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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政策解读

来源: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18-08-01 15:22:00 字号: 分享至:

  一、制定目 

  为从源头上防止滥用和乱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促进行政权力规范行使,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规范行政处罚权,根据环保委相关工作安排,我局制定了《佛山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基准)。 

  二、主要内容解读 

  基准共19项,旨在根据《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权责,与第三章的相关防治措施、第四章法律责任有关的处罚条款相对应,在处罚幅度内,细化裁量基准。有15项细化为较轻、一般、严重、特别严重四个情节及对应的处罚幅度,有3项细化为较轻、一般、严重三个情节及对应的处罚幅度,有1项是按日连续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 

      基准根据《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列明了违法行为(情形)、违反条款、处罚依据、法定处罚标准、违法情节与程度的划分、裁量幅度等内容。关于违法行为(情形),写明了包含的违法情形,违反条款、处罚依据、法定处罚标准都是违法行为所对应的条款内容。关于“违法情节与程度的划分”,我们为了与其他部门采取统一的裁量方式,同时考虑到施工工地、施工作业面积、堆场面积等与扬尘量一般是正相关的关系,且“面积”是一个直观和容易得到相对准确数据,可方便收集证据材料等因素,即参照了环保部门提供的参考版本——采用“面积”来进行划分,具体根据面积大小划分为较轻、一般、严重、特别严重四档,对于道路绿化作业考虑到作业面积相对较小,划分为较轻、一般、严重三档。对于挪用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的违法行为的“违法情节与程度的划分”,因为幅度较小,只采取了较轻、一般、严重三档进行划分。对于接受检查时拒绝检查和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根据次数、弄虚作假程度及其他一些抗拒执法检查的严重情节划分为较轻、一般、严重、特别严重四档。关于裁量幅度,根据“违法情节与程度的划分”,在法定处罚范围内,予以合理的确定,体现了违法情节严重程度与处罚轻重相统一的原则。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2018年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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