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佛山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减少项目异常废标有关事宜的通知

来源:佛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12-14 18:13:51 字号: 分享至:

市直各单位,各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禅城、南海区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各分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减少项目异常废标,保障政府采购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政府采购活动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招标文件编制

  一是尽量细化量化评审指标。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后,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评审因素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到区间,并设置不同区间的具体分值。应尽可能避免设立主观评审因素,确需设置主观评审因素的,应明确主观因素的评审标准。

  二是清晰列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文件如须设立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当以醒目的方式明确实质性条款的内容,并注明该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在采购文件的位置,不得在符合性审查表中简单设置“是否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由评标委员会做出评判”等条款。

  三是合理评判供应商报价。供应商报价是否合理应当由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人的报价情况综合判断,采购文件不得设置“报价合理性”评审因素,亦不得设置所有投标人的平均报价或任何固定金额作为投标人是否须作出报价合理性说明的标准。采购文件的报价栏可以备注“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规定,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以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根据投标人的说明作相应处理”。此外,采购文件应当载明:若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是否须由投标人作出报价合理性说明,以及书面说明是否采纳等判断不一致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评标委员会的意见。

  二、切实履行政府采购评审职责

  一是要公平公正独立评审。评审专家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所载明的评审方法、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要熟悉和理解采购文件,认真阅读所有供应商的投标或响应文件,对所有投标或响应文件逐一进行符合性检查,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比较和评价;对供应商的价格分等客观评分项的评分应当一致,对其他需要借助专业知识评判的主观评分项,应当严格按照评分细则公正评分。

  二是要依法依规组织澄清和复核。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文件存在歧义或需要供应商解释的,可要求代理机构组织供应商进行澄清。评标委员会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综合得分排名前三,或被认定为投标无效的情形必须进行重点复核。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对出现畸高、畸低或客观分得分不一致等情形,应提醒评标委员会复核,必要时进行书面说明。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审得分和评审结论应签字确认。

  三、保障投标人的澄清、说明、补正的权利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因此,投标文件若出现“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情况,评标委员会应当给予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权利,并给予投标人必要的反馈时间。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依法及时停止评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以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等法律法规均明确评审专家停止评标的情形:一是采购文件存在歧义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二是采购文件存在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三是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评标委员会在发现采购文件存在上述情形之一时,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采购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特此通知。


  附件:异常废标典型案例一览表


佛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佛山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14日

附件下载: 异常废标典型案例一览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