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来源:市府办 发布时间:2017-10-10 14:23:00 字号: 分享至:

主动公开                          FSFG2017022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全市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相关文件精神,全面提高幼儿园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推动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其历次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广东工作重要批示精神为统领,遵循教育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围绕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的要求,以提高师德素养和业务能力为核心,以创新幼儿园教师队伍管理体制机制为动力,全面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努力打造一支热爱儿童、师德高尚、业务精良、结构合理的幼儿园教师队伍。 

  (二)总体目标。 

  稳定和充实全市幼儿园教师队伍,提高幼儿园教师专业素质,努力满足学前教育学生规模增长和实施科学保教的需要,确保到2020年基本实现幼儿园教师全员持证上岗,大专以上学历占比达85%,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比例进一步提高。统筹推进学前教育“名师工程”建设,全市各级培养一批名园长、名教师和名班主任,其中市级培养名园长8人、名教师20人,名班主任30人,充分发挥名师示范引领作用。健全幼儿园教师管理制度,建立幼儿园教师待遇保障机制,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 

  二、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一)健全建设机制。 

  落实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坚持把师德师风建设摆在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首位,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政府管理、制度约束、个人自律相协调的师德师风建设机制。完善师德考评制度,将师德建设作为幼儿园工作考核、办学质量评估和年检的重要指标,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资格准入和定期注册、绩效考核、职称评审、专家选拨、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的首要内容,实行师德表现一票否决制。完善幼儿园、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师德师风监督体系,掌握师德信息动态,及时发现并纠正不良倾向和问题。 

  (二)提高建设成效。 

  积极创新师德师风教育方式,实行定期专题教育与日常管理活动相结合,将师德师风教育融入幼儿园教师职前培养、职业准入、职后培训和日常管理的全过程,幼儿园每学期进行1次以上的师德师风专题教育活动。丰富建设活动载体,充实教育内容,运用幼儿园教师喜闻乐见的方式方法,加强职业理想与职业道德教育。大力宣传师德先进典型,弘扬奉献精神,促进形成重德养德、爱岗敬业的良好师风。 

  三、强化教师队伍管理 

  (一)规范岗位管理。 

  公办幼儿园(含公办性质幼儿园)按照《印发广东省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的通知》(粤机编办〔2012〕232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0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做好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工作。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财政等部门,在机构编制总量控制前提下,对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公办幼儿园做好编制核定,建立编制动态管理机制。民办幼儿园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的通知》(教师〔2013〕1号)规定,按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招生规模内的实际幼儿人数配备人员,杜绝少配、虚配等现象。幼儿园教师实行“一园一聘”,原则上只能与一所幼儿园建立劳动关系;确需跨园任教的,聘用单位须在年检材料予以说明,并在办园信息中公开。支持采用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对企事业单位办、集体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扶持。 

  (二)实行资格准入。 

  幼儿园园长应具有适用的教师资格证,有3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取得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从2017年起,新招聘幼儿园教师须具有幼儿教师资格证;保育员须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保健员须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经市级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目前在岗的专任教师,必须在2020年前取得教师资格。确不能取得教师资格的,可通过培训转为保育员、教辅人员等方式予以分流。 

  (三)落实实名管理。 

  建立健全幼儿园教职工信息登记制度,加强电子档案管理,及时更新信息,把教职工配备、资质及流动情况作为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的重要内容。实行民办幼儿园园长聘任备案制。幼儿园举办者聘任符合任职条件的园长,须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未完成备案手续的,幼儿园当年年检定为不合格。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原则上同一人不担任两所及以上幼儿园园长。 

  (四)加强聘任管理。 

  幼儿园聘用教职工必须签订聘任合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合同范本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协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参照中小学教师聘用合同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的劳动合同制定。合同应明确教职工工资收入、福利待遇(含五险一金),权利义务、工作要求等内容。幼儿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不按范本与受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如有发现,除按规定责令改正外,按年检不合格处理。 

  (五)推进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 

  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开展幼儿园教职工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为幼儿园已聘用且符合任职资格的教职工提供人事档案管理、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出具以档案材料为依据的有关证明等基本公共服务。凡符合任职资格并已应聘到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幼儿园任教的教职工以及公办幼儿园编制外的教职工,均要实行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 

  四、加大教师激励力度 

  (一)增强教师工作荣誉感。 

  充分尊重广大幼儿园教师的劳动创造,大力宣传幼儿园教师崇尚保教、无私奉献的先进事迹。引导社会理解、关心幼儿园教师,形成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幼儿园教师在培训进修、评优表彰、职称评聘等方面享有中小学教师同等权利。支持鼓励幼儿园教师积极参加职称(职务)评审,获得专业技术资格。 

  (二)实施从教津贴补助制度。 

  从2017年9月开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政府为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市公益普惠性幼儿园在职在岗幼儿园教职工提供从教津贴补助,建立从教津贴标准逐年递增和骨干教师岗位奖补机制,2017年平均每人每月不少于400元、2018年平均每人每月不少于700元、2019年平均每人每月不少于1000元。补助标准根据绩效、教龄、学历、职称等要素制定。实施从教津贴制度后,幼儿园不得降低或抵扣教职工原有工资福利待遇,具体方案由各区人民政府牵头另行制订。 

  (三)加强教职工薪酬支付管理。 

  幼儿园要在银行开设基本账户,并在会计核算分类科目中将教职工工资支付情况单列反映,专项核算。幼儿园应为每位教职工开办银行实名制工资卡,采用委托银行代发方式,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依法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探索幼儿园教职工薪酬支付分账管理模式,进一步规范幼儿园的财务管理。 

  (四)设立教师最低工资指导标准。 

  幼儿园专任教师最低工资指导标准为当年佛山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两倍或以上。各区应将行政区域内幼儿园执行教师最低工资指导标准情况列入年检主要内容,并作为参与评优评先、申报政府财政性补助的必达条件。 

  五、不断提升教师专业化水平 

  (一)健全教师培训制度。 

  落实幼儿园教师5年一周期不少于360学时的全员培训制度,其中每年集中培训不少于1天,培训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幼儿园按照年度公用经费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建立健全由高校、中介组织和幼儿园组成的市级学前教育培训系统,整合优化从理论研修到实务训练以及服务事务相结合“三位一体”工作机制,按需精准施训,提高培训质量,切实提高教师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 

  (二)推进优秀教师梯队建设。 

  建立健全教坛新秀、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等层次的系列化培养、培训、评选制度,搭建优秀教师成长平台,通过专家引领、定向培训等形式,有针对性地创设条件促进其专业成长,形成市、区和镇三级学前教育优秀教师梯队。 

  (三)深化“名师工程”建设。 

  深入实施学前教育“名师工程”建设,各级培养及认定一批名园长、名教师、名班主任,通过建立“名师工作室”,搭建工作平台,充分发挥名园长、名教师、名班主任在幼儿园管理、教育保育、教研科研、骨干培养等领域的示范引领作用。 

  六、健全工作推进机制 

  (一)加强工作协调。 

  全市各级政府切实履行职责,加大投入,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全市各级教育、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的统筹协调,机构编制部门要及时核定相关教师编制,督促编制标准的落实,财政部门要加大财政投入,落实保障措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创新学前教育人事管理方式,加强对幼儿园落实社会保障政策的督查。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制订相应的工作方案或实施细则,确保落到实处。 

  (二)加强守法诚信管理。 

  落实幼儿园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信用主体地位,将幼儿园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信息纳入幼儿园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内容,纳入属地政府信用平台,积极推进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幼儿园信息记录和信用报告工作。建立完善幼儿园诚信红黑名单管理和信息公开制度。各区要将守法诚信的幼儿园列入红名单,并明确激励措施对其予以褒扬;将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幼儿园列入黑名单。加强对违反教师劳动(聘用)合同、侵犯教师权益等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从严控制严重失信的幼儿园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新办、续办教育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克扣教师工资或从教津贴的,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加强督导检查。 

  建立幼儿园教师工作专项督查制度,把教师队伍建设、从教津贴补助情况作为对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督查的重要内容,确保教师队伍建设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区、各部门要广泛宣传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新理念、新政策、新举措,加强幼儿园教师师德模范以及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典型经验和做法,强化示范效应,凝聚社会共识,为推进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七、附则 

  (一)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时,依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 

  (二)本意见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佛山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