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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佛山市卫生健康局 时间: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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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精神,市卫生健康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佛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8年12月,我市下发《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8〕46号),文件自施行以来效果良好。为确保政策的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省人大工委和省卫生健康委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及部门名称改变等情况,市卫生健康局牵头对《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与市财政局联合印发。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粤府办〔2009〕129号)、省人大工委《关于《关于《关于请求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应用中有关具体适用问题进行解释的函》的答复》的补充意见》(粤常法函〔2014〕65号)、《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粤人口计生委〔2004〕50号)、《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对广东省有关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粤卫规〔2021〕3号)、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夫妻发生收养情形是否属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复函》(粤卫办人口函 〔2021〕1号)、《关于认真核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对象资格工作的紧急通知》(粤人口计生明电〔2004〕4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8〕46号)。

  三、主要内容

  本《奖励办法》共十九条。第一条是目的和依据。第二条至第七条是奖励对象条件、奖励标准和计发时间。第八条至第十七条是奖励业务办理的具体规定和相关部门的职责。第十八条至第十九条是附属说明性条款。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一)根据机构改革的情况,对文件涉及的部门名称进行修改。

  (二)在保持奖励对象范围总体不变的基础上,对条款的顺序进行调整;根据省的相关复函,将特别扶助对象同时纳入奖励范围。同时,为便于理解和实际操作,对个别奖励对象条件的表述进行细化。

  (三)维持原奖励标准和市级财政承担比例,因此将奖励标准明确表述为每人每月200元,市级财政承担12.5%。

  (四)简化基本的申请材料,对特殊情况要求补充提交的材料作进一步细化,增加授权委托办理的相关规定。

  (五)增加“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隐瞒实情,骗取或者冒领奖励金的,取消其奖励资格,收回已领取的奖励金”“逾期没有退回的,应依法予以收回并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等规定。

  (六)明确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认证信息共享、视频等灵活方式对奖励对象的资格进行核对。

  四、实施时间

  奖励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3年12月29日至本办法施行前期间,参照本办法执行。有关政策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