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市场监管局通过法定途径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信访诉求清单(试行)

来源:佛山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0-02-21 10:45:21 字号: 分享至:

  为进一步厘清信访与其他法定途径之间的受理范围,保障群众合理合法的信访投诉请求能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处理,现制定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法定途径处理信访诉求清单。

  一、不服我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一)具体投诉诉求。

  行政相对人或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不服我局作出的以下行政许可行为:企业登记注册审批;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审批;化妆品生产许可审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计量标准器具核准;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许可审批等。

  (二)法定途径。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

  二、不服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一)具体投诉诉求。

  行政相对人或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不服我局作出的以下行政处罚行为:对违反商标、专利、广告法律法规的案件及网络商品交易和有关服务违法、走私贩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违法行为及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罚;对违反标准、计量、产品质量、认证认可、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对违反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对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传销、违法直销等行为的处罚。

  (二)法定途径。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

  三、不服我局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

  (一)具体投诉诉求。

  公务员对我局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

  (二)法定途径。

  复核、申诉。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

  四、举报违法行为线索

  (一)具体投诉诉求。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依法向我局反映以下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对无照经营行为的举报;对违反登记事项行为的举报;对企业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管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举报;对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举报;对合同违法行为的举报;对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的举报;对广告违法行为的举报;对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的举报;对销售不合格食品(食用农产品)违法行为的举报;对交易市场开办者未严格执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行为的举报;对无证生产经营医疗器械行为的举报;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举报;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举报;对短斤缺两行为的举报;对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举报;对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的举报。

  (二)法定途径。

  线索核查、立案查处、行政处罚。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

  五、投诉消费权益争议

  (一)具体投诉诉求。

  消费者反映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

  (二)法定途径。行政调解。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等。

  六、检举我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一)具体投诉诉求。

  反映我局工作人员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滥用职权违规审批、核准和备案;违反规定摊派或收取财物等。

  (二)法定途径。

  行政监察举报。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七、反映我局政府信息公开有关问题

  (一)具体投诉诉求。

  认为我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义务,或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法定途径。

  向广东省市场监管局或者佛山市政府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

  八、信访事项

  (一)具体投诉诉求。

  对我局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市市场监管局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二)法定途径。

  信访。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信访条例》等。

  备注:

  1.本清单仅列举群众反映较多的信访问题;

  2.随着法律、法规制定(修订)、政府机构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信访问题分类、处理途径、职能归属等将可能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