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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残联 发布时间:2019-06-24 08:54:00 字号: 分享至: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8〕43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要做到早预防、早筛查、早转介、早治疗、早康复,通过科学、及时、有效及个性化的抢救性康复服务,使残疾儿童早日实现最大程度的康复,为残疾儿童将来入学、就业、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第三条  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组织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四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违纪违法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章  康复救助对象

第五条  康复救助对象主要为佛山市户籍0—14周岁(康复救助时间截点不超过14周岁),符合以下救助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含脑瘫)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具备医疗诊断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诊断结果(或病历)。

(二)具有康复服务适应指征,通过康复服务可能达到功能重建或改善。

第六条  不断完善非本市户籍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保障模式,逐步实现持有佛山市居住证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全覆盖。

第三章  康复救助内容、标准及经费分担

第七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和内容,以及经费补助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八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康复训练及支持性服务等。各类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市级基本服务项目、内容、补助标准及经费使用范围如下:

(一)手术。

1.人工耳蜗植入。为1—6周岁重度听力残疾儿童植入电子耳蜗,凭医院开具的有效票据提供一次性补助,标准为20,000元/人(手术费经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后个人支付部分低于补助标准或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支付部分低于补助标准的,均按个人实际支付费用给予补助);对享受国家人工耳蜗救助项目的残疾儿童,国家免费为其提供人工耳蜗产品1套,并提供一次性手术费用(含调机费)补助,补助标准为15,000元/人(省划拨至手术定点医院)。

2.肢体残疾矫治。为1—6周岁先天性马蹄内翻足等足畸形、小儿麻痹后遗症、脑瘫导致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脊柱裂导致下肢畸形等矫治手术提供一次性补助,标准为20,000元/人,其中矫治手术补助10,000元/人、辅助器具适配及康复训练等补助10,000元/人(手术费经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后个人支付部分低于补助标准或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支付部分低于补助标准的,均按个人实际支付费用给予补助)。

(二)辅助器具适配。

按照《关于转发广东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佛残联〔2018〕9号)第二、三、四条规定及其所附《佛山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目录》内容,为各类残疾儿童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提供补贴。

(三)康复训练。

1.视力残疾儿童。(1)为低视力儿童提供功能评估、视觉基本技能训练及助视器等使用培训、认知学习、社会适应以及生活技能等训练,补助标准为2000元/人·月。按非全日制康复训练,采取预约单训,每周单训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2)为全盲儿童提供定向行走及适应性训练,每次时间不少于两个月,折算持续训练时间不少于120小时,补助标准不少于3000元/人·次(限5年1次)。

2.听力、言语、智力、肢体(含脑瘫)残疾和孤独症儿童。为接受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补助,具体康复服务内容及规范按照国家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和贫困智力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的有关要求执行,国家相关部门出台新的服务规范后按新规范执行。(1)全日制康复训练,每个训练日在康复机构的康复训练时间不少于5小时、单训不少于0.5小时,补助标准为3000元/人·月。(2)非全日制康复训练,听力言语(0—7周岁)、智力、肢体(含脑瘫)残疾和孤独症儿童接受普通幼儿教育、普通学校或特教学校教育的受助人可采取一对一的亲子同训、预约单训、家庭指导或集体教学等,每个训练日在康复机构的康复训练时间不少于2小时、单训不少于0.5小时;或每周单训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或每周开展不少于10小时且康复效果与上述模式相当的集体教学。听力言语残疾儿童(8—14周岁)采取一对一预约单训,每周单训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非全日制康复训练补助标准为2000元/人·月。

第九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助经费分担。视力残疾(低视力)、听力语言残疾、肢体残疾(含脑瘫)、智力残疾、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以及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标准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由市财政负担20%,区、镇(街道)财政共同负担80%。各级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孤儿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其他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项目补助由各区统筹。

第四章  康复救助工作流程

第十条  全市各级残联组织要积极协调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定期开展残疾儿童筛查和发现工作,建立筛查档案,准确掌握本地残疾儿童底数及康复需求,及时提供康复救助服务。

第十一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应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

1.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2.申请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须填写《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补助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并提供身份证或家庭户口簿、残疾人证或有专业资质医疗机构的诊断结果(或病历)原件。

3.多重残疾儿童在1个康复周期内只能申请其中1种残疾类别的康复训练项目。

4.已入读普通幼儿园、普通学校或特殊教育学校的残疾儿童申请康复训练,原则上只可申请非全日制;如申请全日制,须向就读学校申请休学、送教上门或请假。

5.听力语言残疾的8—14周岁儿童康复训练仅限申请非全日制(康复救助时间截点不超过14周岁)。

(二)审核。

1.村(居)委会收到申请后审核,报区残联审批。区残联按照残疾人康复救助审批原则对申请人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监护人。经审核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领取经审批盖章的《申请审批表》;审核未通过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监护人对未通过审核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残联提出申诉,收到申诉的残联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首次提交申请的,每月审批1次,审批的康复救助时间截止至当年4月或10月,康复救助时间不得多于6个月。

3.再次提交申请的,每年4月和10月各审批1次,审批的康复救助时间不得多于6个月。

(三)救助。

1.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从《佛山市残疾人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目录》中自主选择相应康复项目的定点服务机构办理注册登记,建立康复档案,接受康复服务。康复救助时间从《申请审批表》批准的次月1日开始计算。

2.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须与残疾儿童监护人或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

3.康复服务满1年经评估确无康复效果的、超龄或自行放弃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应终止其康复服务并及时报告救助申请地区级残联,救助申请地区级残联要及时做好服务信息的记录工作。

4.每年11月底前,各区残联应向市残联报送本年度本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数据和绩效报告等。

(四)结算。

原则上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在康复对象全部完成当次康复训练后结算,各区可根据年度经费预算适当调整拨款时间。结算所需资料如下:

1.《佛山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补助费用分担统计表》;

2.《申请审批表》;

3.《佛山市残疾人康复训练完结认可表》,此表仅残疾儿童康复训练项目费用结算时提供;

4.《佛山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完结认可表》,此表仅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项目费用结算时提供。

以上资料盖公章,分别报市、区、镇(街道)残联[《申请审批表》原件交区残联,复印件交市、镇(街道)残联],经审核无误后,各级残联分别将所负担相应比例的康复救助补助划拨至残疾人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

(五)变更。

获审批后需要变更康复救助项目、训练方式(全日制或非全日制);或康复期间需更换康复机构的,残疾人或其监护人须填写《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变更申请表》,向区残联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依据(如残疾证、具备医疗诊断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诊断结果或病历、休学证明等),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康复救助时间按整月计算(即1—30日,中途不得变更)。

第十二条  未按照残联规定的书面审核流程批准,自行到佛山市残疾人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进行康复的残疾儿童,不纳入本办法的救助范围,发生的费用由个人自行支付。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十三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政府预算。同时,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捐赠。

第十四条  康复救助服务补助经费使用按照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市、区、镇(街道)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定点康复机构认定及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儿童康复定点机构是指国家、社会或个人举办的,依法登记、符合条件并经有关监管部门认定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主要包括残疾人康复机构、医疗康复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儿童福利机构以及非营利性的助残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康复机构的业务指导,加大对社会力量举办康复机构的支持,逐步完善政府购买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的运作模式及监管机制。

第十六条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行政区域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举办公益性康复机构,并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

各级儿童福利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为机构内的残疾儿童开展康复服务,暂时不具备开展康复服务条件的,可通过购买(委托)其他定点康复机构服务的方式提供康复服务。

第十七条  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的认定。

(一)视力残疾(低视力)、听力语言残疾、肢体残疾(含脑瘫)、智力残疾、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机构按照我市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招标入库。

(二)实施人工耳蜗植入和肢体残疾矫治手术的机构,由社保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三)上述以外的其他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项目由各区残联会同同级教育、民政、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按照相关准入标准公开评审择优确定或按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形式组织认定。

(四)各级残联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定点康复机构名单。

第十八条  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必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具有法人资质,自愿申请成为佛山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并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具备承担相关康复救助任务的服务能力。

(二)符合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相关准入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周期和质量要求提供服务。

(三)遵纪守法,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不良记录,且无违法违规历史;没有发生过重大伤亡或责任事故。

第十九条  定点康复机构应与残疾儿童监护人或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并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定点康复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重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二)残疾儿童监护人或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三)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四)收费标准及费用支付方式。

(五)服务期限和地点。

(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合法内容。

第二十条  全市各级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发展改革、医保、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与同级残联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相关政策,共同做好康复机构监督管理,确保康复救助服务公开、公平、公正、安全、有效。

第二十一条  定点康复机构应充分利用网站、公告栏等做好康复救助项目公示工作,在机构显眼位置向社会公示接受康复服务的残疾儿童及监护人名单、期限等情况,并定期公布项目进展等情况,自觉接受残疾儿童监护人、媒体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定点康复机构出现以下行为,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合格,由认定部门根据情况取消其定点资格,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与残疾儿童监护人或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协议不符合规定。

(二)借助项目名义套取康复救助经费。

(三)收取救助对象项目服务范围内不合理费用。

(四)未按项目服务范围和服务规范提供康复服务。

(五)项目康复服务效果及满意度未达标。

(六)隐瞒康复服务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拒不提供反映真实情况材料。

(七)擅自暂停或终止康复服务。

(八)阻碍残疾人自由选择康复机构。

(九)存在消防、食品卫生、水电煤气使用及教学环境等安全隐患。

(十)存在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残疾儿童及其他侵犯残疾儿童合法权益行为。

(十一)存在违背诚信,违反公序良俗,或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承担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任务的非定点康复机构在资质、管理、服务等方面的要求与定点康复机构一致。

第七章  康复服务专业人员

第二十四条  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专业人员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持证上岗,或上岗前接受专业技能培训并通过测评。

第二十五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专业人员教育、培训、培养体系,加强对康复专业人员的培养培训;各级残联要会同同级教育、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加强残疾儿童康复专业人才建设,制定相关鼓励政策和措施,充分发挥各类康复专家的技术指导作用,提高各类康复专业人才培养水平。

第二十六条  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应加强在岗工作人员培训,保证各类康复服务专业人员符合岗位资质要求;同时,创造条件每年度为每个专业人员提供至少1次培训机会,不断提高机构康复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八章  康复救助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全市各级残联、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卫生健康、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履职尽责、协作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和“一站式结算”,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共同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一)残联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宣传发动、组织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摸清残疾儿童康复需求,制订康复救助计划。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业务经办能力,做好康复救助申请受理、审核工作,妥善安排符合条件残疾儿童接受康复服务。依托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管理系统,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数据信息管理与共享,及时将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反馈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会同教育、民政、医保、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对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实施严格监管,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残疾儿童康复人才培养,积极培育和发展康复服务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二)教育部门要支持具备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逐步完善随班就读保障体系,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小学或幼儿园就读提供支持保障;鼓励市内高校开设教育康复、特殊教育等相关学科及专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特殊教育补贴的发放工作。

(三)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指导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做好消防、技防等安全工作,配合残联和民政等部门核实残疾儿童的户籍、居住证等有关信息。

(四)民政部门要做好残疾儿童的医疗康复救助和生活救助,优先保障低保家庭、儿童福利机构和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组织儿童福利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及康复救助工作;加强社会办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服务机构的注册登记审核和监督管理;协调社会捐助支持残疾儿童康复。

(五)财政部门要按规定保障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助经费,会同审计、残联等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监管。会同发展改革、残联等部门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经费保障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规定建立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专业人员的技术职称评审制度,解决康复专业人员职业发展和职称晋升难题。

(七)医保部门要按规定落实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政策,逐步提高报销标准。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康复服务定价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康复服务价格监管。

(八)卫生健康部门要对定点康复机构开展医疗康复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医疗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医疗康复专业人员的职称评审制度;指导妇幼保健等医疗机构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儿童早期筛查、诊断、干预等工作,依据病情及时向残疾儿童提出康复训练建议,协助残联转介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到康复机构。

(九)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残联提供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建立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

(十)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事主体类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的注册登记审核和监督管理;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做好有关康复机构的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

(十一)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审计监督。

(十二)充分调动和发挥村(居)委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做好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

第九章    

第二十八条  各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残联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以往文件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补助申请审批表

 

 

 

 

 

 

 

 

 

 

附件

 

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补助申请审批表

 

   年度)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残疾人证号

(持证必填)

 

残疾类别

□视力  □听力  □言语  □肢体  □智力  □精神

残疾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未定级

家庭住址

 

 

监护人姓名

 

联系电话

 

家庭经济状况

□低保家庭    □临界低保家庭    □普通家庭

享受医疗保险

情况

□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享受医疗救助    □享受其他保险    □无医疗保险

康复需求项目

□全日制    □非全日制

残疾人或监护人

申请

 

 

申请人:

年   月   日

村(居)委会

审核意见

 

审核人:

 

公  章

 

年   月   日

区残联审批意见

 

 

 

审批人:

 

公  章

 

年   月   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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