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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统计局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本市统计工作规章、规划和统计调查计划以及统计体制改革方案;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各市(区)、各部门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组织统计执法检查和查处统计违法案件。
  (二)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执行国家、省统计标准和各项统计报表制度,拟定全市统计报表制度和统计标准,审核市直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调查方案和统计调查表。
  (三)组织全市完成国家、省、市“双轨制”统计调查任务,负责市直工业、农业、贸易、餐饮、交通、综合、核算、科技、劳动工资、人口、投资、建筑、房地产、外经、旅游、邮电、物资、能源等专业定期统计报表(月、季、年)制度,专项统计调查工作和各市(区)、各部门上述专业数据审核、整理、评估、分析、汇总上报工作。
  (四)组织实施重大市情市力调查,组织、协调城市农村社会经济调查和企业调查,汇总、整理全市的基本统计资料;对国民经济、科技进步、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五)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六)拟定全市统计系统建设规划,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监督执行各市(区)、各部门的统计数据库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组织协调全市统计系统软硬件开发、联网、数据传输工作及政府网统计网页建设工作。
  (七)组织管理全市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培训、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培训、继续教育培训;组织、指导全市统计干部和基层统计人员业务培训。
  (八)领导管理直属调查机构;指导其他直属事业单位工作和统计基层建设与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组织统计基本单位登记和年度审核换证工作。
  (九)组织我市统计科学研究和统计协会工作。
  (十)承办我市社会经济有关目标管理的考评验收及市人民政府和国家、省统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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