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佛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等规定,经评估清理,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决定《关于市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基金管理问题的通知》(佛府办[2004]77号)退出规范性文件管理,文件自即日起退出规范性文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