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来源:市应急办 发布时间:2015-07-29 11:45:00 字号: 分享至:
 佛山市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分级分类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应急体系

2.1  指挥中心

2.2  指挥分中心

2.3  应急救助力量

3  预警预防

3.1  预警来源

3.2  预警监测

3.3  预警发布

3.4  预防措施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核实与评估

4.2  信息报告

4.3  分级响应

4.4  力量调集

4.5  现场处置

4.6  应急中断和终止

4.7  后期处置

4.8  信息发布

5  应急保障

5.1  队伍保障

5.2  经费保障

5.3  物资保障

5.4  医疗卫生保障

5.5  交通运输保障

5.6  治安保障

5.7  通信保障

5.8  科技支撑

6  监督管理

6.1  预案演练

6.2  宣教与培训

6.3  责任与奖惩

6.4  总结完善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7.2  预案解释部门

7.3  预案实施时间

7.4  预案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规范我市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程序,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信息畅通、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水上交通应急响应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水域污染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广东省海上险情应急预案》、《佛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按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涉及范围等因素,将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

(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

(3)客船、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

(4)单船10,000总吨以上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5)船舶泄漏50吨以上油类或者其它危险化学品。 

(6)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和社会影响的水上交通突发事件。

1.3.2  重大(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

(3)30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4)船舶泄漏10吨以上、50吨以下油类或者其它危险化学品。

(5)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和社会影响的水上交通突发事件。

1.3.3  较大(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 

(3)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4)船舶泄漏5吨以上、10吨以下油类或者其它危险化学品。

(5)其他可能造成较严重危害和社会影响的水上交通突发事件。

1.3.4  一般(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水上交通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

(3)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构成威胁。

(4)船舶泄漏5吨以下油类或者其它危险化学品。

(5)其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和社会影响的水上交通突发事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佛山市行政区可通航水域范围内,下列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较大(Ⅲ级)事件的应急处置。

(2)重大(Ⅱ级)及特别重大(Ⅰ级)事件的前期应急处置。

(3)超出事发地的区政府处置能力,或形成跨区的一般(Ⅳ级)事件的应急处置。

1.5  工作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依法规范。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及时、有效组织救助资源,形成合力;依照应急指挥组织体系,形成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多部门协作、多学科技术支持、全社会参与的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各相关单位、个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应急处置行为。

(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确保各方应急救援力量协调一致;根据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发生区域、性质、程度与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投入的力量需要,实施分级管理;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应急队伍和指挥机构是应急处置的主要力量,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3)平战结合,资源共享,团结协作。加强风险评估,做好自然灾害的监测预警工作,避免或减少自然灾害引发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可能;加强物资储备、单兵装备、人员队伍建设,完善预案演练工作;充分发挥各方力量的自身优势和整体效能,强化协调配合,实现资源共享、协调有序。

(4)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发生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时,及时救助遇险人员,有效控制污染物扩散,避免、减少人员伤亡和水域污染;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果断决策,保障应急指挥的科学性;有效运行应急机制,确保指挥畅通和救援力量快速行动,提高效能和水平。

2  应急体系

2.1  指挥中心

2.1.1  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佛山市水上交通(溢油)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在省海上搜救中心和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协调全市的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总 指 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佛山海事局局长、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成    员:市委宣传部、佛山海事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气象局、佛山航道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卫生计生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民政局、佛山水文分局、市财政局和各区政府分管领导。

指挥中心下设应急救援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作为指挥中心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佛山海事局,由佛山海事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2.1.2  工作职责 

2.1.2.1  指挥中心职责

(1)统一指挥、协调全市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2)建立应急救援网络体系,明确各有关救援单位、部门的职责。

(3)在发生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时,负责启动或结束应急预案,并实施组织指挥。

(4)负责确定向媒体发布信息的负责人以及信息发布时机、内容和范围等。

(5)负责对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2.1.2.2  办公室职责

(1)组织修订《佛山市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负责24小时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值班。

(3)接警后及时向指挥中心报告情况,提出启动、关闭预案的建议,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报告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救援处置情况。

(4)指导建立现场指挥部,组织联络各方力量控制事态、应急处置。

(5)与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区人民政府保持密切联系,并将指挥中心领导的指示传达给有关单位。

(6)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抢险救援、信息上报、善后处理等工作。

(7)根据现场新闻记者采访的实际情况,在请示指挥中心领导后,确定是否通知宣传部门赶赴现场组织、协调宣传工作。

(8)组织开展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调查分析。

(9)定期组织水上应急救援人员培训和应急救援演习。

(10)适时组织召开水上交通安全联席会议。

(11)完成指挥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2.1.2.3  各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组织协调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对外新闻发布工作;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及时协调、指导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负责对新闻通稿进行审核,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发布信息。

(2)佛山海事局:落实应急救援办公室有关职责,负责组织24小时应急值班工作,负责对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水域实施交通管制,负责划定船舶、浮动设施的紧急避险停泊区及疏散水域,会同相关单位制定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发布应急处置工作的航行通告(警告),负责组织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3)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监督检查各有关单位遵守、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履行职责的情况。

(4)市公安局:负责市110报警电话24小时值班,接到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后,迅速转报至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现场警戒和治安维护;参与有人员死亡(失踪)的水上交通突发事件调查,负责出具死亡人员证明和鉴定意见;保障陆路救援通道畅通;有需要时实施隔离或疏散有关人员;参与应急救援行动现场交通管制。

(5)市公安消防局:协助海事部门对有火灾危险的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出具起火原因认定等专业鉴定意见。

(6)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调动必要的交通运输工具,必要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后勤保障和救助行动。

(7)佛山气象局:负责及时并准确地提供气象信息有关资料。

(8)佛山航道局:参与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抢险救助,必要时对事故水域设置航标;参与涉及损害航道设施的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9)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事件造成的岸滩污染清除的指挥工作,协调有关单位对回收的废弃物进行处理,对污染水域的水质实施取样、监测,在溢油污染事件中参与溢油控制清污、事故调查。

(10)市卫生计生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应急处置队伍,对受伤人员实施紧急医疗救治;参与抢险救助行动。

(11)市水务局:参与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在溢油污染事件中参与溢油控制清污、事故调查。

(12)市农业局:参与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在溢油污染事故中通知有关水产养殖企业加强自我保护。

(13)市民政局:负责应急救援善后处理,负责落水人员、伤亡人员的救助和尸体处理,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遇难人员家属的安置工作。

(14)佛山水文局:负责提供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水域水情实况,预报水文信息。

(15)市财政局:提供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基础设施设备、应急物质储备、日常运转、培训和演练、交通通讯设备等的资金保障。

(16)各区人民政府:在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下,配合有关成员单位做好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制订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做好后勤保障和善后处理工作;参与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开展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知识普及教育。

2.2  指挥分中心

2.2.1  组织机构

各区人民政府应设立区水上交通(溢油)应急指挥分中心(以下简称指挥分中心),在指挥中心和本级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2.1  工作职责

(1)负责统一部署、协调和组织指挥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行动。

(2)根据指挥中心的要求组织力量参加跨区域的水上应急行动。

(3)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获救人员的善后工作。

(4)及时向指挥中心报告突发事件处置情况。

2.3  应急救助力量

2.3.1  力量组成

应急救助力量包括各级政府部门的专业救助力量,海事、公安、消防、环保、交通、水务、卫生等部门所属公务救助力量,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动的民用船舶与航空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队伍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

2.3.2  工作职责

(1)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的协调、指挥,及时出动参加水上应急行动。

(2)参加水上应急行动时,保持与应急指挥机构和现场指挥的联系,及时报告动态。

(3)水上应急行动结束后,按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提交总结报告。

(4)参加指挥中心和各区指挥分中心组织的应急演习。

3  预警预防

3.1  预警来源

(1)气象、水务等有关部门提供的可能引发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

(2)指挥中心接警信息,或通过CCTV视频监控发现的预警信息。

(3)当事船舶、过往船舶、以及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港航单位、目击者报告的预警信息。

(4)上级或其他有关部门、组织通报的预警信息。

3.2  预警监测

(1)指挥中心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通过水上遇险求救报警电话(0757—12395)、110报警电话转报,或其他方式接收和处理水上报警信息。

(2)海事、渔政、水上派出所等部门在执行相应水上执法任务,或开展视频监控时,发现或接到水上报警信息,也应及时报告指挥中心办公室。

(3)气象、水务等有关部门对天气形势和水文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发现可能引发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信息,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指挥中心办公室通报。

3.3  预警发布

气象、水务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方面发布相应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指挥中心办公室根据接收的自然灾害、事故风险预警信息,按规定发布水上交通安全预警信息。

3.4  预防措施

(1)从事水上活动的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要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2)全市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及其成员单位要根据预警信息,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有针对性地做好预防和应急救助准备。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核实与评估

指挥中心办公室接到水上交通突发事件信息,要按照相关工作规范多渠道对信息进行核实确认,并按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进行评估,确定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等级。

4.2  信息报告

(1)指挥中心办公室对水上交通突发事件信息进行核实与评估后,按照省海上搜救中心及市人民政府的信息报告规定和程序逐级上报,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要及时通报。

(2)其他单位及相关人员在接获水上交通突发事件信息后,要及时报告指挥中心办公室。

(3)事发地不在本市行政责任区的,指挥中心办公室接警后要立即向行政责任区所属水上应急指挥机构通报,并同时向上级水上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4.3  分级响应

4.3.1  响应原则

(1)无论何种情况,对任何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由事发地所属的区指挥分中心首先进行响应。

(2)事发地水上应急力量不足或无法控制事态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响应。

(3)突发事件由上级应急指挥机构领导和组织处置的,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做好先期处置和协助善后工作。

(4)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对下一级应急指挥机构的应急响应行动给予指导。

4.3.2  响应程序

(1)I级、Ⅱ级响应。

特别重大、重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由省海上搜救中心组织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发生重大及以上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指挥中心立即启动本预案,并报请省海上搜救中心启动相应预案,同时迅速将突发事件上报市人民政府,通报给有关单位。在省海上搜救中心指挥协调下,各单位按照职责要求开展应急救援行动。

(2)Ⅲ级响应。

较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由指挥中心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发生较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指挥中心立即启动本预案,并上报省海上搜救中心和市人民政府。在指挥中心指挥协调下,各单位按照职责要求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当应急行动超出责任水域,或事态发展超出其处置能力时,指挥中心应请求省海上搜救中心组织协调应急行动。

(3)Ⅳ级响应。

一般等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由发生地的区指挥分中心组织实施应急行动。发生一般等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区指挥分中心启动区级相关预案,并上报指挥中心和区人民政府。当应急行动超出责任水域,或事态发展超出其处置能力时,区指挥分中心应请求指挥中心协调应急行动,指挥中心视情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或提高响应等级。

4.4  力量调集

4.4.1  专业优先

救援力量指派应坚持优先指派专业救助力量、就近指派救助力量的原则。

4.4.2  社会动员

指挥中心根据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等级、发展趋势、影响程度等,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以依法征用、调用应急处置相关物资和人员等。

4.4.3  区域协作

需要毗邻市提供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援助时,由指挥中心统一向毗邻市水上搜救机构提出请求;收到毗邻市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援助请求,指挥中心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予以协助,并根据需要协调包括船舶、人员和设备等援助。

4.5  现场处置

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必要时建立现场指挥部。负责应急协调组织的应急指挥机构派出或指定现场指挥官,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官一般由海事部门分管通航的领导担任,特殊情况下由总指挥指定,在现场指挥官到位前,由海事部门在现场的最高级别主管人员负责组织和指挥现场的应急救助工作。

现场指挥官根据实际情况可成立交通管制、抢险救助、调查处理、后勤保障、善后处理和专家组。

(1)交通管制组:由海事部门负责牵头,会同公安、交通等部门,负责搜救现场水、陆交通管制。

(2)抢险救助组:由海事部门负责牵头,会同公安、消防、环保、卫生、交通等部门和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负责现场控制、搜寻救助、应急抢险、事后清理。如涉及到溢油事故,还应开展溢油源堵漏控制、溢油打捞清除,以及火灾防范等工作。

(3)调查处理组:由海事部门负责牵头,会同安监、公安、环保、消防和交通等部门及有关专家,负责事故现场的勘察、取证,查明事故原因,判明事故责任,评估事故损害后果,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形成事故报告。

(4)后勤保障组:由交通部门负责牵头,会同政府办公室、财政等部门,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搜救力量、交通工具、应急物资的调遣、保障,以及突发事件(事故)船舶、物资的保管。

(5)善后处理组:由民政部门负责牵头,会同政府办公室、公安、卫生等部门,负责遇险获救人员安置,受伤人员救治及死亡人员家属安抚,死亡、失踪人员的善后处理。

(6)专家组:由海事部门负责牵头,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实际需要,由海事、航运、公安、消防、卫生、环保、石油化工、气象、水文、地质、安监等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对事态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应急反应措施及效果等进行分析、预测判断和评估,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4.6  应急中断和终止

4.6.1  应急中断

指挥中心根据气象、海况、技术状况等客观条件的变化,决定应急行动的中断和恢复。

4.6.2  应急终止

指挥中心根据下列情况决定终止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基本消除;经专家组评估,认为可以结束应急处置的其他情况。

4.7  后期处置

4.7.1  现场清理与恢复

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事发地的区人民政府负责现场的清理、恢复和重建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协助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牵头部门,迅速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明确救助程序,组织恢复重建。

4.7.2  调查和评估

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指挥中心应组织人员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评估。

特别重大、重大的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开展。

4.7.3  抚恤和补助

对因参加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人员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

4.7.4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对应急处置期间征用的应急物资和设施设备等予以归还或给予补偿;对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赔偿;对征用的劳务给予合理经费补偿。

4.8  信息发布

(1)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信息,原则上由指挥中心统一对外发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或散布。必要时,由市委宣传部组织发布相关信息。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客观、准确,注重社会效果和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遇险船舶、设施概况、人员情况、载货情况,救助情况(包括已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拟采取的措施等),获救人员的医疗、安置情况,善后处理情况,公众关心的其他问题。

5  应急保障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能力建设,要根据市总体预案要求和平战结合的原则,切实落实好应对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人力、财力、物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5.1  队伍保障

指挥中心和指挥分中心应加强水上专业应急队伍、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以提高全市的应急救援和处置能力、有效防范和应对水上交通突发事件。

5.2  经费保障

应急经费包括应急设备的购置、存储、维护保养、更新,应急预案制定、修改、发布,宣教、培训、演练,应急值守、应急处置等各项支出。应急经费由指挥中心、指挥分中心办公室根据需要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其使用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5.3  物资保障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物资的配备,提高设备、设施、工具和其他物资的科技含量。

担负应急救援和处置任务的有关部门应掌握应急物资的供应渠道及供应量,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及时调度,以保证应急的需要。

5.4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配备相应救治药物、器械、设备等,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助、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的不同环节和实际需要组织实施应急救护,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

5.5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运输保障机制,为应急处置人员赶赴事发现场及应急器材的运送提供保障。各水上应急力量尽可能配备应急专用交通工具,确保应急处置人员、器材及时到位;与交通运输部门建立交通工具紧急征用机制,为应急处置提供保障。

5.6  治安保障

公安机关负责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现场治安保障工作,避免出现意外人员伤亡或引起现场混乱,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稳定。

5.7  通信保障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指挥中心或现场指挥部可根据现场具体情况,指定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所有单位的应急通信方式。各有关部门均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要求,落实责任制,确保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通信畅顺。

5.8  科技支撑

指挥中心应建立应急处置工作科学决策咨询机制。充分发挥各类专家的作用,逐步建立事故(灾害)后果评价系统,及时进行科学论证和咨询。同时要积极开展水上交通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尽快建立健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监测网络和应急处置体系。

6  监督管理

6.1  预案演练

指挥中心应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适时组织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以实战的方式全面检验我市的应急救援和处置能力,改进应急管理工作,强化应急意识。

6.2  宣教与培训

6.2.1  宣传教育

指挥中心应组织开展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知识普及教育,充分发挥社团组织在普及水上应急知识中的作用,指导群众以科学、理性的方式对待突发事件。

6.2.2  培训

指挥中心应不定期对应急救援队伍组织业务培训,提高应急救援和处置能力。

6.3  责任与奖惩

对在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4  总结完善

各单位要及时对应急工作进行总结,找出应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提高管理水平和应急能力,修订应急预案,逐步完善应急机制。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1)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是指船舶、浮动设施在我市可通航水域内发生碰撞、搁浅、火灾、爆炸、沉没,油类物质或其它危险化学品泄漏等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水域污染的事件。

(2)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

(3)浮动设施:是指采用缆绳或者锚链等非刚性固定方式系固并漂浮或者潜于水中的建筑、装置。

(4)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转发佛山海事局关于佛山市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佛府办〔2005〕150号)和《印发佛山市水上溢油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佛府办〔2009〕201号)同时废止。

7.4  预案修订

指挥中心办公室根据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和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