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综合评估法评标标准设置导则》的通知

来源: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09-01 10:29:54 字号: 分享至: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综合评估法评标标准设置导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附件: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综合评估法评标标准设置导则

  佛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佛山市水利局                佛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佛山市轨道交通局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综合评估法评标标准设置导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合理引导招标人用好招标自主权,鼓励招标人实施技术、质量、服务、品牌和价格等多种因素的评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适用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科学合理、量化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综合评估法分值的构成

  第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以独立的章节载明综合评估法的评审内容、评审因素、评审标准、评标程序及中标候选人推荐方法。评标所涉及的各项标准和条件应当明细化。

  为便于投标人阅读理解和评标委员会评审,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办法中以表格的形式表现经量化的标准和条件。

  第五条  综合评估的分值由资信标、技术标和经济标三部分分值组成,总分为100分。

  招标人应当合理设置资信标、技术标、经济标的权重,以及各评审因素及其得分比例,明确各评审因素的量化标准,不应当仅设置资信标、技术标、经济标的其中一种为单一评审因素。

  (一)服务类项目资信标权重不高于30%,技术标权重不低于50%,经济标权重不高于20%。

  (二)施工类项目资信标权重一般不高于20%,技术标权重一般不高于20%,经济标权重一般不低于60%。

  其中,中、小型规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资信标权重不高于15%,技术标权重不高于10%,经济标权重不低于75%。中、小型规模的划分标准按《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执行。

  (三)货物类项目资信标权重不高于15%,技术标权重不高于35%,经济标权重不低于50%。

  第六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设备材料和施工总权重不低于50%且不高于70%,勘察和设计总权重不低于30%且不高于50%。

  第三章 资信标的设置

  第七条 资信标评审因素的设置原则上由招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性质、类别、规模及技术要求等实际需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相应的评审因素。

  第八条资信标评审因素包括投标人资质或资格、管理体系认证、类似项目业绩、财务状况、获奖或表彰情况、信用状况,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技术职称、注册资格、资历、获奖或表彰情况、类似项目业绩,其他管理人员技术职称、注册资格、资历等因素。

  第九条  除信用状况外,资信标单项分值跨度一般不超过10分。招标人设置资信标评审因素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对投标人的资质或资格要求,应当根据企业资质证书或生产许可证、产品认证证书等确认。
    (二)对投标人的企业管理体系认证要求,应当根据认证证书确认。
    (三)在不降低项目资质标准的前提下,对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类似项目业绩要求,一般不超过招标项目造价、高度、面积、跨度等工程规模量化指标的80%;对业绩的考察时间一般不超过最近3年,公路、城市轨道交通、民航工程可以放宽至5年;技术特别复杂的工程,可以适当延长业绩考察时间。

  (四)对投标人工程建设项目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获奖情况要求,应当根据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相关行业协会颁发的获奖证书或获奖正式文件确认;同一工程,评审以就高计分为原则。

  (五)对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获得表彰情况的要求,应当根据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相关行业协会颁发的表彰证书或表彰文件确认。

  (六)考察投标人的财务状况时,不得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七)对投标人的信用状况要求,应当以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最新评定公布的信用等级(动态信用得分)为准。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以联合体各成员信用等级(动态信用得分)较低的单位的信用等级(动态信用得分)为准;具备多个资质的非联合体投标人参与投标的,以其在投标项目中使用的资质分别对应的信用等级(动态信用得分)中较低的信用等级(动态信用得分)为准。

  (八)拟派项目管理人员的注册资格应当根据其注册执业证书确认。
    (九)拟派项目管理人员的技术职称应当根据项目实际合理设置,专业和级别以技术职称证书确认。

  第四章 技术标的设置

  第十条  技术标评审因素的设置原则上由招标人自主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但已经作为资格审查因素或资信标已列因素的,不得再作为技术标评审因素。

  第十一条  技术标设置可考虑的各评审因素如下(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细分单项评审因素):

  (一)施工类项目

  1.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保证措施;

  2.施工机械、主材、劳动力供应计划及可证明的来源;

  3.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

  4.承担业务的能力优势;

  5.其他招标人认为应当考虑的因素(不超过技术标权重的40%)。

  (二)服务类项目

  1.项目服务方案(监理大纲等);

  2.服务承诺条款;

  3.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

  4.承担业务的能力优势;

  5.其他招标人认为应当考虑的因素(不超过技术标权重的40%)。

  (三)货物类项目

  1.货物的技术规格、标准和质量要求;

  2.货物的配置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偏离;

  3.售后保障及服务承诺;

  4.承担业务的能力优势;

  5.其他招标人认为应当考虑的因素(不超过技术标权重的40%)。

  第十二条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施工或货物招标,鼓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不编制技术标,只对质量标准、工期、主要工艺技术等提出要求,由投标人进行承诺;需要编制技术标的,技术标评审一律采用合格制,技术标评审结论判为“不合格”仅限于投标文件出现违反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或国家强制性条文标准的情况,否则技术标评审结论为“合格”。

  第十三条  技术标可以分为“技术标明标”和“技术标暗标”两部分。“技术标暗标”是指可以实现暗标要求的部分,如施工组织设计、服务方案、监理大纲等;“技术标明标”是指没有暗标要求或无法实现暗标要求的部分(如拟派项目管理班子人员资料,投入的机械设备、人员计划,承担业务的能力优势等)。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自行选择是否采用“技术标暗标”。技术标暗标标书制作要求详见附件,招标人可结合实际进行相应修改。

  第五章 经济标的设置

  第十四条  综合评估法的经济标(投标报价,下同)设置应当符合低价优先、经济节约、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十五条  对于经济标的评审应当以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的有效投标报价作为依据,具体评审方法以招标文件规定为准。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以下规定:投标人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一定比例(70%—85%)的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第十六条  计算经济标时,招标人可以选择以投标报价平均值、合理最低价、合理低价二次平均值、合理低价随机平均值等作为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也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多种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在开标时随机确定最终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随机确定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的方式包括电脑随机确定和摇珠随机确定,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七条  以投标报价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如下:将所有有效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当有效投标报价数量大于或者等于7家时,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后进行算术平均),并以此算术平均值作为基准价确定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得分:投标报价等于该基准价的,得满分;投标报价低于该基准价的,每低于1%扣一定的分值(该分值F1不得少于0.2分);投标价格高于该基准价的,每高出1%扣一定的分值(该分值F2不得少于0.4分,且2F1≤F2);其余采用直线插入法计算。

  第十八条  以合理最低价作为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如下:将所有有效投标报价按照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序,以投标报价最低的作为基准价确定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得分,投标报价等于该基准价的得满分,投标报价每高于该基准价1%扣一定分值(该分值应当≥0.2分且≤0.6分),其余采用直线插入法计算。

  第十九条  以合理低价二次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如下:将所有有效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当有效投标报价数量大于或者等于7家时,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后进行算术平均),得出第一次平均值。再将所有低于或等于第一次平均值的有效投标报价作第二次算术平均,并以第二次算术平均值作为基准价确定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得分:投标报价等于该基准价的,得满分;投标报价低于该基准价的,每低于1%扣一定的分值(该分值F1不得少于0.2分);投标价格高于该基准价的,每高出1%扣一定的分值(该分值F2不得少于0.4分,且2F1≤F2);其余采用直线插入法计算。

  第二十条  以合理低价随机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如下:将所有有效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当有效投标报价数量大于或者等于7家时,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后进行算术平均),得出报价平均值;开标现场采用摇珠的方式,从90%至100%(以0.5%递增),分3次摇出3个不同下浮系数后进行算术平均,得出下浮系数平均值。以报价平均值乘以下浮系数平均值作为基准价确定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得分:投标报价等于该基准价的,得满分;投标报价低于该基准价的,每低于1%扣一定的分值(该分值F1不得少于0.2分);投标价格高于该基准价的,每高出1%扣一定的分值(该分值F2不得少于0.4分,且2F1≤F2);其余采用直线插入法计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采用评定分离方法的项目,招标人选择定量评审的,可以参照本导则相关条款设置资信标、技术标、经济标评审因素。

  第二十二条  本导则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导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技术标暗标标书制作要求(适用于非电子招标项目)


附件:

  技术标暗标标书制作要求

  (适用于非电子招标项目)

  一、使用招标文件统一提供的封面、封底格式。

  二、目录及正文一律采用A4规格白色复印纸打印,不允许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遇有A3图幅的图表时(按规定字体、行距无法在A4图幅内完整编辑时可采用A3规格纸张编制),须折成A4规格进行装订。

  三、文字格式要求:全部内容(包括目录、标题及内容)的字体统一采用小四号“仿宋_GB2312”(如“国标”字样);所有图、表采用电脑绘制(字体、字号不作统一要求),全册采用电脑打印。

  四、页码从正文编起(目录页不编制页码),采用小五号“仿宋_GB2312”阿拉伯数字(如“10”字样),按顺序无间断地标明在页脚的居中处,仅标数字,不得作其他任何标识;除此之外,页眉、页脚处不得划线或作其他任何标识。

  五、统一采用胶装方式装订,封面、侧封和封底均采用A4规格白色复印纸。

  六、版面整洁、字迹清楚,不允许涂改,不得出现手写,不得出现任何与判断投标人身份相关的标识或暗示(如企业名称、人员名称、单位地址和曾经完成的项目名称、企业级别、获奖称号或业绩以及与企业相关的花纹、水印、图案或符号等);也不得采用任何不符合常规、有别于其他投标人的特殊做法。有关投标人的自称均应当统一为“我单位”,不得出现“我公司”、“我集团”、“集团公司”、“总公司”、“第×公司”等自称;对以复印件形式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与判断投标人身份相关的标识(如企业名称、人员名称、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应当先用白纸条予以遮蔽再行复印。

  七、技术标暗标的正副本中,除了投标人名称、签章、签字等标识性内容以及正本可以使用彩色字体和彩色图文以外,其他内容应当保持一致;所有正、副本应当分别单独装订,并装订成一册(不得分册)。

  八、投标人在编制技术标暗标时应当注意控制内容篇幅和装订厚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