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疫情防控期间援企稳岗政策的实施细则

来源: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2-09-30 14:09:48 字号: 分享至: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明电〔2020〕9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十条政策意见的通知》(佛府办电〔2020〕1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享受援企稳岗政策优惠等相关事宜。

第二章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第三条 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本市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该年度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

  (三)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

  (四)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第四条 对符合上述政策范围和基本条件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予以返还。

  第五条 企业应当在2020年2月25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前申请。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登录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服务平台(https://ggfw.hrss.foshan.gov.cn)办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请手续。第一次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应先在平台注册登记。

第三章  援企稳岗补贴

  第七条 援企稳岗补贴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企业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

  (二)企业向第一项所列职工按规定支付了劳动报酬。

  第八条 补贴标准如下:

  补贴金额=我市2019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基数的50%(即1819元)÷月计薪天数(即21.75天)x职工住院接受治疗或医学观察隔离天数。

  职工在医学观察隔离期间需住院接受治疗的,住院接受治疗期间也可纳入补贴范围。

  所需资金由各区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列支。

  第九条 企业在2020年4月1日至疫情解除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申请。

  第十条 申请材料:

  (一)企业援企稳岗补贴申请表(含企业真实性声明);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三)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的职工花名册;

  (四)因疫情接受治疗的职工提供出院记录或诊断证明书等材料;被实行集中隔离的职工提供所在地县级疾控中心或基层医疗机构出具的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告知书及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告知书;被实行居家隔离的职工提供所在社区或村委会出具的书面情况说明(应当注明医学观察隔离的期限);

  (五)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的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的工资清单(应当有职工的签名);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提供银行支付凭证。

  第十一条 申请流程:

  (一)网上申报。企业可在佛山扶持通(https://fsfczj.foshan.gov.cn/)进行网上业务申请。

  (二)网上预审。按属地管辖原则,各区可确定由区或镇(街)人社部门作为预审机构对材料进行预审,并在7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受理或不受理的预审意见。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通过预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在系统进行退回操作。预审结果会以短信方式通知申请企业,申请企业也可登录佛山扶持通查看预审结果。

  (三)复核。通过预受理的,由预审机构复核人员对材料进行复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通过的,提交审批。

  (四)审批。区人社部门对预审机构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批,并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作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短信的形式送达申请企业。审批人按要求在《企业援企稳岗补贴审批表》加具审批意见。

  (五)划拨。区人社部门按国库集中支付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拨付。

 第四章  延迟复工补助

  第十二条 延迟复工补助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复工;

  (二)身份证行政区域代码为疫情重点地区的职工节前返乡且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上岗(上岗时间指企业通知的复工时间);

  (三)企业于2020年2月5日前为第二项所列职工进行了就业登记(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亦视同进行了就业登记)且按规定支付了劳动报酬。

  第十三条 补助标准如下:

  补助金额=我市2019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基数的50%(即1819元)x符合条件的职工人数。

  所需资金按属地原则由各区财政负担,市级财政承担补助资金的25%。

  第十四条 申请材料:

  (一)企业延迟复工补助申请表(含企业真实性声明);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三)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粤府明电〔2020〕6号)规定提前复工的企业,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备案意见;

  (四)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职工的花名册(含企业真实性声明),企业保留相关职工返佛的路途机票、车票等以备检查;

  (五)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的职工从2020年2月至3月工资清单(应当有职工的签名);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提供银行支付凭证。

  第十五条 延迟复工补助的申请时间、申请流程参照援企稳岗补贴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同时符合援企稳岗补贴和延迟复工补助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的标准给予补助,企业应当按照适用的补助类型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  疫情重点地区职工是指本实施细则出台前,按我市有关规定企业需通知要求暂不返回佛山复工的职工。

  第十八条 企业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扶持政策补助的,各级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法追回已拨财政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疫情解除的具体时间以国家、省或市的其他有关规定为准。本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执行期间,若国家或省对本实施细则的有关内容作出不一致规定,则按照国家或省的相关规定执行。