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规定(修订稿)》政策解读

来源:佛山市轨道交通局 发布时间:2020-12-31 17:19:24 字号: 分享至:

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规定

《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规定(修订稿)》(以下简称《规定》)经十五届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发布,《规定》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一、出台背景

市政府于2012年10月印发了《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规定》(佛府办〔2012〕79号),在加强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行为,提高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水平方面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在执行过程中也还是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未能对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立项、勘察设计管理、用地规划许可及用地批准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期工程管理、施工许可、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工程建设管理、工程验收管理、控制区保护管理、站点与周边物业连通接口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进行系统全面的规定,特别是依靠现有工程建设项目的规章制度存在报批报建较为困难、审批流程复杂、审批时间长、审批手续互相约束、项目审批滞后于工程建设等问题,导致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未批先建,建设管理风险突出、管控压力大。为有效解决存在的问题,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和机构改革,亟需对原《规定》进行修订。通过全面梳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从不同阶段提出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工作内容、各方职责、工作时限等规定,理顺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管理和报批报建的环节和流程。 

二、主要内容

(一)重新明确了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城市轨道交通从规划、立项、勘察设计到建设施工涉及多个部门。结合机构改革,《规定》重新明确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指挥部是市政府统筹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工作的议事机构,市轨道交通局为全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管理及审批工作。

(二)明确了建设管理单位职责。明确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履行项目建设管理主体责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实行全过程负责。

(三)明确了线网规划编制和报批的要求。《规定》明确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由市自然资源部门牵头,会同市轨道交通部门进行编制,并规定进行报批。同时对,线网规划批准后需开展各项工作进行了规定。

(四)明确了立项工作的责任主体。《规定》明确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由市轨道交通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由建设管理单位组织开展。

(五)明确了勘察设计管理的要求。《规定》明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设计应依次勘察总体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并对初步设计报批流程和概算审批时限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六)明确了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要求。《规定》明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按照地上工程、地下工程、地下区间工程分层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明确了前期工程管理的相关要求。《规定》对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征地拆迁、交通疏解、绿化迁移、管线迁改等前期工作的管理的相关要求进行了明确。

(八)明确了施工许可证的办理要求。《规定》明确城市轨道交通施工许可证由建设单位分阶段、分工点或分区间申请进行办理。

(九)明确了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的相关要求。《规定》对城市轨道交通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进行了原则性的要求。

(十)明确了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要求。《规定》明确了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工程招标、安全质量、危大工程、扬尘、渣土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十一)明确了工程验收管理的相关要求。《规定》明确城市轨道交通验收分为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竣工验收,并对验收的组织、程序和竣工验收备案进行了规定。

(十二)明确了控制保护区管理的相关要求。《规定》明确为保护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设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线路保护区和控制保护区,并对工程建设阶段地铁保护的相关要求进行了规定。

(十三)明确了站点与周边物业连通接口管理的相关要求。《规定》明确了连通接口的建设和管理应遵循“服务大众、鼓励接入、合理规划、功能兼顾、规范管理”的原则,并对连通接口建设和管理的相关要求进行了规定。

(十四)明确了应急管理的相关要求。《规定》明确了应急管理应遵循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企地衔接、动态管理的原则,并对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管理、培训和演练、应急经费和资源保障等方面的管理进行了规定。

《规定》出台后,市轨道交通局将牵头制定一系列配套政策,保证《规定》条款的落实施行,保障我市轨道交通工程顺利推进和依法合规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