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定标有关事宜的指引(试行)

来源:佛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04-06 10:49:34 字号: 分享至:

  为促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与择优,强化和规范评定分离评标方法的应用,进一步提高招标投标效率、效果和工程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工程评定分离办法》)、《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定标分离操作导则》(以下简称《工程评定分离导则》)的规定,印发本工作指引。

  一、《工程评定分离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所称“国家、省、市、区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国家、省、市、区重点建设项目中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所称“一般应当”是指国家、省、市、区重点建设项目中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方法是大多数情况,不采用评定分离方法是少数情况或者特殊情况。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实际自主决定国家、省、市、区重点建设项目中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使用评定分离方法。国家、省、市、区重点建设项目中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采用评定分离方法的,应当履行本单位内部决策程序并形成书面材料,加盖招标人公章后作为招标投标过程资料存档备查,相关情况应当反映在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中。

  二、国家、省、市、区重点建设项目中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非国家、省、市、区重点建设项目中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和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自主决定是否使用评定分离方法。

  三、《工程评定分离导则》第三条第(三)项第1点第(3)小节所称“一般”,是指采用价格竞争定标法的项目不对经济标进行评审打分是大多数情况,对经济标进行评审打分是少数情况或者特殊情况。设置上述条款的目的,在于指导招标人避免因经济标评审因素、评审标准与价格竞争定标法不一致等原因,造成招标文件出现编制不合理的情况。采用价格竞争定标法的项目是否对经济标进行评审打分,由招标人自主决定,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也由招标人承担。

  四、《工程评定分离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适用情形包括以下三种:

  (一)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为0名或者1名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二)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为2名及以上的,但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推荐的定标候选人为0名或者1名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三)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推荐的定标候选人为2名及以上的,但因定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被取消中标资格等情形,导致有效定标候选人为0名或者1名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五、《工程评定分离办法》第二十四条所称“一般应当”,是指招标人在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进入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进行定标是大多数情况。

  招标项目确有需要的,招标人可以在收到评标报告后、评标结果公示前进入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进行定标。此种情况下,评标结果公示与定标结果公示可以同步进行,也可以分别进行,但应当按照《工程评定分离办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执行。招标人应当书面记录提前进行定标的理由,加盖招标人公章后作为招标投标过程资料存档备查,相关情况应当反映在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中。

  六、采用评定分离方法的项目,定标方法、定标规则应当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由招标人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招标人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应当加盖招标人公章后作为招标投标过程资料存档备查,相关情况应当反映在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中。

  七、采用评定分离方法的项目,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牵头组建,并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难以参加定标的,应当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经招标人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授权委托招标人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经营管理人员作为组长参加并牵头组建定标委员会。招标人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以及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应当加盖招标人公章后作为招标投标过程资料存档备查,相关情况应当反映在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中。

  八、采用评定分离方法的项目,参加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满足《工程评定分离办法》第二十七条关于定标委员会成员要求的,可以参加定标委员会。

  九、在筛选定标候选人或者确定中标候选人程序中,采用价格竞争定标法的项目,可以不组建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委派的招标负责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竞争方法筛选定标候选人或者确定中标候选人。此种情况下,书面定标报告应当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并由招标人委派的招标负责人签字确认。

  十、《工程评定分离导则》第四条第(一)项第2点规定“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一般不参加定标委员会”,其目的在于尽量减少各级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既做“裁判员”又做“运动员”的情况。当各级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项目的招标人、项目业主、建设管理单位、使用单位或者招标人的上下级管理单位时,可以派员参加定标委员会。各级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定标委员会的人员应当回避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执法工作。

  十一、鼓励招标人在定标前组织进行“清标”、“考察”、“质询”,如实记录“清标”、“考察”、“质询”的具体情况并向定标委员会反映,供定标委员会参考。“清标”、“考察”、“质询”结果不得作为定标活动的强制性依据。

  十二、《工程评定分离导则》第五条第(二)项所称“招标监督报告”,是招标监督小组对定标活动全程监督情况的总体说明,其监督范围应当自定标规则报招标监督小组备案始,至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止,包括定标规则、组建定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或者项目负责人考察质询、筛选定标候选人、确定中标候选人、定标结果公示、确定中标人等程序。

  十三、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使用《佛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适用于资格后审的非电子招标项目)》等各类招标文件范本编制招标文件时,有关条款应当按照《工程评定分离办法》《工程评定分离导则》《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综合评估法评标标准设置导则》及本指引修改适用。未按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本指引自2021年4月6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