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佛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平台 > 市部门规范性文件 > 佛山市农业农村局

统一编号FSBG2024009号

文号佛农农〔2024〕6号

实施日期

失效日期

发布机关佛山市农业农村局

文件状态有效

佛山市农业农村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佛山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佛山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4-03-26 21:10:49 字号: 分享至:

佛山市农业农村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佛山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农农〔2024〕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佛山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农业农村局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商务局

  佛山市金融工作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佛山市分行    佛山市供销合作社

  2024年3月26日


佛山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佛山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根据农业农村部等八部委印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和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等八厅局印发的《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粤农农规〔2020〕11号),结合佛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佛山市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工商登记注册地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批发以及观光休闲农业、农业生产服务等涉农产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在企业规模、经营指标、辐射带动力、竞争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人民政府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对佛山市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引进竞争淘汰机制,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注重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申报和已认定为佛山市农业龙头企业的企业。

  第五条 佛山市农业农村局是佛山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的组织管理部门。

第二章 申报和认定

  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企业日常运作无异常,工商营业执照记载信息与企业实际运营情况一致;

  (三)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批发以及农业生产服务等涉农产业为主业,涉农业务收入(或交易额)占总收入(或总交易额)的60%以上;

  (四)企业经营状况、信用状况良好;

  (五)达到一定的经营规模、效益,具有较强的带动农户能力、市场竞争力,在佛山市内带动的农户达到一定的数量;

  (六)原则上已获评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市直属企业除外);

  (七)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企业,要使用国家或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第七条 按照企业的主营业务特性,佛山市级农业龙头划分为以下类型:

  (一)农产品生产类型。指以有生命的动植物为劳动对象,通过从事种植、养殖取得农产品为主业的企业。

  (二)休闲农业类型。指以农业生产资源为基础开发农业观光旅游,利用农业景观资源、农业生产条件和农业生产体验等方式吸引旅客的企业。

  (三)农产品加工类型。指从事以人工生产的农业物料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为原料进行工业生产活动的企业。

  (四)农产品流通类型。指从事以农业产出物为对象,通过农产品收购、包装、储存、运输和配送等物流环节,做到农产品保值增值的企业。

  (五)农产品批发市场类型。指以农产品及其加工品为交易对象,为买卖双方提供长期、固定、公开的批发交易设施设备,并具备商品集散、信息公示、结算、价格形成等服务功能的交易场所的企业。

  (六)农产品电子商务类型。指以农产品及其加工品为交易对象,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在网上进行信息的发布和收集,同时依托生产基地与物流配送系统,在网上完成购买、销售和电子支付等业务的企业。

  (七)其他涉农企业类型。指除上述六种类型以外的涉农企业,包括从事农机、农药、兽药、饲料、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生产和技术服务以及开展农技推广服务等企业。

  佛山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标准以百分制计分(具体指标见附表),根据企业的不同申报类型,对其规模、收入、带动力、竞争力等指标进行量化评分,综合得分80分以上的为候选企业。

  第八条 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及相关事项说明,承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

  第九条 申报和认定程序:

  (一)市农业农村局发布通知;

  (二)企业向其所在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市直属企业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三)市、区农业农村局分别对向其申报的企业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征求同级发展改革、财政、商务、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税务等部门意见,其中各区农业农村局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以区政府名义行文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

  (四)市农业农村局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开展实地核查,按照分类标准和认定指标进行评分,提出评审意见;

  (五)市农业农村局根据评审意见,征求市发展改革、财政、商务、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税务等部门意见;

  (六)市农业农村局综合评审意见和征求意见情况,提出拟认定的市农业龙头企业候选企业名单,在市农业农村局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如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农业农村局进一步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定。  

  (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定的市农业龙头企业,由市农农村局向社会公布并授予“佛山市农业龙头企业”牌匾和证书。

  第十条 经认定公布的佛山市农业龙头企业,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三章 运行监测

  第十一条 佛山市农业龙头企业实行日常监测和定期监测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进有出。

  第十二条 对已认定的佛山市农业龙头企业每三年开展一次运行监测,监测标准和程序原则上参照申报认定的标准和程序,监测结果由市农业农村局报市人民政府确认。企业监测不合格的,取消佛山市农业龙头企业资格。企业监测合格的,保留佛山市农业龙头企业资格。连续两次监测合格的,下一监测周期免予监测。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和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由农业农村部和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分别组织监测,不再纳入市级运行监测范围。

  第十三条 建立佛山市农业龙头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统计制度。市农业龙头企业应当按照农业农村部门通知要求,每年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广东省农业经营管理系统”或者省、市农业农村部门指定的其它业务系统填报企业经营运行数据等相关统计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填报的企业,视为拒绝接受监测或者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不得参与运行监测。

  第十四条 各级农业农村局应加强对市农业龙头企业经营情况的日常跟踪调查,采取随机抽查、情况调度、实地考察等方式及时了解企业运营情况,帮助市农业龙头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区农业农村局在日常调查中发现市农业龙头企业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市农业农村局。

第四章 违法违规情况处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不得评为市农业龙头企业,已被评为市农业龙头企业的取消资格:

  (一)经查实存在舞弊行为,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被税务部门查实,有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

  (三)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四)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市场监管等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的;

  (五)环保不达标,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且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六)因骗取农业财政资金被查处的;

  (七)拒绝接受监测或者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的;

  (八)主营业务向非农产业转移的(扩大业务经营范围除外);

  (九)在接受市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定量检测中,检出禁用药物或违禁添加物质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未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开具、查验、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的;

  (十)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异常经营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十一)有严重违反其它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有上述第(一)项行为的,自查实之日起四年内不得申报市农业龙头企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佛山市农业龙头企业变更企业名称等重要信息的,应当向区农业农村局提交相关变更材料,由区农业农村局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市直属企业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查确认后向社会公布。在信息变更不影响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要素的前提下,企业继续享有佛山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七条 市、区农业农村局要优化工作流程,完善工作机制,合理压缩审查、审核等环节所需时间,提高申报认定和监测工作效率。

  第十八条 除特别注明外,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表 佛山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指标及评分标准.wps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