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轨道交通局关于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三号线工程卫生学检测评价服务项目(3124标)投诉处理决定书

来源:佛山市轨道交通局 发布时间:2022-05-23 10:27:12 字号: 分享至:



广州市赛特检测有限公司:

  2022年4月15日,我局收到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转来你司投诉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三号线发展有限公司在“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三号线工程卫生学检测评价服务项目(3124标)”中存在违规定标的问题。经我局研究核查,我局已于4月15日完成受理,并发出了《投诉受理通知书》。同时,按规定调取有关过程资料,现依法作出本《投诉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一、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

  (一)投诉人:广州市赛特检测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高科路37号自编C栋418

  (二)被投诉人: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三号线发展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魁奇二路佛山地铁大厦19楼1911室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一)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在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三号线工程卫生学检测评价服务项目(3124标)中“不参考交易中心原评标结果,随意自行违规套用评定分离法,不依据招标文件载明的定标办法,私下随意定标”;2.被投诉人“定标报告中并未含《票决定标综合打分表》,未进行打分表公示,只有一个没有分数的最终结果”;3.定标法打分表中价格仅占10%(第一名与第三名差距仅1分),评标评审分数占50%(第一名与第三名差距超1分),无法支撑原评分第三名的定标候选人为中标人;4.被投诉人定最低价中标违反政策要求,无法保证项目完工质量;5.被投诉人“抛弃择优原则,违规选择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无法保证民生工程顺利开通”;6.被投诉人“曲解评定分离法,私自选择排名最末实力最差且无任何经验的单位作为中标人违背常识,定标决策人员徇私舞弊、违规插手、干预投标结果、存在暗箱操作甚至利益输送”;7.被投诉人“对异议答复时间超过3天,程序违规,影响定标结果公正性”。

  (二)主张:1.详细调查被投诉人违规定标问题;2.彻查暗箱操作和利益输送等违法违纪问题;3.本次定标结果无效,通过公正第三方组成定标委员会选择经验丰富得分最高的单位为中标人。

  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被投诉人认为

  (一)招标人已严格按照《佛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等七部门关于规范应用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定标分离办法的通知》(佛政数〔2021〕3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项目定标原则并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载明。定标委员会在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见证的情况下,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定标原则开展定标工作,过程合法合规。

  (二)招标人已严格按照《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定标分离操作导则》(佛政数〔2020〕25号)相关规定办理本项目定标结果公示。

  (三)本次公示的最终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业经评标委员会评审通过,接受评标委员会评审的认定。

  (四)关于投诉人提出的交通工程卫生学检测评价的业绩、项目负责人轨道交通工程卫生学检测评价经验等相关内容,并未纳入该项目招标文件定标方法评审因素,定标委员会严格按定标方法规定的评审因素进行评审,不存在投诉人所述的招标人抛弃“择优”原则的行为。

  (五)项目定标在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见证及招标监督小组派员现场监督下开展,不存在对工程投标违规插手、干预投标结果、暗箱操作及利益输送问题。

  (六)投诉人于4月8日下午16时左右正式提交纸质质疑函。收到质疑函后,我司立即组织相关部门核查;质疑函回复于4月11日上午启动公司内部发文审批流程,最终于4月12日上午印发。受我市疫情防控影响,质疑函回复原件于4月12日上午寄送投诉人,同步电子扫描件通过电邮形式发送投诉人。由于跨周末及对发文审批耗时预判不足,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投诉人的质疑,后续我司将加强流程管理以及工作预判,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被投诉人请求:驳回投诉人不实投诉及相应请求。

  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我局受理该投诉后,调阅项目所涉《招标文件》、部分《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定标情况相关材料》等,认定事实如下:

  (一)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条款6.3、7.2.2项已载明评标定标相关办法及规定,定标阶段已经按照评标评审得分的权重50%记入定标打分结果;根据《定标情况相关材料》中所反映的定标打分情况,未发现超出原招标文件载明的定标打分方法的情况。

  (二)未发现被投诉人违反《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定标分离操作导则》(佛政数〔2020〕25号)中“定标结果公示”的有关规定。

  (三)根据本项目定标打分表所涉评审因素及最终打分结果中,其中“评标评审得分(权重50%)”、“服务响应度(权重10%)”两项因素中投诉人获评分数高于其他定标候选人,最大得分差距为3.6分;“信用状况(权重10%)”三名定标候选人获评分数一致;“价格(权重10%)”、“检测方案(权重10%)、“安全管理架构及措施(权重10%)三项因素中中科检测技术服务(广州)股份有限公司获评分数稍高于与其他定标候选人,差距在4.5~9分不等,综合以上,定标评审打分后中科检测技术服务(广州)股份有限公司排名第一,后定标委员确定综合得分第一名者为中标候选人。未发现定标法综合得分不能支撑确定中标候选人的问题。

  (四)根据项目《评标报告》,评标专家组根据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对所有投标人的经济标进行了确认及评审评分,评标专家组认为投标人投标报价符合招标文件等要求,不属于否决投标的情形,应予支持

  (五)根据中科检测技术服务(广州)股份有限公司递交的投标文件及评标专家组的“资信标”评审评分,专家组一致评分为17.5分(总分20分),其“同类项目业绩”获满分,应理解为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单位,“选择一家不符合要求的单位”不实;另中科检测技术服务(广州)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的合同显示该司有交通工程卫生学检测评价的业绩,“中标单位无任何交通工程卫生学检测评价的业绩”不实。未发现被投诉人“抛弃择优原则,违规选择不符合要求的单位。

  (六)根据单位职责及掌握证据材料情况,暂未发现“违规插手、干预投标结果”之情况。如投诉人掌握相关证据,可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七)投诉人于4月8日下午16时许向招标人提出异议(递交纸质质疑函),被投诉人于4月12日作出答复(通过邮箱发送和纸质邮寄,邮件发送显示时间为4月12日14时34分),被投诉人未能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同时,定标程序早于异议答复环节且定标评审因素确定,定标评审评分(结果)不受后续异议答复“超时限”所限,“异议答复超时限”不等同“定标结果不公正”

  五、处理意见及依据

  综合以上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13、676、698、709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第11号令)及省、市招标投标相关规定,我局决定:

  (一)驳回投诉人“违规定标、定标结果无效投诉。

  (二)经查,招标人“未能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问题属实,已责令其在今后工作中改正,并要求其依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如对上述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佛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感谢你(们)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佛山市轨道交通局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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