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医疗保障局 佛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佛山市卫生健康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0-02-12 17:20:57 字号: 分享至:

市医疗保障局各分局,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各区税务局,各区卫生健康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作出的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保障和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0〕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疫情以来确认疑似和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参保患者,因救治该疾病发生的门急诊、留观医疗费用以及住院医疗费用(含确认前按规定救治相关医疗费用),取消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门诊和住院均按95%报销比例支付,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因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报销的医保额度不列入当年度个人医保支付限额。对于我市收治的非本市医保参保患者,异地就医医保支付的费用由我市医保、社保部门通过对我市定点收治医疗机构预拨周转金的形式先行垫付。医保、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加强信息互通,做好异地就医参保患者信息记录和医疗费用记账,疫情结束后按国家部署统一清算。

  二、疫情期间,为避免人员聚集,防止交叉感染,在不违反卫生健康部门处方管理规定和相关病种临床诊疗规范的前提下,按照“临床必需、安全有效”的原则,支持医疗机构根据患者实际情况,合理增加单次处方用药量,减少病人到医疗机构就诊配药次数;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经诊治医院医生评估后,支持将处方用药量放宽至3个月,保障参保患者的用药需求。为了规范长处方管理,原则上参保人须在药物使用余量一周内方可开具下一次长处方。

  三、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如期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用的,允许企业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待遇。相关人员在此期间除享受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特殊政策外的其他医疗费用的医保、生育待遇仍按《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执行,因疫情影响导致的医保连续缴费年限中断不影响参保人年度医保最高支付限额。

  本通知有效期至疫情响应结束时终止。

  附件: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  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

  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0〕7号)


佛山市医疗保障局              佛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佛山市卫生健康局

2020年2月12日



附件下载: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0〕7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