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医疗保障局 佛山市卫生健康局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推进部分国家谈判药品门诊特定病种治疗外购用药保障及相关医保支付事宜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佛山市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0-12-28 16:17:24 字号: 分享至: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19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73号)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推动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做好慢性病用药供应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医保发〔2019〕27号)等文件精神,做好慢性病用药供应保障,拓展参保慢性病患者用药购药渠道,进一步规范药品流通和使用,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下简称国谈药品)的使用管理,我局结合我市实际,研究起草了《佛山市医疗保障局 佛山市卫生健康局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推进部分国家谈判药品门诊特定病种治疗外购用药保障及相关医保支付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制定的必要性

  《佛山市医疗保障局 佛山市卫生健康局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推进部分国家谈判药品门诊特定病种治疗外购用药保障及相关医保支付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之举是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的充分体现,我局制定该《通知》,积极推动了2019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创新、完善了医保结算管理模式,推进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实现医保信息系统直接结算,提升精细化管理能力和水平,同时有利于做好慢性病用药供应保障,拓展参保慢性病患者用药购药渠道,进一步规范药品流通和使用,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的使用管理。

  (二)制定的可行性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部分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特定病种治疗外购用药相关医保支付事项的通知》(佛人社[2018]173号)和《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卫生计生局关于部分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特定病种治疗外购用药相关医保支付事项的通知》(佛人社[2019]11号)实施至今,政策运行良好,且未收到相关投诉,本《通知》在前两份文件基础上,增加了门诊特定病种、外购药品和外购药定点药店范围等,进一步保障了参保人的利益。该《通知》的制定具备现实可行性。

  二、主要内容说明

  (一)关于门特病种药品、外购药定点药店范围等问题

    本《通知》在《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部分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特定病种治疗外购用药相关医保支付事项的通知》(佛人社[2018]173号)以及《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卫生计生局关于部分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特定病种治疗外购用药相关医保支付事项的通知》(佛人社[2019]11号)基础上,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增加了门诊特定病种药品清单内容以及门诊特定病种范围,同时为了体现公平性、竞争性,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了外购药定点药店范围,进一步保障了参保人的利益,体现公平公正。

  (二)实现参保人员与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结算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法律早已有对定点零售药店与医保经办机构实行直接结算的提法,本《通知》的出台,除贯彻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外,更是落实法律有关要求的体现,推进依法行政。我局在《通知》出台过程中,积极协调医保经办机构等有关单位,作出了多方的努力,实现了直接结算管理,此举更好的方便了参保人员。



  佛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