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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来源: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18-12-25 16:28:00 字号: 分享至:

为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市民健康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佛山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5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等规定,现划定我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定义

本通告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工程机械和材料装卸机械。

二、禁用对象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一)使用过程中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排气烟度超过国家标准所规定Ⅲ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禁用范围

全天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

四、具体要求

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相关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所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均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排气烟度不得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

(二)以柴油机为动力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须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普通柴油》(GB 252-2015)所规定质量标准的普通柴油,油品含硫量不得超过10mg/kg,国家对质量标准进行调整的,以国家最新调整规定的质量标准为准。

(三)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的所有建设工程,均须及时将所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名称、数量和使用时限等信息录入佛山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数据信息综合管理系统(https://218.13.13.66:8000/index.html)。

五、处罚措施

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六、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第一个月为公告期。

特此通告。

附件下载: 佛府〔2018〕92号.doc
附件下载: 佛府〔2018〕9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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