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人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根据医院类别支付至最高支付限额:一类医疗机构95%;二类医疗机构90%;三类医疗机构85%(恶性肿瘤手术治疗、心脑疾病手术治疗以及肝、肾和骨髓移植手术治疗住院的基金支付90%)。
(二)参保人因病情需要到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分别按以下比例支付:
1.自2018年9月1日起,因病情需要经市、区属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到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我市参保人,经市、区属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备案至已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医疗机构,发生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市内同类别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支付;经市、区属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备案至未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市内同类别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的30%支付。
2.自2018年9月1日起,经市、区属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后因同一疾病需再次到该市外联网医疗机构复诊住院,经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备案的,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按市内同类别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支付。
3. 参保人未经本款1、2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按市内同类别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的60%支付。
4.参保人非因急诊、抢救到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按市内同类别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的30%支付。
(三)参保人因急诊、抢救在市外医疗机构入院的,经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备案,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按市内同类别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支付。
(四)参保人患恶性肿瘤手术治疗、心脑疾病手术治疗以及肝、肾和骨髓移植手术治疗在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不上浮。
(五)经审核同意长住(驻)异地的人员,在已备案的地市已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医疗机构发生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市内同类别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支付;在未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市内同类别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的30%支付。在已备案的省份其余地市的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市内同类别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的30%支付。(在未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但在2018年8月1日前在我市已办理选定医疗机构备案的医疗机构就医的,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市内同类别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