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医疗保障局转发关于做好医保药品单独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

来源:佛山市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3-08-30 10:54:16 字号: 分享至:

市社保基金管理局,市医疗保障局各分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保药品单独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3〕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做好贯彻执行。

    一、我市参保人在选定的普通门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单独支付药品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单独支付,不设起付线,不纳入门诊统筹按人头包干额度,不单独设立最高支付限额,直接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按我市普通门诊统筹支付比例执行。

    二、我市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单独支付药品费用,不列入当次住院的医疗总费用核算范围。参保人住院的医保待遇执行我市现行政策。

    三、符合省规定的单独支付药品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按规定纳入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健康·佛医保”商业健康补充保险等支付范围。

    四、医保单独支付药品范围按照《2023年广东省医保药品单独支付范围(试行)》执行,单独支付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与医保药品目录一致,执行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

    五、我市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单独支付药品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个人负担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与参保人结算。

    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限2年。由于该政策涉及全省医疗保障信息系统改造,具体落实时间以全省统一的单独支付功能上线日期为准。


    附件: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保药品单独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3〕24号)



 佛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8月29日       

附件下载: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保药品单独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