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123
留言日期:
2021-07-20
主题:
发改能源〔2016〕1611号文件解读
内容:
根据该文件附件部分第四条(1)项内容,供电公司要求在个人产权车位安装充电桩需要物业开具同意安装充电桩证明材料。请明确回答: 1.请问该文件有没有法律效力? 2.附件第四条(1)项内容中“物业出具(无物业管理小区由业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根据该文件内容物业有没有义务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1-07-20
答复时间:
2021-07-27
答复单位: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答复内容:

南海区发展和改革局回复:1.因发改能源〔2016〕1611号文件属中央文件,文件解释权不在区级部门,为此我局无法对此文件予以解读。具体政策通知内容详见网站:https://zfxxgk.ndrc.gov.cn/web/iteminfo.jsp?id=2578; 2.对应工单内容提出的问题,建议市民可参照我区出台的《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关于贯彻落实<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的实施意见》(南建水函〔2019〕67号)具体实施意见详见网站:http://www.nanhai.gov.cn/fsnh/wzjyh/zjj/tzgg/content/post_1428749.html。

满意度:
我要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