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本「社会生活百科全书」与你息息相关!

来源:佛山市轨道交通局 发布时间:2023-05-30 08:59:05 字号: 分享至:

  2023年5月28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三周年纪念日。今年5月,也是我国第三个“民法典宣传月”,此次宣传月活动主题为: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

民法典: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涵盖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所以又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地铁是城市的交通大动脉,是市民出行的主要工具之一。每年,佛山市轨道交通局都会运用资深优势和平台开展民法典的普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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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民在乘坐地铁时

  有哪些涉及《民法典》的内容呢?

  今年的民法典宣传月

  让我们再次一起学习这本

  “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01「法条链接」场景一

问:乘客在地铁车门即将关闭之际,乘客为了不错过地铁而“冲门”上地铁车厢,但被正要关闭的车门夹住导致受伤,地铁公司作为经营者是否需要担责?

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若地铁公司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于乘客“冲门”上地铁而导致的受伤,地铁公司是无需担责的。地铁公司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在于地铁公司在地铁车厢及站台亦设置是否有提示灯、提示音告知乘客车厢门即将关闭,是否张贴安全标识,是否配备相应工作人员提供安全保障服务。若地铁公司均已做到上述安全警示,视为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此情形下,由于乘客自己忽视安全提示,忽视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而导致的自身损害应由乘客承担责任。

因此,并非只要事故发生在公共场所或经营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就必须承担责任,而要看经营者或管理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特别强调的是,安全保障义务并不是无限度、无条件的责任,广大群众应树立安全意识,为自己的人身安全负责。

因此,广大群众在出行时应当树立安全意识,乘坐交通工具“不抢上、不抢下”,为自己的人身安全负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02「法条链接」场景二

问:乘客担心地铁安检会泄露自己的隐私,因此不想配合地铁安检,那地铁安检是否依法有据?如果乘坐地铁不配合安检,有什么后果?

答:地铁安检的目的是检查乘客及其行李物品中是否携带可能对列车运行和乘客人身安全造成安全隐患的违禁品,确保人民大众的安全出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地铁运营单位对乘客随身携带的物品有安全检查权,地铁乘客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接受安全检查,包括遵守地铁公司制定的安检流程,比如随身携带的行李或包袋通过X光安检机进行初检,初检有嫌疑的需接受手检。若经地铁运营单位劝说,乘客坚持不配合检查的,那么地铁运营公司有权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且有权拒绝搭乘该乘客。但同时,乘客的安检信息应得到有效保护,地铁运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泄露。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八条

       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  

       旅客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九条

       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乘客乘车规范,乘客应当遵守。拒不遵守的,运营单位有权劝阻和制止,制止无效的,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禁止乘客携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运营单位应当按规定在车站醒目位置公示城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

  
《民法典》护航美好生活

  建设法治社会需要每一位公民的参与,《民法典》与百姓衣食住行息息相关,学法懂法需要点滴积累,希望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有越来越多的市民知法懂法,“典”亮未来的每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