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早期离开县以上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通知

来源: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18-05-03 15:01:00 字号: 分享至: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批准,决定通过一次性缴费的办法,妥善解决我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的有关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现为本市户籍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以下简称“早期离开企业人员”):

(一)1978年6月1日至各区贯彻执行省府《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时离开原企业的原固定职工。原企业是指1994年6月前参加我市(区)固定工退休费统筹的原全民所有制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含乡镇企业)。

(二)其离开原企业前的工作年限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二、养老保险缴费办法

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在原企业的工作年限经审核确认后,可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

(一)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可根据需要及经济能力,在本意见实施之日起1年内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

一次性缴费年限最长为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各区贯彻执行《暂行规定》时在市(区)国有集体企业的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的工作年限。已按《关于参加退休费统筹期间的年限认定为参加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问题的处理意见》(佛劳社2005〕242号)办理统筹认定的年限不再重复缴费。

(二)一次性缴费的基数为743元,缴费比例为18%。

(三)一次性缴费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早期离开县属企业人员,可按照《关于对不符合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员实行“延后缴费”的处理意见》(佛劳社2005〕240号)的规定,申请延后缴费,直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三、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录及缴费年限计算

申请一次性缴费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在缴清全部费用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其一次性缴费基数的8%记入其本人个人账户,其余部分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并及时为其记录个人账户及缴费年限等信息。

(一)申请一次性缴费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区分局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由各区分局为其记录个人账户及缴费年限等信息,其中养老保险关系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禅城分局负责。

(二)申请一次性缴费时,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参保手续并建立个人账户,同时记录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等信息。

(三)一次性缴费的年限在办理了相关参保手续后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不作为建立视同缴费账户和计算粤府2006〕96号文过渡期内原过渡性养老金的年限。

(四)早期离开企业人员离开原企业前曾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不作为计算提前退休的依据,不能进行工龄折算,不列为粤府2006〕96号文过渡期内原过渡性养老金增发特殊工种待遇的年限。

四、养老待遇核发

早期离开县属企业人员在缴清全部费用后,按粤府2006〕96号文的有关规定,达到领取基金养老金的条件时,可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

(一)对选择一次性缴费时已经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计算基础养老金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其缴清全部费用时所在社保年度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一次性缴费的平均缴费指数按缴费基数除以200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三)在粤府2006〕96号文规定的过渡期内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适用粤府2006〕96号文过渡期计发办法。

(四)现已在本市内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按照本通知申请一次性缴费的,一次性缴费后,其原已经核定的基础养老金及过渡性养老金不再重新核定。个人账户养老金重新核定,重新核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从其缴清全部费用的次月起按新核定的数额发放。

(五)重新核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为原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形成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之和除以120。

(六)在本意见实施前已经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申请人,缴足养老保险费用后从本意见实施之月起开始计算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五、医疗保险

按照本意见选择一次性缴费的人员,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视作参加医疗保险年限。

六、失业保险

按照本意见选择一次性缴费的人员,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视作参加失业保险年限。

七、档案审核及具体经办

早期离开县属集体企业人员在原企业的工作年限,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区分局负责初审并通知本人选择确认一次性缴费年限,按要求办理缴费手续后,统一送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备案。

具体经办办法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制定。

八、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九年二月三日

附件下载: 36.佛劳社[2009]39号(关于解决早期离开县以上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