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项:
1.重新核定结果为基金多支付或不应支付的,申请人应在自接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出具的退款通知书30个自然日内办理退款手续。逾期不办理退款手续的,将依法处理。
重新核定结果为基金少支付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在自复查业务审核后20个工作日内将少支付的基金发放至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申请人对经办机构的复查结果不服,或者经办机构逾期未作出复查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向属地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在经办机构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期间申请行政复议的,经办机构的复查程序终止。
2.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发现支付异常的,申请人应配合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进行待遇复查。定点医疗机构支付出错的,定点医疗机构应配合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进行待遇复查。
3.办理相关手续提供非中文证明材料的,需同步提供中文译本,并由参保人在译本上签署真实性保证。
4.参保人或用人单位对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负责。当出现发票与清单就诊时间不一致、费用金额不一致、姓名等基本信息与系统信息不相符、资料盖章不清晰或资料不规范等情况令资料真实性存疑时,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出具《补充材料告知书》,参保人或用人单位应配合重新提供资料或能证明资料真实性的材料。经查参保人此次不符合享受生育待遇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资料全部退回,并出具《业务受理结果告知书》。
5.参保人对已按普通门诊报销的产前检查医疗费用提出重核申请的,需先将普通门诊报销金额作全额退款处理后,再申请按产前检查费用报销规则核报。
6.对不慎遗失医院收费票据的参保人,经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严格审核通过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审核报销时须增加审核的资料包括: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医疗费用收费票据复印件或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并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
7.办理生育保险相关手续时,非参保人本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的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规定计算如下: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计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天数,参照《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执行。
  女职工终止妊娠享受产假: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计15天至30天;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计42天;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计75天。
  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计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计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计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计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计14天。
  同时存在两种以上计划生育手术情形,或者同时存在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情形的,合并计算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
  用人单位应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享有规定的产假。女职工实际休产假天数低于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上述规定假期计发生育津贴。
注意事项:
  1.重新核定结果为基金多支付或不应支付的,申请人应在自接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出具的退款通知书30个自然日内办理退款手续。逾期不办理退款手续的,将依法处理。
重新核定结果为基金少支付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在自复查业务审核后20个工作日内将少支付的基金发放至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申请人对经办机构的复查结果不服,或者经办机构逾期未作出复查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向属地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在经办机构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期间申请行政复议的,经办机构的复查程序终止。
  2.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发现支付异常的,申请人应配合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进行待遇复查。定点医疗机构支付出错的,定点医疗机构应配合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进行待遇复查。
  3.办理相关手续提供非中文证明材料的,需同步提供中文译本,并由参保人在译本上签署真实性保证。
  4.参保人或用人单位对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负责。当出现发票与清单就诊时间不一致、费用金额不一致、姓名等基本信息与系统信息不相符、资料盖章不清晰或资料不规范等情况令资料真实性存疑时,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出具《补充材料告知书》,参保人或用人单位应配合重新提供资料或能证明资料真实性的材料。经查参保人此次不符合享受生育待遇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资料全部退回,并出具《业务受理结果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