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五部门联合修订印发《佛山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来源:佛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布时间:2023-01-06 17:25:08 字号: 分享至:

  为解决好烈属、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等革命功臣和伤病残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近日,佛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医保局5部门联合修订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主要进行了三个方面的修订:一是调整部门职责分工;二是提高医疗补助标准;三是明确优惠减免项目。

  《办法》的适用对象为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残疾退役军人、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含铀矿开采部队人员),以及“五老”人员(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堡垒户、老苏区干部)。

  《办法》按照“待遇与贡献匹配、普惠与优待叠加”原则,健全完善了优抚对象“保险+救助+补助+优待”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享受城乡医疗救助,优抚对象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的基础上,按规定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和就医优待。

  优抚对象在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的基础上,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优抚对象在市内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按政策完成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报销基础上结算的“个人自付”部分,按不同属别对照相应标准给予医疗补助。

  优抚对象到佛山市内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按规定享受优待服务。《办法》进一步拓展和规范了优待内容,新增优抚对象就医享受优先检查、优先缴费2个优先服务项目,根据医疗服务价格目录的最新政策和表述,结合我市实际,调整规范了B超常规检查费等优惠减免项目。同时,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采取更多更优的减免措施。

  可点击以下链接,查看《佛山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全文:http://www.foshan.gov.cn/gzjg/fsylbzj/zwdt/tzgg/content/post_54849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