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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生态控制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佛山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局 发布时间:2018-04-25 11:10:00 字号: 分享至: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生态文明建设和推进新型城镇化,维护生态系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态控制线是指为了保障生态安全,维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连续性,防止城市建设无序蔓延,在适应合理环境承载力的前提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划定并公布的生态保护范围界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态控制线的管理。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控制线的划定,制定生态控制线管理的政策和措施,依法实施生态控制线管理。

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控制线划定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控制线划定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调整

第五条  生态控制线一经划定,非经规定程序不得擅自更改。

第六条  生态控制线调整规划分为技术修正和局部调整。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技术修正:

(一)因基础数据(包括地形图、土地使用证等)不准确、缺失或笔误等原因需要微调边界的;

(二)因蓝线、红线、黄线、紫线和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实施的需要,导致生态控制线边界有相应轻微变化的;

(三)市国土规划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除技术修正外的其他情形视为局部调整。由所在地的区级人民政府会同市国土规划局对生态控制线局部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生态控制线局部调整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编制调整方案。局部调整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法定规划的编制及修改;

(二)国家、省、市和军队批准或核准立项的符合生态控制线管理要求的重大工程建设;

(三)经管理实施评估,确需调整生态控制线的。

第九条  生态控制线技术修正后,总面积不应减少。

第十条  生态控制线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局部调整:

(一)不减量原则:调入生态控制线面积不少于调出生态控制线面积;

(二)同类同级原则:调入调出的生态控制线应属于同一管制区、同一大类;

(三)优化布局原则:调整后应有助于优化城市的生态布局,保障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第十一条  生态控制线调整规划应编制调整报告。控制性详细规划与生态控制线调整报告的报审程序一致时,生态控制线调整报告可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内提出调整申请、编制、审批;如不一致,应按本办法中生态控制线调整报告报审要求执行。调整报告内容应符合《佛山市绿地绿线动态维护技术规程》中生态控制线的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生态控制线调整规划报告的编制单位应具备城乡规划编制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

第十三条  生态控制线调整报告应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 技术修正。

由组织编制部门将技术修正报告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二) 局部调整。

调整报告草案完成后,由组织编制部门进行内部审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专家审查及公示。草案根据意见完善后,由组织编制部门提交市国土规划局进行审查及数据校核,根据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后提交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市国土规划局将成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生态控制线调整报告应当在市、区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和专门场所向社会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五条  生态控制线调整规划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和市、区政府网站公布。

第十六条  调整报告经批准后,由市国土规划局报市人大常委会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十七条  市国土规划局应对生态控制线实行年度评估及优化;经批准的生态控制线调整规划纳入生态控制线年度评估及优化项目统筹管理。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建设活动,必须结合生态控制线管理,强化城市组团隔离,优化城乡空间结构和形态。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其他重要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应当落实生态控制线管理要求。

第十九条  生态控制线分两级管制,一、二级管制区的具体范围适用于《广东省城市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指引》。生态控制线保护范围内的各项土地利用和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分级管制要求:

(一)一级管制区内实施生态功能严格保护措施,控制各类开发建设活动,禁止一切与生态保护无关或影响生态环境的建设活动。

除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文化自然遗产保护、森林防火、水源保护、水利、应急救援、军事与安全保密设施,以及必要的管护基础设施外,不得进行其他项目建设。

公路等线状交通设施项目应绕避一级管制区,受条件限制,确需穿越一级管制区的,应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二)二级管制区内以生态保护为主,不得从事影响主导生态功能的建设活动。

除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景观保护建设,文化自然遗产保护、森林防火、水源保护、应急救援、军事与安全保密设施,以及必要的农村生活及配套服务设施、垦殖生产基础设施、交通市政基础设施、水利设施、电力设施及电力走廊、生态型旅游休闲设施、教育科研设施等特殊用途设施外,不得进行其他项目建设。

第二十条  生态控制线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依法办理有关报建手续前,其规划选址方案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审查通过。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依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生态保护和修复意见。

涉及一级管制区的建设项目,依法应当由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的,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项目意见书后十个工作日内,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市国土规划局应会同区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生态控制线保护范围内既有建设项目制定分类处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分步组织实施。

对合法建成但不符合管制要求的建设项目,位于一级管制区内的,对符合征收条件的土地,依法依规开展补偿安置及建设用地清退后移交相关部门,并实施生态修复与日常管理。位于二级管制区内的,应根据其对周边生态环境影响程度的评估,分别采用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一)住宅及其配套设施,以及污染物排放达标、对生态保护无不利影响的项目,可按照现状、现用途保留使用。

(二)对生态保护影响较大的项目,依法依规引导相关权利人进行改造和产业转型,逐步转为与生态保护不抵触的适宜用途。

(三)严重影响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河道堤防管理、林业资源和湿地资源保护等要求的项目,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处理。

(四)严重影响水源保护的项目,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若上位文件对本条款相关内容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控制线保护范围内具有历史文化、自然风貌、生态产业特色的村庄的保护。

市国土规划局应当加强对生态控制线保护范围内村庄规划编制的技术指导和支持。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对生态控制线保护范围的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提高生态功能和生态效益,形成兼顾生态、生产、生活的复合生态系统。

区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生态控制线保护范围内的污染源,加强污染治理。可能造成生态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管,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生态保护和修复要求。

第二十四条  生态控制线保护范围内的违法建设项目,市、区人民政府及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查处违法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控制线动态监测机制和公众监督机制,将生态控制线管理作为重点工作纳入绩效目标考核体系。

国土规划、环境保护、住建管理(城管)、农业、水利、海洋与渔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生态控制线保护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年度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生态控制线管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生态控制线管理实施评估,形成实施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接受监督。生态控制线管理实施评估以5年为周期,起止年限与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一致。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控制线地理信息平台,实现生态控制线的数据共享和信息化动态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设立生态控制线保护标志,予以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破坏生态控制线保护标志。

第三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明确生态补偿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制定并实施补偿方案,切实保障生态控制线保护范围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生态控制线保护工作的宣传和科学知识普查及教育。

第五章    

第三十二条  各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相关管理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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