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科技创新团队资助办法(2021年修订)》政策解读

来源:佛山市科学技术局网 发布时间:2021-03-16 17:29:23 字号: 分享至:

  一、制定背景

  (一)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工作部署,不断拓宽招才引智思路,吸引更多海内外优秀科技创新团队来佛山创新创业,着力构筑人才集聚发展高地,我市将科技创新团队引进作为科技招商、招才引智的重要手段,不断调整优化相关政策办法,有力推动科技创新和人才引进工作不断深化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

  2013年,我市出台了《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科技创新团队资助办法的通知》,同年启动了科技创新团队资助工作。2018年,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科技创新团队资助办法的通知》。该办法实施以来,科技创新团队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较大的变化,对科技创新团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吸引更多海内外优秀科技创新团队来我市创新创业,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助力我市全面建设创新型城市、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支撑,同时,结合原《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科技创新团队资助办法的通知》实施两年多来的探索实践,吸收累积的经验,解决团队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市科技局启动对原《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科技创新团队资助办法的通知》的修订工作,优化项目资助方式、调整项目实施时间、多元化立项及管理等措施,通过强化监督、提升服务、增加配套支持、优化工作时间等手段,进一步筛选和引导优秀科技创新团队来佛创新创业。

  (二)制定依据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佛府〔2019〕1号)、《中共佛山市委关于印发<佛山市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发〔2018〕2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科技创新团队资助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8〕29号)。

  二、制定出台的政策内容

  办法共十三条,主要解读以下几条政策内容。

  第二条主要说明本办法的资助对象是项目承载单位(公司),是指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无不良行为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或不低于市和区财政资助经费总和的单位(公司)。

  团队核心成员在项目承载单位(公司)中所占股份比例之和不得低于项目承载单位(公司)总股份的20%。

  第三条主要是厘清市科技局、区科技主管部门、科技创新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各方在科技创新团队项目中的职责职能。

  第四条主要明确市科技创新团队的资助档次分为科学家团队、领军人才团队、青年拔尖人才团队三个层次,并详细说明各层次团队的申报要求。

  第五、六条,明确了科技创新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的申报条件及项目承载单位(公司)自筹经费的保障要求。

  第七条说明科技创新团队可采用全职或柔性方式引进。全职引进的,团队带头人及至少2名核心成员须全职在佛工作,其他核心成员可选择全职或兼职。柔性引进的,团队带头人可兼职在佛工作,核心成员中至少2人须全职在佛工作,其他核心成员可选择全职或兼职。

  第八、九、十条主要明确对市科技创新团队的支持措施以及经费拨付方式。经评审入选的科技创新团队将获得市财政专项经费资助,按照资助档次每个分别给予200—2000万元经费资助。各区予以不低于1:1比例配套。其中科学家团队给予1000—2000万元,领军人才团队给予500—1000万元,青年拔尖人才团队给予200—500万元。

  经市科技局推荐,获得广东省创新创业团队项目立项的科技创新团队,市财政对每个团队按照省财政资助经费的50%进行配套。既入选市科技创新团队项目又入选广东省科技创新团队专项项目的团队,市财政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资助”原则,对后立项项目差额部分进行核定资助。

  经费按3:5:2的比例分三期拨付,即立项后,签订合同且约定不低于市财政资助经费30%的自筹经费到位后,拨付30%的市财政资助经费;累计不低于市和区财政资助经费80%的自筹经费到位且中期评估通过后拨付50%的市财政资助经费;累计不低于市和区财政资助经费100%的自筹经费到位且验收通过后拨付20%的市财政资助经费。获得广东省创新创业团队项目立项的科技创新团队,市财政对每个团队按照省财政资助经费的50%进行配套。

  第十一条明确市科技创新团队项目发布申报通知及受理评审各环节的流程要求。

  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应与项目承载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须在佛缴纳个税或参加社保,并保障满足工作时间要求,其中全职在佛工作人员要求在项目实施期内每年工作时间不少于210天,兼职在佛工作人员要求在项目实施期内每年工作时间不少于90天,科学家团队带头人或诺贝尔奖、院士级别核心成员可放宽至每年不少于30天。

  第十二条明确市科技创新团队项目实施管理要求,包括资金使用和项目变更管理、监督检查、项目考核等要求。

  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为海外引进的,项目承载单位(公司)应当按要求认真核实拟引进海外人才的情况。

  第十三条明确市科技创新团队项目办法自2021年4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