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新冠病毒检测价格及疫苗注射结算标准等事项的通知
市社保基金管理局,市医疗保障局各分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2〕5号)、《广东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关于调整新冠病毒检测价格及疫苗注射结算标准等事项的通知》(粤防疫指办函〔2022〕19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冠病毒检测包括核酸及抗原检测,其费用构成为检测服务费和检测试剂费用。现将我市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核酸单样检测服务费价格降至每人份20元,检测服务及试剂费用总和不得超过每人份28元;核酸混合检测价格统一降至每人份6元;抗原检测服务费价格降至每人份5元,检测服务及试剂费用总和不得超过每人份15元,详细见附件。
上述价格为全市最高指导价,不区分医疗机构类别和等级,不区分普检快检,不区分混合检测比例,价格不得上浮,医疗机构可以下浮执行。新冠病毒核酸及抗原检测试剂按照实际购进的集采中选产品价格执行。
二、群众单纯进行核酸、抗原检测的,医疗机构不得收取门诊诊查费(含一般诊查费);群众自测抗原的,医疗机构不得收取抗原检测服务费用。
三、新冠病毒疫苗注射医保结算标准由每次9元(含注射器)调整为4.5元(含注射器)。
四、坚决杜绝以经济效益为目的提供新冠病毒检测服务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利益和健康安全。非公立医疗机构和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新冠病毒检测服务,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参照公立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检测价格执行。
五、市医疗保障局各分局要加强医药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依职责督促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严格落实价格政策。对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检测的收费行为、价格公示、政策宣传等开展专项检查,针对“不按规定收取门诊诊查费、违规收取抗原检测费用”“服务按多人混检进行、收费套用单人单检价格”等情况进行常态化检查。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销售的新冠抗原检测试剂价格开展专项监测,对违反医用耗材集采规定、线上线下存在不公平高价的情况进行常态化检查。各分局在7月31日前将专项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市医疗保障局。
本通知自2022年4月8日起执行。
附件:新型冠状病毒检测项目及价格表
佛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