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卫生健康局 佛山市财政局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佛山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1-12-09 19:42:54 字号: 分享至:

  一、制定的背景   

  原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口计生委〔2009〕 21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粤人口计生委〔2009〕38号),从2008年10月起对达到年龄的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达三级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发放特别扶助金,我市于2013年7月在全省率先将扶助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80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每人每月600元(独生子女伤病残家庭)。当前,全党正在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是践行初心使命、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的必然要求。为完善我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体系,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扶助关怀力度,经研究决定再次提高特别扶助标准。

  二、制定的依据

  1.原佛山市人口计生局、佛山市财政局《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佛人口计生〔2009〕64号)。

  2.原佛山市人口计生局、佛山市财政局《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佛人口计生〔2009〕65号)。

  3.原省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粤卫〔2014〕86号)。

  4.《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对广东省有关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粤卫规〔2021〕3号)。

  三、主要内容解读

  1.提标后的特别扶助标准:将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的特别扶助标准由每人每月8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500元;将独生子女伤病残(三级以上)的夫妻的特别扶助标准由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200元。

  2.资金来源:扶助资金由市、区、镇(街道)三级财政按比例承担,其中市财政承担10%,区、镇(街道)承担比例由各区确定。

  3.实施时间: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2021年7月1日至文件施行前,参照新标准执行,即实际上从2021年7月1日开始按照新标准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