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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法制局关于保留《印发加快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居改造补充意见的通知》等四份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告

来源:市法制局 发布时间:2018-06-12 16:00:00 字号: 分享至:

   根据《佛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等规定,经评估清理,并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保留以下四份政府规范性文件。

一、《印发加快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居改造补充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08〕296号),评估期至2023年8月17日

二、《印发贯彻省政府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佛府办〔2009〕261号)评估期至2023年8月17日

三、《关于进一步完善向区政府下放土地管理事项的通知》(佛府〔2005〕57号)评估期至2023年8月17日。

四、《印发佛山市实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1〕124号)评估期至2023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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