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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首贷贴息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佛山市金融工作局 发布时间:2022-11-03 09:12:33 字号: 分享至:

佛山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首贷贴息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现将《佛山市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首贷贴息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工作局反映。

佛山市金融工作局

2022年11月1日

佛山市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首贷贴息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加大金融支持企业纾困和经济稳增长力度,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金融支持受疫情影响企业纾困和经济稳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22〕13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促进经济平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佛府〔2022〕5号)等文件要求,市级财政加大对首贷业务的扶持力度,对在市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首次获得贷款的我市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补助。现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申报条件

  (一)扶持对象为佛山市内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相关规定予以确定。政府融资平台以及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不纳入本细则扶持范围。

  (二)首贷是指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2022年6月30日前(含6月30日)未有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记录,且2022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我市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首次获得贷款,首次贷款的认定以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为依据。

  (三)贷款用途须为经营性贷款。贷款资金不得用于消费、房地产、购买有价证券、期货投资、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贷款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金融信贷政策禁止信贷资金进入的领域及从事任何非法活动。

  (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诺经营规范,且保证全部申报材料真实、完整、有效,且贷款不存在逾期支付本息的情形。

  二、申报材料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只能提交一次首次贷款贴息申请,并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贴息补助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人民银行征信报告、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信用广东”网自助打印的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

  (四)银行借款合同、借款凭证。

  (五)申请主体为小微企业的,应提供体现为小微企业的相关材料〔如财务报表、单位缴费情况表(养老失业工伤三险)、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小微企业名录库截图〕。

  三、贴息补助标准

  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本细则规定期间内首次获得贷款,且单笔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给予不高于年化0.5%的贴息补助。全市首次贷款贴息额度上限1000万元,分两种情况进行补贴:

  (一)第一种情况。对在2022年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首次获得贷款并全额结清的,按年化0.5%给予贴息补助(不超过实际产生的利息),提前还款的则按实际贷款余额的计息天数作为基数分段核算。具体计算方式为:

  贴息金额=实际支取金额*贴息期内实际计息天数/365*年化0.5%。

  (二)第二种情况。对在2022年7月1日至9月30日(第一种情况以外)以及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首次获得的贷款,给予不高于年化0.5%的贴息补助(具体贴息补助比例根据实际申报数量、预算以及第一种情况贴息总额而定,且不超过实际产生的利息),提前还款的则按实际贷款余额的计息天数作为基数分段核算。具体计算方式为:

  贴息金额=实际支取金额*贴息期内实际计息天数/365*不高于年化0.5%。第二种情况贴息计算时间截至2023年3月31日,即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用首次贷款日至2023年3月31日止。

  四、申报流程

  (一)市金融工作局发布贴息补助申报通知,符合申报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录佛山市扶持资金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佛山扶持通)进行申报。

  (二)各区金融工作局(办)通过佛山扶持通对辖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于申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及汇总表(电子版一份和纸质版一式一份)报市金融工作局。

  (三)市金融工作局汇总各区报送的申报资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审核),并与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确认,形成拟补贴名单。

  (四)市金融工作局将拟补贴名单在佛山扶持通、市金融工作局网站等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相关主体如有异议,可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复审。

  (五)市金融工作局根据最终公示结果拟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并按相关规定办理补贴资金拨付。

  五、其他

  (一)根据相关规定,市金融工作局按照不超过本项目预算总金额的1%计提专项工作经费。

  (二)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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