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开征求《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反馈

来源:佛山市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1-04-30 17:25:29 字号: 分享至:

   《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自2021年4月2日至2021年4月19日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经反复研究,现将征求意见采纳情况反馈如下:

《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众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表
序号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1我觉得不应以病种区分准入,应加入以行动能力为主要因素等实际情况,有些残疾人行动不便去看病非常困难但他不一定患有你们所列出来的病种,看病难使病况拖延病情恶化。要是能有医生能定期上门会对他们有很大的帮助。(“月下之瞳”<1806021611@qq.com>部分采纳。病人有治疗、康复、护理等需要才能开设家庭病床,故需要考虑疾病等因素。办法中已同时引入照顾需求等级评估,以病种进行区分不是唯一判定标准。
2第九条 【待遇标准】中“参保人建床期间,不能同时享受普通门诊或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建议参保人可以享受在非家庭病床所在医院的外院门诊特殊药品的医保待遇,原因是部分参保人需要服用的某些药在家庭病床科所在医院缺药,只能去外院开药。                            采纳。办法第二十一条已有相关规定明确。
3第十七条【服务要求】“每一个家庭病床服务组同期管理家庭病床数量不得超过30张床”不合理,建议每一个家庭病床服务组同期管理居家家庭病床数量不超过70张,养老机构家庭病床不超过100张。部分采纳。采纳市卫健局的意见建议,调整为50张。
4开设家庭病床条件(二)改为:“生活自理能力障碍,且符合以下疾病或情形之一”删除“照顾需求等级评定达到照顾3级及以上”
说明:建床标准过于复杂化,不利于建床;让符合建床病种且生活自理能力障碍但未达等级评定照顾3级的病人获得及早的康复治疗,提高康复效果,提高参保患者的生命质量。
不采纳。办法规定的“照顾需求等级评定达到照顾3级及以上”,已明确了建床标准,可标准化判断失能情况,且更有利于临床实际开展工作。
5年度医疗费用清算规则(五)修改为:“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差额部分按100%的标准支付:医疗服务项目费用(说明含检查化验费用)占年度家庭病床医疗总费用比例达到50%(原60%)(含)以上…”。同时删除年度医疗费用清算(八)“医疗服务项目费用统计…不含检查化验费用”。
说明:结合我院家庭病床实际运行的费用结构情况。
不采纳。该规定意在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家庭病床医疗服务的实施质量,让参保人切实享受到家庭病床的医疗服务。
6医疗费用清算规则2修改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差额部分按70%(原50%)的标准支付…”
说明:参照近几年较合理的年度清算比例。
7建议:清算规则增加对居家建床达60%以上的医疗机构奖励年度家庭病床基本医保统筹结算额度的19.85%(2020年我院出诊费占医疗收入占比)。
说明:1、清算规则(五)1点,当医保统筹基金接近或等于100%时,此清算规则无意义,不能体现年度清算时对居家建床的政策鼓励。
2、结合我院家庭病床情况: 每月开展3百多张床,均为居家建床,且多为楼梯房,距离最远的离医院达10公里,医务人员使用的交通工具以摩托车、电动助力车为主,公交车、自行车为辅,出诊费收费17元/人,而根据我院2020年家庭病床出诊测算,出诊一次的成本费为162.02元,出诊收费过低,服务成本过高,需通过一定的政策补偿居家建床的高服务成本,体现居家建床医务人员的服务价值,有利于提高医务人员对居家建床的积极性,且能体现居家建床医务人员的劳务价值。
不采纳。家庭病床巡诊费涉及价格收费问题,暂不在该办法予以规范,依照目前相关规定执行。后续将开展调研,结合国家、省最新文件规定精神及公卫政策等情况,会同卫健等相关部门再行商议。
8提高家庭病床巡诊费(目前仍使用2005年的标准,每次17元,上海浙江一般在60元以上),提高部分纳入医保报销。
9降低建床门槛,患者建床条件的评定应统一、简化、优化;(照顾级别评定不适用家庭病床的诊疗,只适用于家庭病床的护理)。部分采纳。办法规定的“照顾需求等级评定达到照顾3级及以上”,已明确了建床标准,可标准化判断失能情况,且更有利于临床实际开展工作。照顾需求等级评估是建床准入的标准,而不是用于指导家庭病床的诊疗,家庭病床的诊疗应如实按临床诊疗规范执行。
10家床科患者一般多病共存,应减少限制药品;(患者在医院住院期间社保不予报销的部分药品办理家庭病床以后应按照社保级别给予报销,以利于患者了解明白家庭病床在诊疗当中社保给予的报销福利)不采纳。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制定、管理权限在国家和省,各地市不得自行变更。
11应该有政策鼓励开展居家建床,切实解决居家老年人的就医难问题。采纳。办法中家庭病床年终清算规则已经包含居家建床鼓励政策。
12因病情反复,多次住院的患者应取消每年建床四期的限制。采纳。办法无年度建床期数限制。
13患者只要近五年内在有医疗资质的医院诊疗诊断明确,就符合办理家庭病床,不需要用医院级别作为限制。采纳。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已做规定。
14第4页第七条第(五)点建议修改为“照顾需求等级评定结论有效期届满但未按规定重新评定或经重新评定照顾需求等级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标准的;”。部分采纳。相关条款已改写为“建床治疗期间,参保人照顾需求等级发生改变的”。
15第5页第九条建议修改为“……按甲类药品100%、乙类药品90%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诊疗项目、医用耗材参照住院的比例纳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采纳。已在相应位置作出修改。
16第6页第十条建议修改为“家庭病床每一建床周期最长为90天,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应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重新申请下一周期。”采纳。已在相应位置作出修改。
17第6页第十一条建议修改为“……按床日平均定额结算标准每月结算,在定额结算额度内按每月实际发生的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报销金额的5%预留作为质量保证金后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年度结束后再按规定清算。”采纳。已在相应位置作出修改。
18第7页第十二条第二段建议修改为“……实行统一的床日平均定额结算标准……”。采纳。已在相应位置作出修改。
19第8页第十九条建议修改为“家庭病床定点医疗机构应如实在医保信息系统对参保人的照顾需求评定等级、建床类型(居家家床或机构建床)和建床地点进行准确标识。”采纳。已在相应位置作出修改。
20第9页第二十一条第2段建议修改为“……家庭病床的床日平均定额结算标准是指……”。采纳。已在相应位置作出修改。
21第11页第(一)点建议修改为“……参保人年度建床享受家庭病床待遇天数……”不采纳。原文已清晰表述。
22第12页第(八)点建议修改为“……的诊疗项目纳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不含检查化验费用。”采纳。已在相应位置作出修改。
23第13页第(九)点建议修改为“居家建床医疗总费用统计范围为参保人在非机构(含养老服务机构、医养结合机构)建床产生的家庭病床医疗总费用。”不采纳。原文已清晰表述。
24优化撤床条件
《征求意见稿》中第七条【撤床条件】第五点描述为:“照顾需求等级评定结论有效期届满但未按规定重新评定或经重新评定照顾需求等级发生改变的;”
我司建议删除照顾需求评定结论有效期,并通过协议管理的方式要求医疗机构对病人的照顾需求进行动态评估。建议理由如下:
1.《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定规范》没有有效期标准。
在《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定规范》(DB44/T 2231—2020)中,无照顾需求评价评定结果有效期标准,仅有“首次评估(3.3)、动态评估(3.4)及复核评估(3.5)”三个概念。
2.通过协议管理促进医疗机构进行动态评估。
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服务的提供者,需要定期了解、评估病人的实际照护需求,制定针对性的治疗护理方案,以帮助病人恢复健康、重新投入到社会生活当中,这是医疗机构在制度中所必须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因此建议在协议管理中,加入医疗机构需要动态评定病人的照顾需求,让参保人可以享受到最符合需要的医疗护理服务。
采纳。相关条款改写为“建床治疗期间,参保人照顾需求等级发生改变的”。另,协议管理内容不在本办法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