6万吨水的水费基础上,缴纳累进加价水费。累进加价水费计算方式为:累进加价水费=(超出计划用水量中的0—20%的部分×供水价格的1倍+超出计划用水量中的20%—40%的部分×供水价格的2倍+超出计划用水量中的40%以上的部分×供水价格的3倍)。 

      (七)非居民用水户对核定的用水计划或者超计划(超定额)用水量有异议的怎么办? 

      《实施方案》第六点第四款规定,纳入计划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户对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用水计划或者超计划(超定额)用水量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核建议。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核建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及供水企业开展复核,并作出书面回复。 

      (八)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征收主体是谁? 

      《实施方案》第六点第三款规定,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费用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可采用向社会中介购买服务或委托属地供水企业、下属分支机构等方式实施收费工作。 

      (九)与省内周边同类城市非居民累进加价实施方案的比较分析 

      选取省内已发布非居民用水累进加价实施方案的广州、深圳、珠海三个地市进行比较分析。广州市于2016年初修订了非居民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标准,划分三个梯度,超计划部分按标准水价1-3倍加价收费;深圳市于2007年制定非居民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标准,划分六个梯度,超用部分按基本水价2-6倍收费;珠海市于2007年初制定非居民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标准,划分两个梯度,超计划部分按标准水价1.5-2倍征收。 

       表1  珠三角地区部分城市非居民累进加价实施方案 

城 市 

超计划用水幅度 

加价收费标准 

执行日期 

广州市 

不足20% 

标准水价1倍加价收费 

2016年1月7日 

20%-40% 

标准水价2倍加价收费 

40%以上 

标准水价3倍加价收费 

深圳市 

不足10% 

警  示 

  

  

2007年7月1日 

10%-20% 

基本水价2倍收费 

20%-30% 

基本水价3倍收费 

30%-40% 

基本水价4倍收费 

40%-50% 

基本水价5倍收费 

50%以上 

基本水价6倍收费 

珠海市 

不足50% 

标准水价1.5倍征收 

2007年3月1日 

50%以上 

标准水价2倍征收 

佛山市 

不足10% 

警  示 

2018年9月1日 

不足20% 

基本水价1倍加价收费 

20%-40% 

基本水价2倍加价收费 

40%以上 

基本水价3倍加价收费 

       表2     珠三角地区主要城市实施计划用水管理情况表 

城市 

纳入计划用水管理范围 

管理模式 

广州市 

全部非居民生活用水户(军队用水户除外) 

由市级水务局负责计划用水的统一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由区水务局负责核定与管理 

深圳市 

全部非居民生活用水户 

5万以上由市水务局核定和管理 

3-5万由区水务核定和管理 

不足3万由区水务进行备案和管理 

珠海市 

年用水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单位用水大户 

由市级水务局负责监督与指导,由区水务局负责核定与管理 

佛山市 

取水户,年用水量6万立方米以上的市政供水户,高耗水、高污染行业的生产企业。 

由市水务局负责监督与指导,区水务局负责具体核定与管理 

      注:资料来自《深圳计划用水办法》、《珠海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广州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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