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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000010220/2018-00250 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市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09-25
名称: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文号: 佛府办〔2018〕27号 发布日期: 2018-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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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日期:2018-09-25  浏览次数:-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 “三旧” 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治理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佛府〔2017〕2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以城市更新为抓手,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划统筹、公共优先、利益共享、公平公开”的基本原则,逐步搭建科学合理的城市更新规划体系、管理体系、政策体系,实现城市形态提升、空间布局合理、产业结构优化、人居环境改善、公共配套完善,着力推进城市治理现代化,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更新范围,界定更新类型 

  (一)本实施意见所指城市更新,是指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城市更新政策要求,对特定城乡建成区(包括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居)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域,根据城乡规划和本实施意见规定进行拆除重建、综合整治、功能改变等活动: 

  1.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亟需完善; 

  2.人居环境恶劣、环境污染严重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3.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乡规划实施; 

  4.其它经市或区级人民政府认定属于城市更新的情形。 

  (二)对城市更新项目实行分类管理,根据项目改造模式可分为综合整治类、功能改变类、拆除重建类、生态修复类、局部加建类及历史文化保护类。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健全规划体系,突出规划引领 

  (一)城市更新规划体系分为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三个层次。其中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明确城市更新的重点区域及更新方向、目标、时序、总体规模和更新策略。 

  城市更新单元是指城乡建成区中满足本实施意见第一部分第(一)条所规定情形,在尊重产权边界,保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整的前提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综合考虑道路、河流等自然要素所划定的具有一定面积(其中拆除重建的规模应不小于1公顷)、相对成片的城市更新区域。一个城市更新单元可以包括一个或多个城市更新项目。 

   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应包含完整的规划独立占地的城市公益性项目用地,城市更新单元内可供无偿移交给政府,用于建设公益性项目的独立用地应大于3000平方米。城乡规划或者其他相关规定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 

  不满足以上条款规定条件,但基于鼓励产业转型升级、完善公共设施、村级工业园整治提升等原因,确需划定城市更新单元的,可进行专题说明。 

  (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编制、审批。 

  经批准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局部调整的,视为对已批控规的修改;不涉及控规局部调整的,视为编制地块开发细则。 

  经批准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是出具规划行政许可、实施相关规划建设管理的依据。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应符合《佛山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技术规定》,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更新项目的具体范围、更新目标、更新模式、开发时序和规划控制指标; 

  2.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用地的功能、产业方向及布局; 

  3.基于交通承载力、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承载力、人居环境承载力、经济平衡等综合测算基础上的容积率论证方案; 

  4.城市更新单元所在街坊范围内公益性设施整体统筹方案、建设容量总体平衡方案; 

  5.城市设计指引; 

  6.涉及产业升级的,应征求产业主管部门意见。 

  (三)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应在成果编制以及管理等方面加强同佛山市控规制度改革与创新成果的对接;同时,控规应对其规划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明确以下内容: 

  1.可通过拆除重建进行城市更新的用地范围; 

  2.拆除重建用地范围内应当配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类型和规模; 

  3.对于划定城市更新单元提出相关指引。 

  (四)各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本区行政区域内各类需要通过拆除重建进行城市更新的项目进行筛选,形成本区内的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经批准的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是项目认定和启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依据。 

  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实行常态化申报机制,以批次计划形式上报和审批。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报批以3个月为周期。 

  三、规范管理体系,加强组织统筹 

  (一)城市更新管理以城市更新单元为基本单位,实行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实施方案、实施监管四个阶段的全流程管理。 

  (二)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可以由权利主体、权利主体委托的单一市场主体或市、区政府委托的相关部门申报。 

  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申报必须遵循《佛山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指引》(附件3)的规定。 

  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由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联合审议,审议通过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涉及控规局部调整的还应当报市国土规划局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审批通过的,由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城市更新单元计划进行公告。 

  (三)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经批准后,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之前,计划申报主体应当向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申请对更新单元范围内的土地及建筑物信息进行核查、汇总。 

  涉及“旧厂房”更新需要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应在现状建筑物拆除完毕后按程序报批。 

  (四)经批准的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申报主体负责委托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   

  不涉及控规局部调整的,由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涉及控规局部调整的,由市国土规划局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及审查意见提交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完善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报批应在更新单元计划公告之日起1年内完成。 

  申报主体还应委托场地调查单位对更新单元按照《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4)要求开展场地环境调查评估工作,并将场地环境调查评估结论作为确定土地用途的重要条件。环境调查评估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不予批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 

  (五)实施方案的编制应以经批准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为依据,主要包括改造地块基本情况、规划情况、土地利用现状情况、协议补偿方案、土地整合方案以及征收方案、拆迁安置方案、分期建设方案、公益性设施及用地建设和移交方案、实施主体形成方案、完善历史用地方案等编制要点。 

  实施方案由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协调落实。 

  涉及到旧城镇、旧村居改造的,还需在编制社会风险评估后方可启动项目改造实施工作。 

  (六)城市更新单元内项目拆除范围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所有权利主体通过以下方式将房地产的相关权益转移到同一主体后,形成实施主体。 

  1.权利主体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成立或者加入公司; 

  2.权利主体与搬迁人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3.权利主体的房地产被收购方收购。 

  属于合作实施的旧村居改造项目,实施主体还应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改造合作协议。实施主体应通过集体资产交易平台公开选取,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民主表决的形式确定。 

  无法将相关权益转移到同一主体的,也可由各区人民政府作为协商的组织者和协调者,组织意向改造主体与其他权利主体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意向改造主体作为实施主体。 

  (七)除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改造项目外,各区人民政府应同项目实施主体签订监管协议,明确具体监管措施及项目实施主体责任,作为项目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前提。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未按照批准的改造方案推进实施的,各区人民政府应督促项目单位整改。非政府原因,未按照改造方案实施改造并拒不整改的,取消城市更新相关优惠政策。 

  (八)建立城市更新领导协调工作机制。建立市政府统一领导、政府和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城市更新涉及的重大事项的科学论证和决策,将城市更新作为一项长期的重点工作持续系统推进; 

  建立由市国土规划、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司法、财政、人社、环保、住建、商务、审计、工商、文化、金融、税务、农业、交通、公安等部门参与的常态化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各区人民政府参照建立相关领导协调工作机制。 

  (九)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城市更新工作,依法拟定城市更新相关的土地、规划管理政策,制定城市更新相关技术规范,组织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负责审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参与编制及审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对重点项目开展方案审查、推进协调、动态跟进和督查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十)各区人民政府是城市更新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研究和拟定各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相关政策,组织编制、审查、审批和实施城市更新相关计划、规划、方案,监督和参与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验收,管理区一级城市更新专项资金等。 

  (十一)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城市更新项目入库和调整的申报,按批次报市国土规划局审查。对于拟增补或调整入库的地块,由市国土规划局依据相关规定审查通过后,方可开展更新项目的认定、实施方案及用地报批等工作;对于拟删减地块,由各区举证说明拟删减原因,确有正当合理理由的(如规划修改导致近期无法实施改造,改造地块原土地权利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实施改造等),可以进行删减,已按“三旧”改造政策完善历史用地手续,享受“三旧”改造相关政策优惠,或已计入往年改造成效的地块不得删减。标图建库项目调整及管理应纳入佛山市“三旧”改造项目管理系统。 

  (十二)城市更新项目管理以全市国土、规划信息化统筹为基底,以佛山市“三旧”改造项目管理系统为平台,将城市更新项目的申报、审批、实施、监管纳入一体化信息管理。管理系统以“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为原则,全市各级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明确专人并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项目信息将作为城市更新成效统计、评比考核、审计督查等的主要依据。 

  四、完善政策体系,提升更新动力 

  (一)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式分为政府组织实施、自行改造两类。 

  1.政府组织实施:政府通过公开方式确定项目主体,或者由政府城市更新实施机构组织实施;  

  2.自行改造:包括由权利主体自行实施、市场主体单独实施、合作实施。 

  (二)城市更新项目可采用公开出让、协议出让、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等方式。 

  涉及城市更新的供地,属政府收购储备后再次供地的,必须采用公开出让,其余可以协议出让;通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方式供地的,各区应加强对土地流转方向的监控,鼓励集体用地转为国有用地。 

  (三)城市更新中的地价计收标准应以《佛山市城市更新地价计收及收储补偿办法》为依据,详见附件5。 

  (四)各区应在城市更新项目土地出让收益(政府所得部分)中提留不少于10%,用于推进城市更新,鼓励通过将现状低效或闲置建设用地复垦、复耕的方式,推动优势建设用地要素形成集聚空间,推动用地节约集约和空间优化。 

  (五)为完善土地整合归宗,促进土地连片改造,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遵循“面积相近、价值相等、双方自愿、凭证置换”的原则,允许城市更新项目用地范围内、外地块之间的土地置换。 

  (六)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下,鼓励公有资本和社会资本参与城市更新项目的土地前期整理。涉及集体土地的需通过集体资产交易平台公开选定前期土地整理人。 

  (七)确保公益性用地的供给和落实。城市更新单元规划除满足本意见第二部分第(一)条要求,还应将不低于城市更新单元总面积15%,且在拆除重建范围内将不低于该范围面积15%的用地用于建设公益性项目,其中通过现状工业改造为经营性开发项目(不含工业提升项目),且控规编制单元范围内人均公园绿地指标未达到《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关于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严格执行公园绿地控制标准的通知》要求的,公益性项目的用地比例不得低于25%,绿地率不得低于30%。 

  经批准的自行改造项目,涉及向政府无偿移交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其他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含红线退缩用地)的改造项目,原权利人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前完成公益性用地移交工作,并负责对移交范围内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拆除,未按规定移交的,不予办理供地手续,移交的公益性用地应为国有建设用地,移交人不需为移交的公益性用地补缴土地出让金;涉及将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其他公益性项目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的改造项目,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明确优先完成公益性项目建设并无偿移交政府; 

  通过收回公开出让方式进行改造的项目,原权属人不再参与应无偿移交做为公益性用地部分的土地出让收益补偿。 

  (八)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控规及地块开发细则时应综合考虑通过建设容量转移、容积率奖励、用地置换等方式鼓励用地单位自愿将经营性用地调整为公益性用地,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九)各区政府应积极推进连片改造,按照“多规合一”的要求,注重产业的注入;同时应启动辖区内连片改造示范区建设,示范区规模原则上不应低于200亩;对示范区在调整土规、完善历史用地手续、落实城乡用地建设规模和指标等方面予以优先。 

  (十)鼓励市场参与“微更新”。通过参与租金增值收益分成,探索历史建筑使用权出售或出租等多种方式,鼓励市场参与“微更新”,改善老城区环境,加强历史保护。 

  (十一)设立专项基金。在佛山市基础设施投资基金下设立城市更新专项子基金,重点扶持历史文化街区更新、城市形态提升、村级工业园整治提升等城市更新项目。 

  (十二)加快制定适应城市更新特点的税收指引。以《广东省“三旧”改造税收指引》为依据,结合我市城市更新项目类型和改造模式,研究制定各环节中针对更新项目的税收指引。 

  (十三)贯彻落实涉及城市更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 

  (十四)按照市人大立法计划,研究城市更新地方性法规立法。 

  五、落实产业优先、加快产业升级 

  (一)激励产业发展保护区内工业提升。严格落实《佛山市产业发展保护区划定》和《佛山市城市棕线管理办法》的要求,遵循“保障总量、引导集聚、提质增效、加强监管”的原则,引导工业企业向产业发展保护区内集聚,提高产业用地效率。 

  (二)推动村级工业园整治提升。纳入《佛山市村级工业园整治提升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工业提升项目,允许兼容不超过20%的研发、租赁住房、公共配套等的计容建筑面积,相应配套设施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7%。 

  (三)制定鼓励措施,扶持工业提升。 

  1.工业提升类改造项目在符合城乡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改造后增加容积率的,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各区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符合相关要求和投资条件的,经报各区政府同意,可建设多层厂房并进行产权分割发售;  

  3.位于产保区范围内,通过自行改造进行的拆除重建类工业提升改造项目,用地面积20亩以上的,以竣工验收建筑面积对土地使用权人进行扶持,最高扶持不超过1000万元; 通过整体改貌、局部改建等方式进行的工业提升改造项目,改建工程总造价达到2000万的,对投资者按改建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进行奖励;投资者于项目竣工验收后申请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奖励资金由各区统筹。 

  (四)经各区人民政府批准,符合利用旧工业园区发展创新创造新产业扶持条件的,因园区工业技术改造、完善服务配套、发展新产业、新业态等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免予办理使用功能临时变更手续。现有过渡期支持政策以5年为限,5年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 

  (五)通过在产业发展保护区范围内建设一定规模的商品厂房,满足无独立用地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空间需要,鼓励各区在产权分割、租售限价、税费返还等方面加大优惠扶持措施,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支持实体经济。 

  六、完善相关机制、加强制度保障 

  (一)建立健全项目批后跟踪机制。跟踪已批更新单元和项目实施,以监管协议为抓手,及时清退批而不动、批而不改的更新单元和项目。 

  (二)建立健全项目退出机制。对未按照实施方案和供地文书确定的开竣工时间、土地用途、开发强度等实施改造的,取消城市更新相关优惠政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5号)等规定实施处罚。 

  (三)市政府结合耕地保护目标和城市治理行动计划目标责任履行情况考核工作,对各区城市更新工作实施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常态化工作机制建设、专项政策资金配套、年度改造任务完成情况、改造项目实施监管等工作。考核结果纳入领导干部考核指标体系和市绩效管理体系,建立年度考核情况的通报机制。 

  (四)建立健全与新增用地挂钩的奖惩机制。实行“以存量换增量”“改奖挂钩”的机制,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应通过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获取。 

  (五)加强廉政风险排查,规范改造资金使用,严格监督管理,实施跟踪评估,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更新改造工作规范健康开展。 

  (六)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由市国土规划局负责解释。各区已制定的城市更新相关政策与本意见存在冲突的,以本意见的规定为准。涉及村集体用地需要村民表决的更新项目,本意见实施前改造方案已通过村民表决的,按各区原实施标准执行。 

    

  附件:1.佛山市城市更新规划体系示意图 

          2.佛山市城市更新工作流程指引  

          3.佛山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指引 

          4.佛山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5.佛山市城市更新地价计收及收储补偿办法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