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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佛山市人民政府 时间:2023-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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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佛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现就《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下称《决定》)有关事宜作说明如下:

  一、政府规范性文件及时清理的必要性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行政机关应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计划管理,及时对有效期即将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做好规范性文件废止、修改和重新发布工作,确保行政管理制度的连续性。

  二、制定依据

  (一)《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的调整情况以及上级机关要求,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工作遵循日常清理与定期清理相结合、专项清理与全面清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佛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范性文件发布施行后,应当及时对其施行情况进行评估。”

  三、制定程序说明

  (一)市司法局于2022年10月向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发出《佛山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22年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评估的通知》,要求各单位重点对有效期已届满或即将届满的、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以及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二)市司法局在收集各部门报送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评估意见后,结合法律法规修订情况、机构改革精神以及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认为其中44份市政府(含市府办)规范性文件确需废止,代拟了《决定》。

  (三)市司法局于2023年3月7日至3月23日第一次征求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意见,后根据部分部门反馈的意见对《决定》进行修改,采纳5个单位提出新增废止6份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并于3月27日至4月3日就废止前述50份规范性文件第二次征求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意见,各部门均无修改意见。

  (四)市司法局于4月4日至4月14日在佛山市人民政府网站和佛山市司法局网站同步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单位或个人的反馈意见。

  (五)经市司法局部门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并一致同意将《决定》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市政府名义印发。

  综上,《决定》的制定依据充分,制定程序合法合规,并广泛征求和采纳了不同主体意见,合法性和可行性得到保障。

  四、主要内容说明

  《决定》的主要内容为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废止,根据上位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机构改革精神以及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于已经不适应现实管理需要的《关于印发佛山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2003〕68号)等50份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五、公开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说明

  市司法局于2023年4月4日至4月14日在佛山市人民政府和佛山市司法局网站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单位或个人的反馈意见。

  六、规范性文件实施日期

  因不存在需要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前知悉的情况,《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