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来源:佛山市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2-11-03 11:31:21 字号: 分享至:

为进一步建立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制度,落实职工和城乡居民分类保障要求,推进实现市委“515”高质量发展战略目标,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1〕56号和《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医疗保障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佛府办〔20226)文件精神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2022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一、起草背景

(一)落实上级关于基本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制度改革要求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31日印发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省《办法》要求各地市根据省《办法》要求进一步完善政策、加强管理,同步调整普通门诊统筹和个人账户政策,对本市现行政策中不符合省《办法》要求的内容进行规范,妥善处理好改革前后的政策衔接。

(二)回应市民现实就诊需求和社会关切。在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平稳运行的基础上,结合基金安全及可持续性发展,通过完善调整政策,切实解决参保人市内跨区享受基本医保普通门诊待遇等问题

实施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分类保障改革。本次门诊共济保障政策制定遵照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居民)、职工参保人“管理方式一致、实施分类保障”的原则,对待遇和管理进行全面优化提升。其中,居民和职工参保人的保障方式、支出范围、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保持一致,主要在年度支付限额三级医疗机构、未定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个账待遇上体现差异。

(四)实现门诊共济保障改革目标。不断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高居民医保基金使用效能,增强居民医保基金对普通门诊统筹和门诊特定病种的保障能力。

二、主要内容

(一)章节内容。《细则》共分为四章,分别为“总则”“待遇保障”“管理服务”“附则”,共二十一条,对门诊共济保障的文件依据、基本原则、适用范围、部门职责、待遇标准、支付范围、协议管理、就医管理、医保支付、费用结算、就医服务、基金收支管理、基金监管等予以明确和规定。

(二)完善优化要点。《细则》围绕支出范围、待遇保障、就医管理、结算管理4个方面对现行政策进行完善优化。

1.支出范围。

1)调整医保普通门诊保障目录范围。按照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用耗材目录规定的支付范围执行。

2)修订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费用比例(以下简称纳入比例)。

甲类药品纳入比例100%,乙类药品纳入比例95%

诊疗项目纳入比例100%。其中,《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规定需要个人先自付的项目,纳入比例为90%

医用耗材纳入比例90%。其中,透析治疗材料单价500元及以下的,纳入比例为100%

异地普通门诊的支付范围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2.待遇保障。

3)新增门诊转诊待遇保障规定。参保人经选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转诊,30日内到非选定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基金按转入就医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应级别的支付比例进行支付。

4)完善门诊急救和抢救待遇标准。参保人因急救和抢救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一是基金按急救和抢救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对应级别的支付比例进行支付;二是医保支出费用不计入普通门诊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直接计入居民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三是该情形下不做选点要求,市内、市外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皆可报销。

5)取消了每天只能享受一诊次的基本医保普通门诊待遇限制。

6)设定普通门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是在职职工的80%。对只选定1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门诊定点并与其签约家庭医生服务协议的参保人,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10%

7)明确中途参保、转换身份的参保人待遇。一是中途参保的,执行当年度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待遇限额不按月折算二是由职工医保转换为居民医保的,以在职职工医保普通门诊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扣除已发生费用后享受待遇。

8)明确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在备案有效期内,可同时享受参保地门诊待遇

3.就医管理。

9)普通门诊实现跨区就诊待遇。参保人原则上在全市范围内选择定点医疗机构,不再限定只在参保区内享受待遇。选定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数量不超过3家,其中选定至少1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内可变更数量不超过3家。

10)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实行定点就医。异地长期居住参保人可在备案地及参保地共选定不超过3家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就医,其中至少1家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备案地选点需为已实现基本医保异地联网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

4.结算管理。

11)增加医保门诊医疗费用补记账和零星报销规定。



政策原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