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佛山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市府办 发布时间:2018-04-10 10:02:00 字号: 分享至: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佛山市食品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现将新修订的《佛山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食安办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2日 

 

佛山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佛山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2.2 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 

  2.3 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2.4 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1   监测预警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3.2.2 事故评估 

  3.2.3 响应启动 

  3.2.4 响应调整 

  3.2.5 现场处置 

  3.2.6 社会动员 

  3.2.7 应急终止 

  3.3   后期处置 

  3.3.1 支付费用 

  3.3.2 销毁污染物 

  3.3.3 征用补偿 

  3.3.4 保险理赔 

  3.3.5 总结评估 

  3.4   信息发布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保障 

  4.2 资金保障 

  4.3 物资保障 

  4.4 医疗保障 

  4.5 信息保障 

  4.6 技术保障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宣教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7 附件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7.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7.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7.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7.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对机制,有效预防和高效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和降低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我市经济社会稳定和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工作规范(试行)》、《广东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本预案主要指导组织实施全市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和降低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科学评估,依法处置。依靠科学,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明确食品安全事故应对的责任、程序和要求,确保应急处置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健全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2 组织体系 

  2.1 佛山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相应的市应急指挥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成立佛山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食安办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环境保护局、住建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卫生计生局、外事侨务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旅游局、法制局,市委台办、市食安办,佛山海关、佛山检验检疫局、佛山机场、佛山火车站、广东广佛轨道交通有限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人及各食品行业协会、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人。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指导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主责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协调媒体做好相关报道工作,协调、管理在事件现场进行采访的媒体记者;指导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及时收集、预判网络舆情,开展网上新闻发布、网上评论等网络舆论引导、应对工作。 

  (2)市委政法委: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政法机关依法办理较大食品危害安全犯罪案件,配合做好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和维稳工作。 

  (3)市发展改革局: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食品安全相关较大投资项目,并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封存可能导致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粮食,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粮食依法进行处理。  

  (4)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协助乳品、转基因食品、食盐等特定食品工业生产中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协助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备、装备及相关产品的供给。 

  (5)市教育局:负责协助对学校(不含技工学校)、幼儿园食堂发生的学生集体用餐造成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市科技局:负责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科技支撑体系,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提供技术支持。 

  (7)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8)市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受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影响人群的生活救助工作。 

  (9)市司法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监狱、司法行政戒毒场所等行政机关集体用餐造成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0)市财政局:负责对应急保障给予相应资金支持。 

  (11)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职能范围内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技工学校食堂、学生集体用餐造成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开展应急处理。 

  (12)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指导造成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各区政府开展污染处置;对造成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追究相应责任。 

  (13)住建管理局:负责协助房屋建筑工地食堂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属地行业管理部门做好城市燃气、垃圾处理等管理工作。 

  (14)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提供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水路交通运力保障;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15)市农业局:负责配合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因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违法使用农业投入品造成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开展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理措施,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检验检测和风险评估。负责对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在驯养繁殖、批发零售或生产加工环节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组织对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开展相关的检验检测和风险评估。负责食用水产品生产环节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风险评估,组织开展相关检测,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产品、水产品较大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评估;提交事故发生原因、处置过程和风险评估报告。 

  (16)市卫生计生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治,组织开展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组织开展相关检测;提供食品安全标准解释;协助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分级评估。 

  (17)市外事侨务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涉港澳和涉外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 

  (18)市工商局:负责对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所涉及的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19)市质监局:负责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相关检测,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责令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召回问题产品并作相应处理。 

  (20)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生产加工、流通领域和餐饮业发生的食品以及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食用农产品安全较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开展相关检验检测和风险评估;提交事故发生原因、处置过程和风险评估报告。 

  (21)市旅游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行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置。 

  (22)市法制局:负责指导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及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工作。 

  (23)市委台办: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涉台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 

  (24)市食安办:负责市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调查和评估,协调、指导相关监管部门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及责任调查;发布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组织、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处置体系及人员队伍建设。 

  (25)佛山海关:负责组织协调市内海关履行进出口食品监管,向有关部门通报造成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进出口情况;依法对该类食品采取扣留、实施退运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置等措施。 

  (26)佛山检验检疫局:负责对辖区内进出口环节及国境口岸食品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相关检测,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理措施;开展相关较大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提交事故发生原因、处置过程和风险评估报告。 

  (27)佛山机场: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航空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协调提供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民用航空运输保障。 

  (28)佛山火车站:负责协调落实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管与隐患排查;组织指导铁路运营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提供事故处理过程中的铁路运输保障。 

  (29)广东广佛轨道交通有限公司:负责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提供所管辖铁路、城际轨道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30)市各食品行业协会:负责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制订和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食品安全相关教育;积极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31)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督促和指导各成员单位及时开展食品安全相关保险理赔,配合做好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2.2 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食安办,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食安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各成员单位和事故发生地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向省食安办,市人民政府,市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 

  2.3  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各区人民政府要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建立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做好应对工作,并及时报告市指挥部。市有关单位要及时进行指导。 

  2.4 专家组 

  市食安办牵头成立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 运行机制 

  3.1 监测预警 

  市卫生计生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我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制订和实施我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建立覆盖全市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体系。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由市卫生计生局会同市质监局、工商局、农业局、经济和信息化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有关单位确定技术机构承担。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3.2.1.1 事故信息来源 

  (1)事故发生单位报告的信息; 

  (2)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3)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4)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抽检信息; 

  (5)食品安全技术机构监测信息; 

  (6)经核实的公众举报或投诉信息; 

  (7)经核实的媒体报道信息; 

  (8)其他省市或港澳地区通报我市相关信息。  

  3.2.1.2 报告主体和时限 

  (1)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事件的单位,要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区级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2)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要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区级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临床医疗机构,要及时向所在地的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报后要立即通报区级食安办,同时向上一级监管部门报告。 

  (4)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举报或投诉,经初步核实后,要在1小时内通报同级食安办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 

  (5)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要在1小时内向本机构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的区食安办报告。  

  (6)市食安办根据收集的媒体报道有关事故信息,要立即通知有关监管部门核实;有关监管部门要在1小时内将核实情况通报市食安办。 

  (7)有关监管部门收到外省市或港澳地区通报的事故信息,要在1小时内通报市食安办。 

  (8)发生一般及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接到报告后,区人民政府和市食安办要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市应急办报告。 

  3.2.1.3 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食品生产经营者、临床医疗机构、食品安全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个人报告事故信息要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涉及人数等基本情况。 

  食品安全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要包括事故基本情况(包括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已采取的措施等)、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包括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并根据工作进展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3.2.2 事故评估 

  市食安办统一组织开展事故评估,核定是否达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标准,根据评估核定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Ⅲ级应急响应的建议。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危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危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3.2.3 响应启动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程度、范围,有关单位按照其职责及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1)Ⅰ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应由国务院批准并宣布启动。启动Ⅰ级响应期间,市指挥部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各区、各有关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 

  (2)Ⅱ级响应 

  Ⅱ级应急响应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达到重大(Ⅱ级)食品安全事故标准的,立即请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建议。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期间,市指挥部按照省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各区、各有关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 

  (3)Ⅲ级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达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标准的,由市食安办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期间,事发地的区政府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全力开展应急处置。 

  (4)Ⅳ级响应 

  Ⅳ级应急响应由区政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市指挥部及时跟进事故发展趋势和事故处理情况,必要时,派出工作组前往事发地给予指导、协助。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性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佛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控制和应急处置。 

  3.2.4 响应调整 

  启动应急响应后,可视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及发展趋势等,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3.2.5 现场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患者救治、妥善安置受到影响的人员,及时上报事故和人员中毒、死亡情况,分配救治任务,协调各级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事故,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和分配。 

  3.2.6 社会动员 

  食品安全事故事发地的各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的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情况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事发地提供援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3.2.7 应急终止 

  3.2.7.1 终止条件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要终止响应: 

  (1)患者全部得到救治,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患者出现,食源性污染导致的病例在末例患者经过最长潜伏期后无新病例出现。  

  (2)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3.2.7.2 终止程序 

  市指挥部提出响应终止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3 后期处置 

  市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区要在市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3.3.1 支付费用 

  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办理支付事故应急处置费用、医疗机构救治垫付费用、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等,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员。造成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所需费用。 

  3.3.2 销毁污染物 

  相关监管部门监督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溯和销毁确认受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产品。 

  3.3.3 征用补偿 

  实施征用的事发地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及时返还被征用的财产;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实施征用的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3.3.4 保险理赔 

  相关部门要督促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3.3.5 总结评估 

  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市指挥部要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时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类似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 

  3.4 信息发布 

  (1)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2)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事故的监测和预警,中毒和死亡人员、救治情况等。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保障 

  市食安办负责建立专业全面、技术成熟、反映灵敏、持续发展的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队伍,全面提高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快速应对能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专家库,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医疗救治、事故预警及应急响应等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4.2 资金保障 

  全市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范,对应急保障给予相应资金支持。  

  4.3 物资保障 

  各区、各有关单位要全力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物资的储备和调用。  

  4.4 医疗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要健全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的医疗救治体系,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4.5 信息保障 

  市食安办统筹规划全市食品安全网络体系建设,包括完善食品安全事故检测、预警、报告与通报等网络;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报告渠道,确保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4.6 技术保障 

  市食安办要推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相关技术研发,为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市食安办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并通过对演练的总结和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5.2 宣教培训 

  各区、各有关单位要做好防范与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宣传教育工作,提升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5.3 责任与奖惩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对监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名词术语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6.2  跨区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原则 

  6.2.1  市内跨区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称肇事单位)所在地与事故报告地跨行政区域的,由肇事单位所在地的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牵头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并汇总上报调查和处置情况,其他涉及的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配合开展相关调查,相关调查处置情况应及时通报牵头负责的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6.2.2  跨省或跨市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对于肇事单位在省外或市外,但事故病人在我市救治的食品安全事故,救治机构所在地的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及时将我市救治情况、调查情况报告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并通报肇事单位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6.3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市食安办负责解释。 

  6.4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6.5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印发的《佛山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7 附件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7.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7.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1起食物中毒事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地级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7.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