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科技创新团队资助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来源:佛山市科学技术局网 发布时间:2021-03-16 19:27:34 字号: 分享至: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科技创新团队资助办法(2021年修订)》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5日

佛山市科技创新团队资助办法

(2021年修订)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工作部署,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主要瞄准高端装备制造、区块链与量子信息、前沿新材料、新能源、新一代电子信息、生物医药与健康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引进一批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且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团队,推动关键核心技术实现重大突破,培育新动能,提升新势能,为我市打造“2+2+4”先进制造业集群和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人才支撑。根据《中共佛山市委关于印发〈佛山市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发〔2018〕2号)和《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佛府〔2019〕1号)等文件精神,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团队,是指以团队带头人为核心,团队协作为基础,有明确目标任务,依托一定的平台和项目,进行持续创新创造的人才群体。

  本办法所称项目承载单位(公司),是指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无不良行为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或不低于市和区财政资助经费总和的单位(公司)。

  团队核心成员在项目承载单位(公司)中所占股份比例之和不得低于项目承载单位(公司)总股份的20%。

  第三条市科技局负责统筹组织科技创新团队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项目申报、中期评估、项目验收、全生命周期监管服务等组织工作。

  各区科技主管部门是本区科技创新团队的推荐单位,负责项目申报、中期评估、项目验收及项目变更审批的初审工作,协助做好项目的监督管理,负责协调科技创新团队落地和产业化等事项。

  科技创新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应当履行合同约定,落实在佛山工作时间,确保完成各项任务目标。项目承载单位(公司)对团队成员到位、资金使用、项目实施负主体责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和管理项目资金,为团队在佛山工作提供良好条件(包括场地、自筹资金等),及时发现、解决团队存在问题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汇报,积极配合监督管理、中期评估、项目验收和全生命周期监管等工作。

  第四条  科技创新团队分为科学家团队、领军人才团队、青年拔尖人才团队。

  (一)科学家团队。

  1.诺贝尔奖级别团队。团队成员中有诺贝尔奖获得者或具有同等水平的国际奖项获得者,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在国际同行中处于顶尖水平,拥有国际顶尖水平的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具有明显的持续创新能力或创新成果转化能力,拥有坚实的创新基础和充分的产业化准备及广阔的市场前景。

  2.院士级别团队。团队带头人应当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发达国家院士或具有同等水平的科研工作者,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在国际同行中处于领先地位,拥有国际顶尖水平的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具有明显的持续创新能力或创新成果转化能力,拥有坚实的创新基础和充分的产业化准备及广阔的市场前景。

  (二)领军人才团队。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在同行中处于一流水平,拥有国内顶尖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的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具有持续创新能力或创新成果转化能力,拥有坚实的创新基础和充分的产业化准备及市场前景。

  (三)青年拔尖人才团队。研究方向和项目目标属国内科技、应用研究问题前沿,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在国内同行中处于先进地位,拥有国内先进水平的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具有良好的持续创新能力或创新成果转化能力,拥有良好的创新基础和充分的产业化准备及市场前景。

  第五条  科技创新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必须为市外或海外引进,具有较高的学术(技术)造诣且思想创新、品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在研究开发群体中有较强的凝聚力,有时间和精力领导团队开展工作,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无在研的广东省科技创新团队项目。

  科学家团队带头人年龄可适当放宽至最高不超过75岁,且团队核心成员平均年龄放宽至不超过55岁;领军人才团队带头人年龄不超过60岁,且核心成员平均年龄不超过50岁;青年拔尖人才团队带头人年龄不超过40岁,且核心成员平均年龄不超过40岁。上述团队由1名带头人外加不少于3名核心成员组成,核心成员中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数占50%以上。

  第六条  科技创新团队必须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研究方向属于与我市产业发展紧密相关的重点领域、行业和产业亟需解决的关键与核心技术。主要从事能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技术创新、集成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

  科技创新团队及项目承载单位(公司)必须保障项目实施期间投入不低于市、区财政资助金额总和的自筹经费。

  第七条  科技创新团队可采用全职或柔性方式引进。全职引进的,团队带头人及至少有两名核心成员必须全职在佛山工作,其他核心成员可选择全职或兼职;柔性引进的,团队带头人可兼职在佛山工作,核心成员中至少有两名必须全职在佛山工作,其他核心成员可选择全职或兼职。

  第八条  科技创新团队资助经费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在市科技相关专项资金中列支,对立项的项目采取分期方式拨付;也可采取资金切块方式将部分经费下达到区和重点科研机构,支持其自主引进科技创新团队。经评审入选的科技创新团队将获得市财政专项经费资助,每个给予200—2000万元。其中科学家团队给予1000—2000万元,领军人才团队给予500—1000万元,青年拔尖人才团队给予200—500万元。资助金额参考团队申请金额确定,不高于获评档次的最高额度。

  经市科技局推荐,获得广东省创新创业团队项目立项的科技创新团队,市财政对每个团队按照省财政资助经费的50%进行配套。既入选市科技创新团队项目又入选广东省科技创新团队专项项目的团队,市财政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资助”原则,对后立项项目差额部分进行核定资助。

  第九条  各区财政对入选的市科技创新团队项目按照不低于市级财政资助金额的1:1比例进行配套资助;对获得广东省科技创新团队项目立项的市科技创新团队,区财政自行确定配套资助比例,但不得低于省财政资助金额的50%。既入选市科技创新团队项目又入选广东省科技创新团队专项项目的团队,区财政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资助”原则,对后立项项目差额部分进行核定资助。

  第十条  立项团队项目的市级财政资助经费,项目承载单位(公司)属于区级的,由市财政局将资金下达至项目承载单位(公司)所在区财政部门,再由区财政部门按程序拨付至项目承载单位(公司);属于市级的,由市财政局将资金下达至项目承载单位(公司)的主管部门,再由主管部门按程序拨付至项目承载单位(公司)。

  资助经费按3:5:2的比例分3期拨付,具体如下:

  第一期。立项后,签订合同且约定不低于市财政资助经费30%的自筹经费到位后,拨付30%的市财政资助经费。

  第二期。累计不低于市和区财政资助经费80%的自筹经费到位且中期评估通过后,拨付50%的市财政资助经费。

  第三期。累计不低于市和区财政资助经费100%的自筹经费到位且验收通过后,拨付20%的市财政资助经费。

  区级财政配套资助经费拨付办法由各区自行制定。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每年发布申报通知及指南,集中受理当年科技创新团队的申报工作。科学家团队除按年度集中申报外,还可以全年申报、单独评审并确定资助金额。

  (一)编制指南。市科技局根据上级部门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以及年度科技创新团队引进、培育计划和目标,每年制定和发布《佛山市科技创新团队资助申报指南》,明确受理申报的对象、方向、内容、目标和程序等具体要求。

  (二)受理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科技创新团队根据《佛山市科技创新团队资助申报指南》,登录佛山扶持通平台进行申报,填写有关信息并提供相关附件及承诺函。

  (三)审核推荐。各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区科技创新团队的申报,按要求对申报对象进行材料初审和推荐,同时加具推荐意见,汇总后报市科技局。

  (四)形式审查。市科技局负责审查受理申报的科技创新团队资格,并对其申报资质、资助档次、建设目标等进行初审。市科技局对项目申报材料(含佐证材料)真实性和有效性存在疑问的,申报单位应在收到市科技局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未能按时提供的,视为形式审查不通过。

  (五)专家评审。专家评审应遵循“公平公正、择优选取”原则,根据年度科技创新团队引进、培育计划和目标,择优遴选立项项目。

  1.评审第一阶段采取同行评审的方式,由专家对科技创新团队的学术水平进行评判;评审第二阶段采取会议答辩评审的方式,通过科技创新团队陈述、专家提问、口头答辩、小组讨论、无记名投票等形式,形成专家书面推荐意见;评审第三阶段采取现场考察的方式,对科技创新团队现有场地、人员、设备等情况进行现场考察。

  2.项目评审阶段,如发现项目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直接视为项目形式审查不通过。项目承载单位(公司)、科技创新团队带头人分别于3年内和5年内不得申报佛山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对其申报的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不予推荐,并向社会通报。

  (六)上报审批。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形成立项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按规定下达专项资助经费。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管理。

  (一)项目承载单位及科技创新团队责任。

  1.项目实施期至少为5年,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必须与项目承载单位(公司)签订5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合同期限要覆盖立项团队项目的实施时间。合同约定指标完成后可提前申请验收。

  2.项目承载单位(公司)应当对项目实施所需经费承担主体责任,保障项目自筹经费到位。申请的财政资金资助额度未获得足额支持时,缺口部分应当由项目承载单位(公司)自筹解决。申报书所列的项目总投资金额及知识产权成果、项目经济指标和社会效益指标等均不得减少,否则不予签订合同。

  3.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应当与项目承载单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必须在佛山缴纳个税或参加社保,并保障满足工作时间要求。全职在佛山工作人员要求在项目实施期内每年工作时间不少于210天,兼职在佛山工作人员要求在项目实施期内每年工作时间不少于90天,科学家团队带头人或诺贝尔奖、院士级别核心成员可放宽至每年不少于30天。

  4.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在其发表、发布、出版的与团队项目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中应当标注“佛山市科技创新团队专项项目资助”。产生的知识产权成果及其他无形资产,原则上所有权人应当为项目承载单位(公司)并优先在佛山应用,另行约定归属的不得计入已完成的考核指标任务。

  5.项目实施中,项目承载单位(公司)及所有团队成员均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6.在项目实施期和结束后5年内,出现科技创新团队和项目承担单位(公司)整体迁离我市、以同一项目承担外市其他人才项目、或使用本项目资助经费取得的科研成果在外市产业化等情况,视为违约,有关单位必须退还所获得的资助经费,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有权向其追索资助经费所形成的增值所得。

  7.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为海外引进的,项目承载单位(公司)应当按要求认真核实拟引进海外人才的情况。

  (二)合同签订。获得立项的科技创新团队应当联合项目承载单位(公司)与市科技局及项目承载单位(公司)所属区级科技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项目合同签订前,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放弃(失去)立项资格:

  1.团队主动放弃签订合同;

  2.团队带头人变更或无法满足在佛山工作时间要求;

  3.项目完成指标和项目总投入等指标发生变更;

  4.团队核心成员或项目承载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纪等行为;

  5.团队自筹资金无法足额到位;

  6.其他应当终止项目的情形。

  (三)资金使用和项目变更管理。项目经费使用、调整按照《佛山市财政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项目变更管理按照《佛山市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四)监督检查。

  1.市科技局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服务机构为团队项目提供全生命周期监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日常监管、共管账户管理、创新资源对接等。

  2.项目实施期内,各团队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按要求提交上一年度项目执行报告,对项目进展、成员到位、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总结自评,并出具本年度在项目承载单位(公司)工作时间的承诺函。年度执行报告是团队中期评估和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

  (五)项目考核。项目中期评估、验收、终止按照《佛山市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4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科技创新团队资助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8〕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