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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来源:市住建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8-12-04 09:13:00 字号: 分享至:


  我市修订了《佛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为使广大市民能更准确了解制定背景、法律依据、政策的有关特点,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相关背景 

  为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制度,多渠道逐步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促进住房保障体系健康发展,于2012年9月,市政府出台了《佛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该办法的出台,明确了我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申请、审核、轮候、分配、租赁和退出等管理的要求,以及各级部门的工作职责与分工,为市及各区职能部门顺利开展住房保障工作提供了指引,并规范了管理,提高了工作效率。《佛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出台使用至今已五年了,根据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以及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实际需要,我们需对该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以完善相关管理制度。通过对《佛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修订,可以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的管理,更加科学制定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的工作流程,精简了工作环节,提高了部门联合审核的准确性和工作效率,为广大市民申请保障性住房提供了更便利的条件,确保了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和分配的公平、公正。 

  二、制定依据 

      这次修订《佛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主要依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 

  三、政策特点 

  本次《佛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修订,在原有内容的基础上,基本保留了总则、规划与建设、配租管理、租赁管理、档案管理、退出管理、监督管理、问责制度和附则等内容,修改部分主要是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对象、申请与审核章节。具体修改内容情况如下: 

  (一)完善了住房保障对象 

  将各类引进人才和新就业大学生进行适度调整,结合外来务工人员将保障群体扩大为新市民。 

  (二)放宽了办理申请的时间 

  为了方便市民办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本次修订了办理相关申请的时间,即:将公共租赁住房每年定期受理申请修改为全年工作日受理申请。 

  (三)精简了审核流程 

  为了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促进住房困难家庭居住问题的尽快解决,本次修订精简了审核流程,调整了各级部门在办理审核的工作内容,将原申请审核实行社区居委会、镇(街道)和区住房保障部门三级审核,镇(街道)和区住房保障部门两级审核后进行公示的三审两公示流程修改为社区居委会负责受理,镇(街道)和区住房保障部门两级审核,镇(街道)住房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立即进行公示,公示与审核同步进行的两审全过程公示流程,大大缩短了审核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 

  (四)提升联审效率 

  鉴于以往各区联审时,区住房保障部门与市相关部门存在级别局限,联审工作处于较为被动,联审时间难以把控,为此,本次修订将部门联审由原区住建部门牵头向区有关部门信函索证修改为由市住建部门牵头向市有关部门进行信函索证,有效提升了联审的工作效率。 

  (五)对审核时限进行了调整 

  鉴于本次修订调整了审核流程,故对申请审核各部门的工作时限作了必要的调整,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在规定的时限内全面完成。 

  (六)扩大特殊照顾群体的覆盖面 

  在原有住房保障水平不变的基础上,扩大我市住房保障的特殊照顾群体的覆盖面。本次修订对一些住房条件较为困难,工作条件较为恶劣,且群体数量比较多的公交司机、环卫工人,以及本市户籍特殊弱势的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临界对象纳入优先给予住房保障的对象。 

  (七)修改了管理办法的名称 

  由于我市保障性住房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体,故本次修订将原《佛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修改为《佛山市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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